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社会责任”具有歧义性和易变性,在不同语境下被赋予不同的内涵,理论界对现代远程教育机构应当承担哪些具体的社会责任论述较少,因此,在确定现代远程教育机构的责任时应当确定相关原则。德里克·博克(Derek Bok)认为,确定大学的社会责任应遵循以下三条原则:第一,大学应该避免承担其他类型组织能够做得同样好的任务。第二,每新增一个计划都有利于促进学院现有的教学和研究活动。第三,新计划应该得到教师们的热情支持和拥护。参照上述观点,本文认为,确定现代远程教育机构社会责任时应注意以下三个原则:
(1)确定现代远程教育机构社会责任,应该体现和反映现代远程教育的特殊性,而不能与一般大学的社会责任相混淆。
现代远程教育机构社会责任应当确定为对大学的社会责任的继承和拓展,是在大学的社会责任框架下的细化。这是由现代远程教育机构存在的目的——核心价值所决定的。根据《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发展现代远程教育的目的是为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服务,而远程教育的可持续发展也依赖于融入终身教育体系,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校长葛道凯博士认为:“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的核心价值对社会来说是平民进步的阶梯,对教育来说是提供平等教育机会的砝码,对学习者来说是充实自我增进动力旅程的补给站,广播电视大学要给大众学习提供一个平台。”我们要说的是,在宏观层面,确定现代远程教育机构的社会责任应该在终身教育体系的框架下做文章,这就要求现代远程教育机构比普通高校具有更多学历层次、更多学习形式、更灵活的办学机制,而所有这些都可以归结到现代远程教育的质量和规模上,质量和规模是其未来发展的关键。
(2)确定现代远程教育机构的社会责任,必须既有科学性,又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它应该为全体现代远程教育主体所接受。(www.daowen.com)
在微观层面,就是要明确现代远程教育机构的社会责任对象是什么,社会责任向谁承担,谁可以作为其权利人请求其履行责任,只有明确了责任对象,才能将责任的具体内容确定下来。本文认为,现代远程教育机构社会责任的基本对象有五种:一是学习者;二是教职员工;三是竞争对手;四是政府;五是社会其他利益群体与公众。这五种责任是互相联系的,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如果现代远程教育机构缺乏优质的教育资源,没有好的教学质量,用放弃考试诚信来弥补,那么学习者会受损;如果没有足够的生源,利润不足以维持其自身的持续发展,那么教职员工的福利水平就会下降;如果现代远程教育机构的规模不能满足社会公众对终身学习的需求,那么政府形象会受损;如果用滥发文凭来维持办学规模,那么竞争的秩序就会被打乱,公众对现代远程教育机构的社会评价就会降低,最终没有学生来就读,现代远程教育机构就不能生存。这种情况下,现代远程教育的全部要素将会受到损失。
(3)确定现代远程教育机构的社会责任,并不是仅仅在道德层面上展开论述,而必须将社会责任提升到法律的层面,是全面地而不是局部地指导现代远程教育机构履行社会责任。
如果社会责任不能在法律上加以明确,就难以起到强有力的规范作用。以广播电视大学为例,广播电视大学作为一个系统,在其运行中非常强调诚信责任,每学期大考前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到基层教学点,层层都要签下诚信责任状,考试期间又有大批的巡考员在各教学点巡视、蹲考,考生作弊轻者该科成绩为零,重者3年内不得重考。在统一评卷过程中,发现雷同,个别考生,甚至是整个试室的成绩就会被取消。尽管如此,每年仍旧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其他远程教育机构相信也存在同样的问题。一般来说,机构的上层或决策者肯定是注意到了诚信的重要性,但执行起来就不会那么尽如人意,因为在分校和教学点,一般行政管理人员和教师都要直接面对人数众多的学生,由于人们对问题关心的角度各不相同,对考风、考纪可能会有各种各样的理解,在没有法律约束的情况下,使整个系统人员达成一致就比较困难。当然,若仅仅将社会责任反映到立法原则上,而没有细化在条文里,则有可能成为一种空白规定。因此,能否在法律的框架内建立起普遍、科学有效的诚信机制,是现代远程教育机构面临的一大困惑和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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