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1.1 现有设施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起执行附表3-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附表3-1 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续)
1.1.2 现有企业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附表3-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1.1.3 新建企业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附表3-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附表3-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续)
1.1.4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水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设施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附表3-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附表3-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www.daowen.com)
(续)
1.1.5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GB 18871—2002的规定。
1.1.6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公式(3-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公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式中 C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mg/L);
Q总——排水总量(m3);
Yi——某种镀件镀层的产量(m2);
Qi基——某种镀件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m2);
C实——实测水污染物浓度(mg/L)。
若Q总与ΣYiQi基的比值小于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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