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本身并不是首要的,首要的是要将远程开放教育的发展置于国家的控制之下,有一个社会控制的方案。凡是在普通教育体系之外的教育更容易走向趋利而危害普通教育体系的一面,保护受教育的合法权益,保证在普通教育体系之外的教育能够达到教育的目的,这是首要的,任何一种教育都不能成为用金钱换取文凭的交易游戏。现在人们对中国的普通教育体系之外的教育,如函授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广播电视大学教育、党校教育以及网络教育的不屑,正是它们在教育的过程中或多或少存在金钱与文凭的交易浓于教育价值所引起的。网络教育虽然是一种新型的远程开放教育形式,但也因为前几年的过度扩张败坏了其名誉。哪一种教育的形式不受法律的控制,就会成为“废品”教育。
远程开放教育要健康发展,如果不进行国家层面的宏观调整,那么一定会伤害整个远程开放教育事业。从长远来看,利用法律的手段对远程开放教育的定位、院校设立的标准、招生策略、考试策略、监管策略进行规范,这对保证远程开放教育在健康的轨道上发展壮大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无法无天的状态下去发展一种教育,其后果一定是不断地“灭火”又不断地“着火”,这种教育会越来越在人们的观念中形成低端教育、落后教育、差学生教育的代名词。
中国的教育立法进展缓慢,在远程开放教育方面更是如此。而英国的开放大学从倡议到通过皇家法令正式建立,经历6年。日本的放送大学从着手建立到通过《放送大学学园法》,经历7年。中国的广东广播电视大学从倡议恢复到建立只经历了一年,但至今还没有一部法律,只有1988年的原国家教委颁布的《广播电视大学条例》规章,但这也已经是20年前的了。远程教育立法居然一点动静都没有,完全处在停滞不前的状况,立法的落后,说明关键是不重视依法治教。
对远程开放教育必须由法律做出强制性的规定,否则就会出现名为远程开放教育,实为校园面授教育的现象,既浪费了国家教育资源,又将教育的对象强制在应届毕业生的范围内,使得远程开放教育成为了一种名副其实的“校园教育”而不是远程开放教育,使远程开放教育教学资源得不到有效地开发和充分地利用,使想借助远程开放教育的便利手段的人得不到应有的教育支持服务,使得远程开放教育成为了另外一种普通高等教育的翻版。
任何一种教育都要为国民服务,因此就不能把远程开放教育定位为富人服务的教育。远程开放教育应该利用其自身的优势,为农村和边远地区贫穷的人提供必要的教育服务,在这方面国家能否进行投入和规范,也必须用法律的手段来进行规定。现在的远程开放教育往往凸现的是一种盈利教育、富人教育和城市教育,对农村、边远地区,以及贫穷的人来说,远程开放教育关注不到他们。由于目前的体制所限,让现有的远程开放教育机构去做赔本的买卖,去为国家承担教育的义务是不可行的。国家作为一种责任主体的地位应该凸现出来,国家应该承担这种远程开放教育的必要义务,为保证这种义务的实现,只有法律的规定是最持久、最强硬的。
资源整合是必须依赖行政权力实现的事情,现在普通教育市场外的远程教育种类多,竞争激烈,而且无序化的现象很严重。这不仅使远程开放教育的名声不好、名誉下降、信任度减低,而且也造成了教育资源的浪费,这是教育市场无序的主要祸根,因此,必须进行教育资源的整合。而自发的整合又是不可能的,谁都希望别人死掉自己活下来,而且现有的既得利益谁也不愿放弃,因此,作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就有义务采取强制的手段进行资源的整合。从目前的情形来看,最为混乱的远程教育当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有一种所谓的试行自学考试种类,即让在校的高等职业院校的学生报考自学考试教育,学生在高等职业院校进行专科层次教育的同时就开始修读本科学历的课程,待学生大专毕业半年后就可以拿到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的文凭。这种所谓的改革使得网络教育和广播电视大学教育也蠢蠢欲动,谁都希望大专学生在修读大专教育的同时修读本科教育,最好等大专文凭一拿到,不用半年就马上拿到本科文凭。如果是这样的话,这种本科文凭又能值几个钱?教育资源在无端被浪费和践踏,所以不进行整合是绝对不行的。既然能够随着时代的发展开发新型的远程开放教育,那就要对落后的教育形式进行清除。像以纸质资料为传播形式的函授和自考教育现在不仅落后了,而且也没有多少存在的价值了,硬要使其存在,那就只能以出卖文凭为代价,造成的痛苦也只能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来承担。(www.daowen.com)
将远程开放教育的各种形式进行科学的归类,采用立法的形式归纳远程开放教育的内容,用法律的手段强制性地规范远程开放教育的行为,只有这样,远程开放教育才能走上一条规范化的轨道。否则,总是处在不断变更状态之中,已有的经验无法固定和推广,创新型的行为又得不到保护,远程开放教育就只能在混乱之中继续混战,这才是教育的悲哀。
普通的校园大学与远程开放教育学校的教学形式有很大的不同,有人说今后校园大学将把远程开放大学吞并,有人又说今后以面授为主的校园大学将被远程开放教育所取代,其实这种你死我活的竞争结论都是不科学的。校园大学要扩大,远程开放大学也将扩展,这是教育多元化的必然性使然。但为了避免出现不明目的的恶性竞争,应将不同教育的形式及时用法律的形式限定,对多元化的教育市场通过法律的方式进行规范,这是十分必要的,否则恶性竞争必然带来两败俱伤的局面。
总之,中国的远程开放教育的地位较低,主办单位的办学质量不是很高,远程开放教育的社会声誉较差,甚至成了边缘化的教育。同时,社会传统的教育理念的根深蒂固,使得远程开放教育从名称到作用都不大为大众所知晓,以致在国家提倡终身学习和学习型社会的过程中,很少有人认识到远程开放教育发展的前景和实际的巨大意义。要从根本上扭转这种局面,迅速立法是一个明智的选择。 “任何一个有远见的教育家都会相信,开放远程教育是一只肯定会登上教育大雅之堂的丑小鸭,无疑,它成长过程中需要一定的保护。这恐怕是各国都首先采取立法手段发展远程教育的根本原因”。
本文收录于《国际远程开放教育论坛论文集(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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