与“事”同在的人,并不仅仅以个体的形态存在。做事的过程既作用于物,也与人打交道,人与物互动的背后,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事”的展开,则既以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为背景,又构成了人与人之间交往关系形成的现实之源。
人在自身的存在过程中,总是汇聚了多方面的社会关系。人之为人的规定,也体现于此,所谓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便折射了这一点。与人之为人的根本规定相关的社会关系,并非仅仅以静态的形式存在,在其现实性上,它与人所“从事”的多样活动无法相分。社会关系与“事”的关联,既表现在其形成过程,也体现于其现实化过程。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即使并非直接源于“事”,其现实化也往往离不开人所从事的活动。以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而言,亲子、兄弟等关系的生成首先基于多方面的家庭生活,其关系的社会性质则与具有社会意义的为人处事相关。王阳明在论证“意之所在便是物”时,曾指出:“意之所在便是物。如意在于事亲,即事亲便是一物;意在于事君,即事君便是一物。”[27]这里的“物”主要指社会领域的存在,王阳明以心立说,将存在的意义首先与意识活动联系在一起。在他看来,对缺乏伦理、政治意识者来说,亲(父母)、君、民等只是一般对象意义上的存在;只有当心体指向这种对象时,亲、君、民等才作为伦理、政治关系上的“亲”“君”“民”等而呈现于主体,亦即对主体来说才获得“亲”“君”“民”等意义。如果不囿于其心学的立场,由“心”引向更本原层面的“事”,则可注意到,亲子、兄弟等关系本来具有血缘意义上的自然性质,然而,通过事亲事兄、父慈子孝这一类家庭之域的广义之“事”,自然意义上的亲子、兄弟等关系开始获得社会伦理的性质,也就是说,其间的社会伦理关系开始真正具有现实的形态。
人所处的不同社会关系以及相关的社会活动(多样之“事”),同时也制约着人的不同品格。《礼记》在谈到“人义”时,曾指出:“何谓人义?父慈、子孝、兄良、弟恭、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十者谓之人义。”[28]所谓“人义”,也就是人之为人应该具有的品格或德性,与所处社会关系的不同相联系,人应该具有的品格也各有差异。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品格并不仅仅呈现为静态的规定,而是通过各尽其责的多样活动体现出来,此处的各尽其责具体表现为做好各自的“分内之事”。以上所提到的父之慈、子之孝、兄之良、弟之恭、长之惠、幼之顺等等,可以视为处于不同社会关系中的个体所展现的不同品格,它们既非仅仅表现为相关个体口头的承诺,也非单纯地呈现为其内在意愿,而是通过各自具体的为人处“事”而得到现实的确证。尽管以上所提及的某些品格打上了明显的时代印记,并具有相应的历史限度,但其中无疑亦有见于人的多样品格形成并确证于多样的行“事”、处“事”(包括做分内之“事”)的过程。
相应于人“在”世的多重向度,“事”也展开于社会的不同方面。在政治领域,“事”取得了“为政”“治理”等形式。庄子曾指出:“书以道事。”[29]这里的“书”即《尚书》,“道”则指言说。作为中国早期政治文献的汇集,它所涉及的主要是早期政治领域中的不同活动。“书以道事”中的“事”,便以这些多样活动为内容。大致而言,在前近代的中国,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基于礼法,并具有等级差序的特点,这种关系同时又通过“治国”“治民”等政事而被赋予现实的形态。近代以来,社会的衍化则趋向于以法律、政治上的平等为社会关系建构的原则,而选举、协商等政治事务,又使人与人之间的以上政治关系得到具体的落实。广而言之,经济生活中的劳资关系、教育过程中的师生关系、健康领域的医患关系,等等,既形成于生产商贸、学校教育、医疗保健等社会活动,又在这些活动中获得现实的品格。作为人之所“作”,这些活动同时表现为“事”在不同社会领域的具体展开,而不同的社会关系则对应于多样之“事”。
