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水资源水量调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于2006年6年起颁布并执行。《条例》注意了正确处理当前发展和长远发展的关系,注意了经济社会效益与生态环境效益的关系。《条例》规定,制定黄河水量分配方案时,应当统筹考虑河道输沙、入海水量和城乡居民生活、生产及河道外生态环境用水的要求,并根据黄河水资源状况、黄河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以及相关省区市取用水现状和发展趋势等因素,充分发挥黄河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保障黄河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条例》为保证黄河的生态需水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标志着我国河流生态需水正在向法制化和制度化迈进。
然而,尽管在强化全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和全面节水后,可缓解黄河断流的局面,但要最终解决黄河水资源先天不足与西北生态环境改善用水及流域内社会经济发展的用水问题,还必须考虑增补黄河的有效水资源量,即南水北调西线调水工程。在加快西线调水工程前期工作的同时,还必须从黄河内部深入挖潜,利用枢纽工程,以拦蓄区间入流,进一步调节径流、拦沙减淤;加大水沙联调能力;减少上游发电给下游供水带来的影响。通过全面节水和增补黄河的有效水量,以满足黄河生态需水的需求,实现黄河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www.daowen.com)
加强监测,推进适应性管理,严格执行《黄河水资源水量调度条例》,保证河流生态水权,满足河流对水量的需求。1999年,在黄河来水严重偏枯的情况下,开始对黄河水量实施统一调度,至今已连续7年实现了黄河不断流,取得了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对促进流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加强生态需水实施后的水量、水质、生物指标的监测,对各省(区)的引黄水量、出境水量、水质进行总量监控;对省界干流和主要支流的水文站、水质站进行统一管理,并对大型灌区的引退水情况进行监测等。通过跟踪监测以及收到的反馈信息,进行水文和生态的检验,检验生态需水是否得到满足,生态需水实施后是否达到了预期的保护目标。按照适应性管理的要求,以5年或者10年为周期,对生态需水量的大小或者保护目标进行适时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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