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区别区待不同性质的业务。
自然垄断性业务与非自然垄断性业务相分离从总体上说,远程教育行业具有自然垄断的属性,但并非所有业务都是自然垄断业务,其中有的业务是自然垄断业务,有的业务是竞争性业务。对不同性质的业务应实行区别对待的政策,这样才有可能实现有效竞争。笔者认为,远程教育教学资源配送中的信息流传输业务、远程教育的公共服务以及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中依赖办学网络体系进行的相关自然垄断业务,这些业务需要大量的固定资产投资,且投资回报期长,资产专用性强,规模经济显著,所以政府规制的基本政策是严格控制新体系(学校或机构)进入这些业务领域,即政府应该只允许一家或少数几家机构经营,也即对远程教育的办学网络系统、公共服务体系以及信息传输网络体系应只允许一个或少数几个系统经营,以维护规模经济,避免因重复投资和过度竞争而导致每个体系不能得到充分利用而造成教育资源浪费。而远程教育学习材料生产、教学资源配送中的物流配送,以及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公共服务中不依赖办学网络体系的相关竞争性业务,由于其规模经济不明显,可由多个机构进行竞争性经营。
(2)充分考虑区域垄断要求。
远程教育的规制应充分考虑远程教育行业区域垄断的特性,在一定程度上实施远程教育区域垄断政策,即在同一地区对同一系统应只允许一家或少数远程教育系统经营。这样做主要是考虑如下几个问题:一是考虑远程教育固有技术经济性的要求。因为远程教育行业具有区域垄断的特性,适合区域性垄断经营。二是考虑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现实,节约教育成本。远程教育是准公共产品,投入大,其中国家投入占较大比重,考虑到我国目前尚是发展中国家,一方面,国家急需应对远程教育的大发展的需求;另一方面,国家的教育经费又非常紧缺,实施远程教育区域垄断政策,可以避免重复建设。三是考虑目前我国用人制度改革尚未完全到位。不少地方用人还是主要看文凭,读书的目的是为了拿文凭还是比较普遍的社会现象,区域放开有可能造成远程教育机构(学校)为了抢夺生源而进行无序竞争甚至是恶性竞争,降低质量标准。
(3)有效运用区域比较竞争规制方式。
远程教育的技术经济特性决定了远程教育行业适合区域性垄断经营,但往往由于区域内不存在竞争而缺乏竞争活力,从而偏离有效竞争的状态。为此,政府规制者可以运用区域间比较竞争规制方式,通过比较不同地区远程教育办学体系的经营绩效,以经营效率较高的经营成本为基准,并考虑到各地区的经营环境差异,在此基础上制定规制价格,促使各地区远程教育办学体系为降低成本、增加利润而开展间接竞争。运用区域间比较竞争规制方式还可以为各地政府确定对远程教育的投入(补贴)提供依据。(www.daowen.com)
(4)注意竞争性业务中的顾客惯性问题。
远程教育行业的进入壁垒之一是学生在选择学校过程中存在顾客惯性(customer inertia),即学生从一个学校转到另一个学校,已学学分不能认可,为避免麻烦和承担相关成本,学生宁愿承受现有学校(机构)较高的价格和质量低的服务,致使新进入的学校难以吸引学生,这样对原有学校则提供了竞争优势,而对新学校形成一种进入壁垒。因此,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应该注意到远程教育的这一特性,建立相关学分互认的制度,以尽可能减少新学校进入的各种低效率障碍,促进竞争,提高经济效率。
(5)充分重视维护学校的发展潜力。
促进社会分配效率、刺激生产效率和维护发展潜力是政府价格水平规制的三维目标,同样也可以看成政府规制的主要目标。在制定政策时应综合考虑,不可偏废。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应充分注意到维护学校发展潜力的需要,建立远程教育学校良性成长的机制,如学校的进入(远程高等学历教育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办学层次、专业设置等方面的条件和规制办法,促进远程教育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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