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底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即国家领土、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以外的海底及其底土。国际海底区域是《海洋法公约》确立的新的国际法概念和海洋区域。“区域”不影响其上覆水域及其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区域”及其自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任何国家不得对“区域”或其任何部分主张主权或行使主权权利,任何人不能将“区域”或其资源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区域”对所有国家开放,各国都可以为和平的目的加以利用。“区域”内的活动应为全体人类的利益而进行。“区域”内一切资源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加以管理。
(1)区域应不加歧视地开放给所有国家,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专为和平目的利用。
(2)各国在区域的活动应符合《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并符合《联合国宪章》及其他国际法规则。
(3)对于在区域内未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而造成的损害,行为者应承担国际赔偿责任。(www.daowen.com)
(4)区域内的活动应为全人类的利益而进行,并应特别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区域内的活动还应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5)区域内的科学研究应专为和平目的,并且为全人类的利益服务。区域内的活动应切实保护海洋环境。
(6)区域内发现的考古和历史文物,应为全人类的利益予以保存或处置,但应特别顾及来源国,或文化上的发源国,或历史和考古上的来源国的优先权利。
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区域”部分)和1994年《关于执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国际海底开发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国际海底管理局组织和控制区域内的活动,特别是区域内的资源的开发活动。海底局包括由全体缔约国组成的大会、36个国家组成的理事会、负责开发生产活动的企业部和秘书处四个主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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