社会关系包含不同的环节。从形式的层面看,这种环节构成了一定的关系项;就实质的维度而言,这种环节则常常以社会角色等形式表现出来。与社会关系的多重性一致,社会角色也呈现多样形态。家庭中的亲子、兄弟关系所涉亲与子、兄与弟,传统政治领域中的君臣、现代政治生活中的官民或干群关系所涉君与臣、官与民、干部与群众,经济生活中的劳资关系所涉企业主与劳工,教育领域中的师生关系所涉教师与学生,等等,便可视为社会角色的具体形态。就个体而言,常常一人可承担多重角色:他既可在家庭中为人之父,又可在学校中为人之师,还可以在政治领域成为选民,等等。作为社会关系中的特定环节或关系项,角色既展现了人在社会结构中的一定位置,又呈现了相应的社会功能和社会作用。这种社会作用和功能本身又通过人实际从事一定的社会活动、承担和完成相关之“事”而得到体现。角色作为一种社会身份,并不是自然生成或先天造就的。它既形成于“事”之中,又确证于“事”的展开过程。亲、子、兄、弟之间尽管在自然血缘关系上构成了不同的关系项,但他们成为社会领域中的相关角色,却离不开各自所作的“分内之事”:正是在完成家庭中各自“分内之事”的过程中,亲、子、兄、弟之为不同的社会角色才得到现实的确证。在相近的意义上,正是以履行授业解惑的职责为具体形式,教师显示其为教育领域中的特定角色;正是在参与投票等政治活动的过程中,政治领域中的选民才获得现实的政治意义,如此等等。历史地看,“事”曾被置于“职”的视域中,所谓“事,职也”[30],便表明了这一点。这里的“职”既在广义上涉及人的作用,又在引申的意义上关乎职守、职分,后者与“分内之事”具有相通性。事实上,通常所谓“尽职”,便意味着做好分内之“事”。在“事,职也”的界说中,这同时也构成了“事”的原初之义。(www.daowen.com)
社会角色和社会关系同时又与社会分工相关联。宽泛而言,社会分工意味着社会成员分别做不同之“事”。从社会的视域看,不同社会成员从事不同的活动,构成了担保社会有序运作的前提。对不同的社会成员或个体来说,做相异的事,又成为其特定的存在方式。社会的各行各业,通过“事”的展开而具体分化,其中的不同个体则各任其“事”。墨子曾指出了这一点:“凡天下群百工,轮车鞼匏、陶冶梓匠,使各从事其所能,曰:凡足以奉给民用,则止。”[31]这里已注意到社会分工与“事”之间的关联,而体现于“事”的社会分工又关乎社会需要的满足。后者在展示分工之社会意义的同时,又突显了“事”以及与之相关的社会分工、社会关系与人的存在的关联。类似的看法亦见于荀子:“故仁人在上,则农以力尽田,贾以察尽财,百工以巧尽械器。”[32]农、贾、百工既分别居于分工系统中的不同位置,又构成社会关系中的不同角色或环节,而“以力尽田”“以察尽财”“以巧尽械器”则展现为多样的做事过程。引申而言,分工既使社会成员在社会结构中相互区分,又使之在各任其“事”、各司其职中彼此关联,由此进一步形成多样的社会关系。
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展开的“事”同时关乎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这既不同于物与物之间的互动,也有别于人与物之间的交相作用。从人与物的关系着眼,“事”的完成以合目的性与合法则性的统一为前提。以人与人的交往关系为关注之点,则问题往往涉及更多方面。哈贝马斯曾从语用学的层面,分析了建立合理交往关系的条件,包括运用语言而展开的交往过程中的真实性、正当性、真诚性、可理解性等。引申而言,其中的真实性意味着合乎实然和必然(事实和法则),正当性与合乎当然(规则)相关,真诚性和可理解性则更直接地涉及主体间的沟通。与主体间的交往过程渗入于“事”相联系,做事的过程总是离不开人与人之间的协调。这里既需要交往双方相互之间的交流和沟通,也有赖于彼此间的默契。交流和沟通主要借助于语言层面的对话、讨论,默契固然也关乎领会,但这种领会并非仅仅以语言层面的讨论、对话为前提,而是更多地以隐默的方式体现于做事过程。语言层面的交流和沟通可以引向观念层面的一致,后者往往取得自觉的理性形态。默契则以“事”的参与者之间的彼此了解和互动为条件,并相应地离不开一定共同体中的社会联系。基于语言交流的合作与超乎语言的默契、观念层面的彼此一致与现实社会关联中的相互呼应等等,既构成了人与人之间交往的不同方面,又制约着与之相关的做事过程。
与语言层面的交流沟通与超乎语言的内在默契相联系的,是交往和做事过程中理解与感知的相互关联。这里的感知不同于狭义上的感性直观或感性知觉,而是表现为具有综合意义的主体感受。理解更多地与理性的认知、辨析、推论等相涉,它既体现了对“事”中之人和“事”中之物的自觉把握,也构成了人与人之间彼此沟通的前提。比较而言,在与人“共处”和“共事”的过程中,感知呈现情感性、直接性、统合性等特点。个体身处不同场合,有时会在积极意义上感到氛围很好或诸“事”皆顺,有时则会在消极的意义上感到气氛不对,甚或有“出事”之感。这种“感”或“感到”,便是一种综合性的感知,而相关个体由此往往产生多样的情感反应,并形成与不同之“感”相应的“处事”方式:倘若所“感”与预期一致,则所作之“事”便可延续;一旦有“出事”之感,则须中止或转换相关之“事”。在“事”的展开过程中,如果说,与物打交道这一面更多地关联着理解之维,那么,渗入其间的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则既涉及理解,也关乎上述广义的感知。“做事”过程中理解与感知的以上互动在赋予“事”以现实品格的同时,又从一个侧面展现了“事”与社会交往过程的具体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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