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改进泉州理工学院运行机制的4个建议

改进泉州理工学院运行机制的4个建议

时间:2023-10-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泉州理工学院的运行机制上看,董事会是学院的最高权力机构和决策机构,学院所有重大决策都必须经过董事会讨论决定。因此,如何正确处理董事会、院行政及院党委之间的关系是泉州理工学院必须面对的问题。这两对矛盾成为泉州理工学院管理体制改革的瓶颈问题。对于后一对矛盾,关键是要对学院党委进行准确的定位。

改进泉州理工学院运行机制的4个建议

(一)完善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作为一所民办高职院校,泉州理工学院依法建立了董事会,实施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这对于加强学院管理,促进学院快速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仔细分析该学院的这一管理制度,我们不难发现其中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其一,董事会结构有待完善。目前学院董事会由7名成员构成,其中1名为外聘院长,1名为政府指派人员,其余5名均为学院创始人家族成员,而与学院发展密切相关的教师、学生、社区等利益相关者代表无一进入董事会。这表明,董事会构成较为单一,未能体现董事会作为学院利益相关者代言集体所应具有的广泛性。董事会成员的单一性会造成一系列问题,如特定利益相关者(如教师、学生等)的利益诉求不能及时、有效地传达至学院管理层;不能充分调动最广大利益相关者的积极性,从而不能最大限度地获取外部支持;不能全面、深入地了解当地社会的多样化需求,等等。其二,董事会、院行政、院党委三者之间的关系有待进一步理顺。从泉州理工学院的运行机制上看,董事会是学院的最高权力机构和决策机构,学院所有重大决策都必须经过董事会讨论决定。以董事会聘任的院长为首的院行政则完全遵照董事会的决策,对学院的教学和行政工作进行管理。这种状况可能会出现如下问题:在董事会中占据绝对优势的家族成员不太熟悉教育规律,而熟悉教育规律的外聘院长则由于“孤立无援”而不能坚持正确的提议或主张,容易导致董事会做出不科学的决策,不利于学院的长远发展。从院党委的角度看,党委书记由泉州理工学院董事长兼任,仅有一名副书记由政府相关部门指派,这有可能在实践中影响学院党委作用的有效发挥,致使党委被“虚化”。因此,如何正确处理董事会、院行政及院党委之间的关系是泉州理工学院必须面对的问题。

为此,学院应对董事会及其制度加以改革,完善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首先,适度扩大董事会规模,优化董事会成员结构。如前所述,民办高校董事会是利益相关者的集体,这一集体成员应包括民办高校出资人、政府代表、学校所在社区代表、师生代表、企业代表以及社会知名人士代表等。从欧美私立高校董事会构成来看,成员的广泛性特征非常明显。以哈佛大学董事会为例,在30名董事中,有11名工商界人士,4名政府官员,3名教师代表,其余12名分别来自社会其他行业。[14]因此,根据董事会职责和功能,参照欧美高校的经验,结合我国民办高校的特殊情况,泉州理工学院应在确保投资者在董事会中占主导地位的前提下,适度扩大规模,增加学校师生代表和社区代表,使董事会成员更加多元化。

其次,建立健全董事会章程和其他制度,明确界定董事会等机构的职责范围,理顺董事会、院行政及院党委的关系。董事会章程是规定董事会人员构成、组织结构、权责关系以及议事规则的制度总称,是董事会正常运作的基本依据和重要保障。建立健全董事会章程和其他制度,明确界定董事会、院行政及院党委的权责范围和相互关系,对于提高行政效率、增强各部门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学院的健康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从泉州理工学院的实际情况看,影响董事会、院行政、院党委三者职能有效发挥的主要原因在于,董事会为学院中的最高权力机构及决策机构的地位与董事会主要成员(并非所有成员)不懂得教育规律的现状之间的矛盾,以及院党委在学院运行过程中的“应然地位”与“实然状态”之间的反差。这两对矛盾成为泉州理工学院管理体制改革的瓶颈问题。因此,解决泉州理工学院管理体制问题、理顺各机构间关系的关键在于解决这两对矛盾。

对于前者,本研究认为,一方面应加强董事会成员对教育理论的学习,尽快提高董事会成员的教育理论素养,使其熟悉教育规律,从而提高决策水平和能力;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要建立健全董事会与以院长为代表的院行政之间的“委托—代理”机制。作为泉州理工学院的最高权力机构及决策机构,董事会将学院行政管理权力和学术管理权力委托给院长,成为委托人,作为代理人的学院院长则根据董事会的决策,运用董事会授予的职权,开展学院的全面管理工作,从而形成二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如此,解决第一对矛盾实质上就转变为如何处理董事会与院长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而处理这一关系的关键又在于厘定董事会与院长的职权范围。一般而言,董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对关乎学院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而院长是执行人,因而决策与执行是二者关系的基本界定。换言之,董事会负责重大决策,但不直接干预学院具体的管理工作,院长则全权负责将董事会决策付诸实施,并对董事会负责。只有明确董事会与院长的权责关系,才能使二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制度具有实质性的意义,从而有效地解决第一对矛盾。

