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都是由若干部分组成的整体。每一部分都要使用一系列符号进行排列、组合。采用什么样的排列技术将会直接影响终身学习(教育)法功能的生成。据本文统计,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在任职期间(2008年3月至2013年3月)共新颁法律21部,法的名称下方的括号、目录、各部分标题等表现法的内容的符号全部齐备,其形式统一,已成为现行立法的通例。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因条目较少,未分章外,其余20部都设置了章。《中国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 (以下简称《出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4部法律还设置了节,各章、节都有标题,方便人们从宏观上了解、把握和记忆法的基本内容。除采纳上述已经成熟的立法技术之外,《终身学习(教育)法》在立法技术层面上还要注意如下问题:
1.关于核心术语和概念的解释
上述统计显示,有14部新颁法律对核心术语和概念进行了注释,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4部法律将解释放在附则,用专条对该法核心术语进行解释。另10部法律则是放在总则部分。台湾地区《终身学习法》和《太原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也放在总则部分。本文认为,《终身学习(教育)法》应采用较为通行的做法,在总则部分对有关《终身学习(教育)法》的核心术语做出明确解释,以定纷止争。
2.关于立法结构的选择
在中央立法层面,《终身学习(教育)法》应当是总则、分则、附则都有,章(节)、款、项俱全,应该争议不大。在中央立法虚置时,地方立法应尽量实现法律形式结构的完整。但应尽量避免将一些宣言式、非规范、空洞而无操作性的条款写入法规。(www.daowen.com)
3.关于立法用语的规范性
语言的运用水平将直接决定立法的质量,并对法律的施行产生重要影响。语言运用是重要的和最为基础性的立法技术,语言在法律之适应性机制的建构过程中当然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终身学习(教育)法》立法应避免使用不规范、非法律术语、政策性色彩过浓的语言。比如, 《福建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因颁布较早的缘故,其第20条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以下简称《劳动法》)第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的规定有冲突,在实践中容易引起歧义。
当然,立法还应注意《终身学习(教育)法》与其他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做好与《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教法》《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如果前述法律已经有规定,那么《终身学习(教育)法》一般就不做重复规定,即使有所重复,在用语上也注意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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