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权举办社区教育活动?社区教育规划的决定权在谁手里?谁是社区教育的决策者?谁是社区教育的受益者?这些问题的提出其实是权力主体意识的表现,没有把权力问题谈明白,社区教育的开展往往是不能顺利进行的。从人们的朴实意识来分析,社区教育的受益对象当然是社区居民,他们才有权决定社区教育的项目,他们才是社区教育最有力的推动者。可是在现实中,社区教育的规划与组织往往成为了政府部门或教育专家的事情,不管社区居民是否需要某种教育项目,社区教育活动都会按照政府官员或教育专家的设想来进行。这样的“出力不讨好”的事情往往得不偿失,很难在社区居民心中扎根发芽,也会造成教育资源的浪费。在参与式发展理论的引导下,需要社区教育工作者和社区居民理解社区教育中的权力关系。一方面,要培养无权者经营、争取权力的能力;另一方面,要迫使有权者放弃、转让权力。这种权力关系的把握实际上有一定的困难,但是放弃中心控制权力,并不意味着放弃整体权力,否则,社区教育也不可能得到政府的支持和帮助。社区教育的主体不是单一的,应该是多元的,参与和推动社区教育发展的各方都是主体,社区居民不仅有参与社区教育发展的权利,政府也应该把帮助社区居民推动社区教育发展当作自己的义务和责任。
“参与式发展理论强调的自下而上的和目标群体的参与等基本特征,形成了与传统的自上而下发展方式的鲜明对照”。参与式发展“自下而上”的特点使社区的居民可以自主地选择社区教育的项目,这样的社区教育项目的执行效果就会好很多。因为社区教育的项目是社区居民自己选择的,从维护个人的声誉和社会地位的角度来说,社区居民也会执行和支持这种社区教育项目。没有社区居民真心实意的支持,官方一厢情愿式的社区教育活动是没有生命力的,而且往往会成为一些官员的政绩表现或自娱自乐的活动。社区居民应该是社区教育的“自治者”,而不是“旁观者”。当然,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教育的管理当中,并不是政府完全放弃了自己的权力,也不是政府或教育专家完全不管、不问社区教育的发展了。因为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教育本身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在民主化程度普遍不高的社区,没有政府的引导与组织,社区居民的参与是难以找到明确的目标和方向的。参与式发展并不一定非要由社区居民完全自主地决策,社区教育的项目最终能否实现往往取决于政府、院校、社会组织等社区教育的设计方。因为一项社区教育项目的实施一定是有其目的的,社区教育的设计方往往就是社区教育的组织方,他们对每一项社区教育的项目或从政治控制的角度,或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或从社会福利、公益的角度,或从经济利益的角度去考虑,不是无目的的活动。充分听取社区居民的意见,让社区居民参与到社区教育的策划当中并不是完全放弃社区教育的规划权和决策权。因为毕竟社区居民的自治能力和自治水平还不可能很高,从维护自身的现实利益角度思考问题就可能不够长远,在许多情况下,社区居民的从众心理也会产生相当的影响。政府应该在尊重居民意愿和创造性的前提下,对居民参与社区教育的需求进行合理引导、有序组织、积极协调。参与式发展实施的目的是使得社区居民对社区教育的关注度提高,激发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教育活动的积极性。这样的社区教育发展的思路使得社区居民有了自我满足、自我帮助、自我发展的意义。政府不能代替社区居民行使参与权利,但对社区居民的参与应进行合理的引导和积极的推动,以促使社区居民发挥实质性的作用。(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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