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对于生态需水的“量”与“质”的评价,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生态需水的比例高于规定的标准,依据国际地表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极限,并参考Tennant推荐的满足鱼类及生物栖息地的流量百分比及其等级,并以Eaeo≥60%作为达标的标准。鉴于我国大部分地区以COD指标作为水环境的主要指标,本文以COD 为指标,且假定废污水达到一级排放标准,地表水水质为Ⅲ类,则联合式(6.6)和式进行生态需水“量”与“质”的综合评价。
对于生态需水的“量”与“质”的评价,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生态需水的比例高于规定的标准,依据国际地表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极限,并参考Tennant推荐的满足鱼类及生物栖息地的流量百分比及其等级,并以Eaeo≥60%作为达标的标准。
(2)污径比必须低于某类污染物规定的地表水水质标准与排放标准的比值——生态水水质标准,即bw≤Caeo。鉴于我国大部分地区以COD指标作为水环境的主要指标,本文以COD 为指标,且假定废污水达到一级排放标准(100mg/L),地表水水质为Ⅲ类(20mg/L),则
联合式(6.6)和式(6.18)进行生态需水“量”与“质”的综合评价。(www.daowen.com)
在具体评价过程中,应根据流域的河流水文特点、主要污染物以及河流保护目标,对生态需水量比例的标准、生态需水水质标准等进行适时调整。
需要指出的是,以上内容未考虑自然水循环过程对水质的影响,将污染物全部当作来自社会系统回归水,且假定污水排放达到一定的排放标准,由此可能会出现生态需水的水质评价结果比实际值“好”的情况。此外,假定回归水全部进入河道,而自然生态系统如湿地生态系统、河岸带植被等对排污水(农业退水)具有一定程度的净化作用,会使得回归水中的污染物浓度在进入河道之前会有所降低。本书对上述情况也未予以考虑,从而可能会出现生态需水的水质评价结果比实际值“差”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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