对于后一对矛盾,关键是要对学院党委进行准确的定位。我国公办院校实施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在这种管理体制下,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对学校发展中的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成为高校实际上的权力核心。而在我国现有民办高校的管理体制中,董事会为事实上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此,对民办高校党委地位及职能的准确定位对于正确处理其董事会与党委的关系、充分发挥党委积极作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泉州理工学院应根据中组部、教育部联合颁发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确立学院党委的政治领导的核心地位。这也要求学院党委应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确保学院办学的社会主义方向;提高自身素质,变依靠“权力”为依靠“能力”来实施党的政治领导;改变工作方式,变“拍板决定”为“引导和监督”。总之,泉州理工学院党委应转变观念,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坚持工作“到位”而不“越位”,更不“缺位”,积极引导、监督、帮助董事会和院长做好各项工作,促进学院的可持续发展。(www.daowen.com)

(二)进一步拓展教育职能,形成多样化的职能体系

泉州理工学院在成立之初便将高等职业教育确定为自己的办学方向,在随后数年的办学实践中,职业教育几乎是学院唯一的教育职能。直至2007年,经福建省教育厅批准,学院开始举办成人高等教育和“五年专”教育,职业教育在学院办学中“一统天下”的局面才开始有所改变。尽管高职院校应突出其“主营业务”,但教育职能过于单一化则不利于学院的长远发展,特别对于以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宗旨的高职院校而言尤其如此。这是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多元化趋势正在社会经济、文化领域日益显现,受此影响,人们的需求也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复杂和多元。比如,在终身教育思潮的影响下,不仅以学历教育为主的成人高等教育一如既往地受到人们的重视,包括各种技能培训和闲暇教育在内的非学历教育也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对象。因此,将“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的发展道路”作为办学方针的泉州理工学院应贯彻终身教育理念,结合自身的特点及发展定位,主动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需求,调整自身的教育职能。具体而言,学院应在办好高等职业教育这一主要职能的基础上,积极发展成人高等教育、以“五年专”为代表的转学教育,适当扩大办学规模,进一步拓展发展空间。此外,学院应贯彻“服务”理念,全面了解当地社会的多样化需求,通过开展各种技术培训、文体活动,进一步加深与当地社会的关系,从而赢得更广泛的社会支持

(三)形成多元化的经费来源格局

如前所述,学费收入是泉州理工学院办学经费最主要的来源,所占比例约为90%,由此可以看出,该校办学经费渠道较为单一,对学费收入的依赖性很强。严重依赖学费、来源渠道单一的办学经费来源结构不利于学院的长远发展。因为这种经费来源结构容易造成学院在办学过程中的两难境地:若要提高学费以增加学院经费收入,就可能减少生源;而如果通过降低学费以扩大生源,则可能使学院陷入财务危机。从泉州理工学院的学费水平看,收费最低的专业学费为7000元,而最高的已达9000元,大大高于公办院校,在同类院校中也已处较高水平,因而,学费上涨的空间不大。对该学院学生进行的关于学费水平的调查结果显示,87.3%的学生认为学费水平“比较高”或“太高”。因此,泉州理工学院应积极采取措施,开源节流,扩大经费来源渠道,形成较为稳定的、多样化的筹资渠道。首先,学院要稳定学费水平,大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服务水平,以此保障较为充足、稳定的生源。其次,学院要提高服务社会的质量,扩展服务范围。泉州理工学院可以充分利用自身在职业教育方面的优势,大力开展面向社会的各类职业技术培训,从培训质量和服务范围两方面进行突破,增强学院服务社会的能力和水平,以此增加社会服务收入。最后,学院要开展社区教育和服务,争取包括政府在内的社区各界的支持。泉州理工学院在实施高职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的同时,应积极参与所在社区的建设,利用自身的人员、技术优势,为社区各界提供各种形式的教育和服务,促进社区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努力争取包括政府在内的社区各界的认可和支持。

(四)提升校企合作层次和水平,提高学院人才培养质量

校企合作是高等职业院校增强教师和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有效途径和重要保障。泉州理工学院一直积极主动地寻求校企合作,以期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自2005年开始,学院积极与当地企事业单位洽谈,商议校企合作事宜,截至2010年10月底,已与71家单位建立了校企合作关系,为学生的实习、实训提供了良好的条件。然而,从泉州理工学院校企合作的实效性看,其还有待进一步加强。目前,学院与71家单位建立的校企合作关系仍停留在最初级的层次,即根据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学院向企业派遣实习生,企业对实习生进行一定的辅导。这种浅层次的合作对于真正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形成校企双方“双赢”结果并无实质性的意义。因此,学院与企业之间应积极采取措施,提升校企合作的层次和水平,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利益共同体”。首先,学院应对当地经济发展状况作全面、深入的了解和分析,对于地方优先发展的重点行业或领域应予以特别关注。在此基础上,学院应结合自身的优势和特点,有选择地与地方产业进行对接,通过专业结构的调整,寻找合适的合作伙伴,以期建立优势互补、相互依存的“利益共同体”。其次,学院应不断增强自身的教学和科研能力,提升校企合作的质量和效益。学院应不断优化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实践教学,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使毕业学生能胜任企业相应岗位的工作,更好地满足企业的用人需求。同时,学院应加强应用性科研工作,提高自身服务企业的能力和水平,更好地满足企业的技术需求。如此,学院在校企合作的过程中便能充分体现自身对于企业的意义和价值,改变以往校企合作中企业“单方面付出”的状况,从而大大激发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最后,学院应不断丰富和发展校企合作的形式和内容。为提高校企合作的实效性,学院与企业之间除了进行学生实习、实训的合作之外,还应积极创新合作模式,丰富合作内容,以提升二者合作的层次和水平。通过订单培养、人员聘用、专业共建、项目开发等方式,积极推动二者在深层次和高水平上的互动介入、相互交融,真正形成相互依存、互惠互利的“利益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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