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58年6月起,阿根廷、澳大利亚、南非、美国等12国代表经过60多次会议,在1959年12月1日签署了《南极条约》(1961年6月23日生效)。此后,南极条约协商国又于1964年签定了《保护南极动植物议定措施》,1972年签定了《南极海豹保护公约》,1980年签定了《南极生物资源保护公约》。1988年6月通过了《南极矿物资源活动管理公约》的最后文件,该公约在向各协商国开放签字之时,由于《南极条约环境保护议定书》的通过而中止。但由于南极条约环保议定书中的很多条款系直接引自矿物资源活动管理公约,因此,《南极矿物资源活动管理公约》仍被视为可引为参考的重要法律文件。1991年10月在马德里通过了《南极环境保护议定书》和“南极环境评估”、“南极动植物保护”、“南极废物处理与管理”、“防止海洋污染”和“南极特别保护区”5个附件,并于10月4日公开签字,在所有协商国批准后生效。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议定书1991年6月23日在马德里通过,并于当年10月4日开放签署,1998年1月14日生效。
该议定书旨在保护南极自然生态。议定书规定,严格禁止“侵犯南极自然环境”,严格“控制”其他大陆的来访者,严格禁止向南极海域倾倒废物,以免造成对该水域的污染。议定书还规定禁止在南极地区开发石油资源和矿产资源。
26个国家签署了该公约,对南极生态保护承担严格的义务。1991年10月4日,中国签署了该公约。
南极是地球上被开发、未被污染的洁净大陆,蕴藏着无数的科学之谜和信息。南极科考在地球环境气候、天文学、地质学、生物学等科学领域占有重要地位;南极是地球的共同财富,其蕴藏的丰富资源和能源,对于科考国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南极科考领域的不断纵深发展,对于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激励民族精神,展示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的社会和政治意义。
南极科考船
中国参与南极科考,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和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参与南极科学考察的意义尤显重大。早在1983年8月,中国就加入《南极条约》。1984年6月,中国成立了第一支南极考察队。1985年2月,中国在南极洲乔治岛上建立了中国南极长城考察站,同年10月7日中国又获得《南极条约》协商国资格。1989年2月26日,中国科学工作者又在南极圈内的普里兹湾建立了中国南极中山考察站。此次南极科考DOME-A建站,显示了中国南极科考具备了从南极边缘向大陆纵深拓展的能力,标志着中国正在由极地考察大国向极地考察强国方向迈进,也是中国于第4个国际极地年期间在人类极地考察史上留下的宝贵物质财富。建站对于提升中国在南极的科考水平、推动南极国际合作、保护南极环境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美学价值和荒野价值的南极格罗夫山地区哈丁山,是我国独立提出并获得批准的第一个“南极特别保护区”。在2009年11月11日启程的我国第26次南极科学考察活动中,我国科考队员在格罗夫山地区开展一系列科学考察,同时进行环境管理和保护,这是我国首次在“南极特别保护区”履行环境管理与保护义务。(www.daowen.com)
总面积约1400万平方千米的南极洲,是世界上最大、最质朴的一个荒野大陆,同时也是唯一的一个主权归属未定的大陆,设立“特别保护区”是各国管理南极事务、切实保护南极环境的一种特殊方式。截至目前,南极条约协商会议已批准设立了70多个南极特别保护区和7个特别管理区,保护区总面积超过3000平方千米。
国家海洋局极地考察办公室表示,南极特别保护区的建设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一个国家在南极科学的研究水准,同时也提升了一个国家在国际南极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决策权。
在2008年召开的第31届南极条约协商会议上,我国提出的格罗夫山哈丁山南极特别保护区管理计划获得会议批准,成为我国设立的第一个南极特别保护区。保护区位于格罗夫山中部的哈丁山一带,长约12千米,宽约10千米,呈不规则四边形,岛链状分布的冰原岛峰构成的山脊纵谷地貌,保留着冰盖表面升降遗迹,分布着自然界罕见的、极易被破坏的典型冰蚀地貌与风蚀地貌,这些冰川地质现象既有重要的科学价值,又有罕见的荒野价值和美学价值。
2008年12月1日《南极条约》签署五十周年。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在为此发表的录像致词中指出,《南极条约》的通过是国际合作的典范,他鼓励各国为保护南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等挑战继续加强合作。
潘基文表示,《南极条约》诞生半个世纪以来,新的挑战不断涌现,非法捕捞、旅游业的不利影响、商业生物勘探等活动都对南极脆弱的生态系统构成威胁,而最严重的威胁当属气候变化。
潘基文指出,要应对气候变化等挑战,就需要加强国际合作,这种合作并不局限于《南极条约》缔约国之间,而应涵盖整个国际社会。他敦促所有相关方为保护南极、促进科学研究以及人类进步而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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