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式发展是人们在对“自上而下”的传统发展模式的反思和批判基础上形成的一种新的思维。 “参与式发展的成形源于罗伯特·钱伯斯(Robert Chambers)自20世纪80年代起开始坚持不懈的倡导和推动”。参与式发展早期主要集中在农村发展和扶贫领域,但是现在的运用范围越来越广泛。“参与式发展的研究与实践的途径、方法在国际上已经得到普遍应用,在我国也越来越被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有关部门及项目所接受”。在参与式发展理论研究中,教育人类学者主张采取“以末为先”“以人为本”的参与式发展思路,站在“他者”的立场上,让“当地人”成为社区教育发展的主导者,而不仅仅是社区教育发展的对象,进而实现发展工作者与发展对象的职业互换,发展工作者成为了听者或学习者,发展对象则被认为是老师和专家。参与式发展理论强调接受发展帮助的目标群体要始终真正地参与到发展目的的决策、评估、实施和管理等每一个技术环节当中,最大限度地达到发展的目标。
“参与”其实是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程序。第三世界的发展领域中的“参与”概念来自于西方,但其中所包含的意义,以及各种意义积累的过程却复杂得多。参与是民主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民主政治的基本特征之一。“参与”的概念里包含了共同决策和权力共享两方面的含义。既然是参与,社区居民作为参与者就有权制定过去可能是他人才有权制定的社区教育发展规划,有权在事关社区教育重大事项的决策中享有较为独立的权力。参与的主要功能表现在“参与能够提高个人自由价值,通过使个人成为自己的主人,使集体决策更容易为个人所接受,提升单个公民‘属于’他们自己社会的归属感”。(www.daowen.com)
参与式发展理论的核心是“赋权”,也就是对发展项目过程权力的再分配,其目的是调动参与对象的积极性。参与是一种权力关系的体现,参与意味着放弃中心控制权力,是一种“赋权”的过程和手段,权力问题被视为理解参与式发展理论的关键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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