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时期有关水利的国家法令,应是都江堰管理的重要依据。如唐曾制订《水部法式》,这是中国第一部系统的水利法典,唐代还颁布《营缮令》,对水利工程建设也有专门规定;宋朝宋仁宗颁布排涝法规《疏决利害八事》,宋神宗又颁有《农田利害条约》;元世主颁布《农桑辑要》之书,又颁《农桑之制》十五条;明朝也很重视水利法令,《明律》中也有水利方面的专门条款;清朝各帝均有水利方面的下诏,清代法律中的《工律》中有专门的水利方面的规定。
除国家法典外,都江堰还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法规、规章、制度。
据传,三国时期蜀汉宰相在章武三年(公元223年)颁布《九里堤护堤令》,其全文为:“丞相诸葛令:按九里堤捍卫都城,用防水患。今修筑竣,告尔居民,勿许侵占损坏。有犯,治以严法。令行遵行。章武三年九月十五日”。
北宋健全了都江堰的岁修管理制度,明确奖惩:“元佑间,差宪臣提举,守臣提督,通判提辖。县各置辖,凡堰高下、阔狭、浅深,以至灌溉顷亩、夫役、工料及监临官吏,皆注于籍,岁终计效,赏如格”。明朝规范了都江堰的用水秩序,弘治三年敕书:“成都府灌县地方旧有都江大堰,近年来多被官校人等创造碾磨或私开小渠决水捕鱼,以致淤塞水利,旱伤田禾及本省所属州县平旷地土数多,随处皆可修筑塘堰蓄水灌田,兹特命尔提督成都佐贰官,并郫灌等州县各卫所官,将都江堰以时疏浚修砌,严加禁约势要官校旗军人等,不许似前侵占阻塞。仍督同各州县卫所抚民、捕盗、管屯等官,相兼管理,相度地方兴举水利,务臻实效,无事虚文。敢有不遵约束,沮坏水利之人拿问如律。应参奏者,奏请处之,毋得因而科扰,有损无益,致人嗟怨。如违罪不轻宥。故敕”。明朝时期还改善了岁修用工和备料制度。(www.daowen.com)
清朝关于都江堰的上疏、奏折数十件,内容主要涉及都江堰岁修、水费收取等方面。通过这些上疏、奏折和批复,形成了一系列这方面的规章法令,对规范都江堰岁修、水费收取,加强都江堰的工程管理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这些法令还广泛在灌区张贴,令民众周知。例如,巡抚宪德在《都江堰酌派夫价疏》中规定:“从前民自修堰,其派夫银两,俱系里甲经手,不无支少派多,致归中饱情弊。请嗣后各县乡村用水田亩,派银数目,刊刻木榜,通行晓谕,照依江南河工岁折夫银之例,官征官解,给以由票。此折夫银两,不加火耗,永为定例。”
民国时期,对水利十分重视。民国政府颁布的水利法律规章达数十种。民国31年,国民政府正式颁布《水利法》,是中国有史以来第一部系统的水利法规。针对都江堰的建设管理,制订了《都江堰流域兴利除害计划书》、《都江堰治本工程计划纲要》等具有规范文本意义的文本。对都江堰的组织管理,制订了《四川省都江堰流域堰务管理处组织规程》、《都江堰流域堰务管理处办事细则》等。这些文本的制订,具有都江堰水事管理向法规性前进的建设意义。民国时期还制订了岁修工程的《监工规则》、《购料规则》、《领款规则》、《领发材料规则》、《会计规则》、《测量队安设木石测柱保护规则》等,以加强岁修的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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