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对公益服务成本核算的内容和核算方法作了明确规定,“公益收入”科目是核算按国家规定向受益单位收取和上级有关部门转拨来的堤防建设维护费、防洪保安费、河道采砂费等。“补贴收入”是由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拨付的用于弥补公益性支出造成的政策性亏损。“公益支出”包括防洪保安工程、堤防、闸坝等发生的人员机构经费、工程运行管护费、折旧修理费,以及国家未拨专款而发生的防汛费等社会公益性支出。同时要求将发生的不能直接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利用制造费用归集,采用一定的分配方法计入公益成本。结算期末,同生产经营的收入、成本一样,将“公益收入”、“补贴收入”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的贷方,将“公益成本”转入本年利润的借方,最终计算生产经营和公益服务两类总的利润和亏损额。然后按照规定的分配程序进行分配。这样核算,符合水管单位经济活动的特点以及管理上的特殊要求。同时可以使政府、财政、水利主管部门全面了解水利经济情况,为决策水利经济提供准确的会计资料。为此,笔者现提出以下几点看法。
(1)每年通过部门预算获取的财政专项拨款应计入公益收入,与此对应的专项支出应计入公益成本。
(2)按“制度”规定,公益服务的固定资产按年计提折旧,继续按以前已实施的公益固定资产折旧计入公益成本。
(3)每年实际发生而未被列入国家专项资金支出的防汛(包括一般防汛和特大防汛)、排涝、泄洪所发生的材料费、雇用人员的费用及赔付灾民的损失费等应全部计入公益成本。
(4)公益成本与经营成本按比例分摊。从事输供水、防洪、抢险等工作的管理人员和一线具体操作人员,其防洪保安工程、堤防、闸坝等发生的人员经费,应根据在岗供水人员的工资总额,按其4/5的比例分摊计入生产经营成本;按其1/5的比例分摊计入公益成本;每年防洪保安工程、堤防、闸坝、干渠淘淤、补漏等发生的工程运行管护费,也应根据所发生的费用总额,按其4/5的比例分摊计入生产经营成本;按其1/5的比例分摊计入公益成本。(www.daowen.com)
(5)离(退)休人员工资及其费用应全部计入公益成本。
(6)在会计科目设置上,“制度”规定“公益成本”为一级科目,明细科目根据核算需要可自行设置。
(7)在建账体系上,仍应建立在原有账套上,只是按社会公益成本的各项费用分别按会计科目归集在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之中。
(8)以上归集的社会公益成本在财务报表上仍按原来所报的《损益表》及其相关报表中体现,只是将各项费用分别对应填列。相反,若是将以上归集的社会公益成本单独编制报送财务报表,虽然报表是一目了然,但对报表阅读者不便于将社会公益成本与生产经营成本的各项指标直接比较,容易给报表阅读者对社会公益成本的核算形成是否真实的错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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