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法的名称问题与规范化要求解析》

《法的名称问题与规范化要求解析》

时间:2023-10-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的名称问题属于微观立法技术。根据《立法法》,法的名称的确定也应符合规范化、科学化、合理化要求。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效力适用范围的要求;“终身学习”是对法的调整对象的描述;后缀“法”字,表明其制定主体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其效力等级仅次于《教育法》,符合法的名称规范化的三个要素。

《法的名称问题与规范化要求解析》

法的名称问题属于微观立法技术。根据《立法法》,法的名称的确定也应符合规范化、科学化、合理化要求。中央立法层面,本文建议采《中华人民共和国终身学习法》之名,理由如下:

1.符合立法名称规范化的要求

法律的命名必须遵循严格的逻辑规律,才能确保法律名称的规范、科学与长久,保障法律的统一和权威。法的名称规范化的三个要素如下:法的制定主体或效力适用范围的要素;法的调整对象的要素;法的效力等级的要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终身学习法》命名,较能契合法理,有利于得到现有宪法和《教育法》的直接法源支持。其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效力适用范围的要求; “终身学习”是对法的调整对象的描述;后缀“法”字,表明其制定主体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其效力等级仅次于《教育法》,符合法的名称规范化的三个要素。

2.符合立法名称科学化的要求

立法名称的科学化包括该名称是否体现了先进的立法理念,是否能够涵盖其所调整的法律关系,能否对法律关系的未来走向有指引作用。从立法实践看,国外立法有选“终身学习”的,也有选“终身教育”的;我国台湾地区采用的是“终身学习”之名,大陆两市一省采“终身教育”。观其立法宗旨,无一不表明,“鼓励终身学习”,“提高公民素质”,“满足市民终身学习的需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是现有立法的共同表述,也是地方立法为中央立法做出的突出贡献,中央立法应予肯定、接纳。(www.daowen.com)

从现有学术成果分析,终身教育、终身学习是社会进步和教育发展的共同要求。有明确主张以《终身教育法》命名的,或采《终身教育促进法》的,也有建议《终身学习法》之意的,相信都是在尊重历史与现实,并在充分考虑其重要性、必要性和可能性的基础上进行审慎思考的结果。但从是否能够涵盖其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角度分析,以“终身学习”为调整对象更符合科学化要求。因为终身教育的目标倾向于实现对现行教育制度的超越,调整范围较窄;终身学习的目标则倾向于实现一种对传统教育范畴的超越,即希望未来的社会是一个学习即生存、学习即生活,学习与生存、学习与生活之间不存在任何疆界的社会。 “学习权说”是受教育权利的重大发展和突破,是学习型社会中公民受教育权利的应有之义,将“终身学习”作为调整对象,能充分地体现立法为民的发展趋势,体现执政党教育政策的价值基础,体现对教育公平和均衡的追求,有利于实现教育发展规划确定的战略目标,对法律关系的未来走向也将起到指引作用。

3.符合立法名称合理化的要求

法的名称应起到顾名思义、一目了然的作用,使所起草的法能名正言顺地解决它所能解决、应解决的问题。立法语言的风格应当准确肯定、简洁凝练、规范严谨、庄重严肃和通俗朴实。简单说,哪个更容易被普通公民接受,就应该选那个。现代法治国家,一方面,国家依照法律而行使其统治权力;一方面,有赖于人民之知悉法律及遵守法律,而人民遵守法律,则以人民知悉法律为其先决条件。选“终身学习”便于普通公民理解、掌握,特别是有利于普法宣传,激活全体公民终身学习积极性。一般来说,人们常常把终身教育更多地理解为一种国家对个人的强制力量,是国家对个人的教化。而倡导终身学习,人们就会把接受教育和自我学习理解为一种主动、自主的参与过程,更加突出了学习者的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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