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河流生态需水估算与实施的理论框架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河流生态需水随着生态保护目标的不同而发生变化,应根据保护目标进行适时调整。对于给定目标,在方案实行几年后必须进行评估,检验生态需水的合理性,国外一般规定是5年。确定生态需水量的方法应尽可能适合区域特点,具有可操作性、可行性。
河流生态需水估算与实施的理论框架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1)科学性原则。生态需水量的决策必须建立在合理的科学理论基础上。生态需水决定着人类可利用水资源量的大小,其大小对于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具有显著的影响,在水资源日益短缺的状况下,生态需水量的配置必须要依据科学的理论分析和研究,使之达到社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2)协调性原则。生态需水量是决定水资源开发利用率的前提条件,社会经济用水不能够占用生态用水,必须要保证生态系统健康,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水资源开发利用必须是在生态上可接受的,且在水资源可再生的阈值之内,为此,应达到生态需水与经济需水之间的协调。
(3)水文特点与生态保护目标相结合的原则。生态保护目标的确定必须考虑到生态系统的特征,而水文特征是反映河流生态系统健康与否的关键因素,因此,必须将水文特点与保护目标相结合,通过水文特征来描述保护目标,并实现生态需水的适时调整。(www.daowen.com)
(4)动态性原则。河流生态需水随着生态保护目标的不同而发生变化,应根据保护目标进行适时调整。对于给定目标,在方案实行几年后必须进行评估,检验生态需水的合理性,国外一般规定是5年。
(5)区域差异性原则。河流生态系统具有显著的区域差异性,区域之间的水文特征、生态特征以及保护目标都存在差异,因此,应根据区域(流域)的特点确定生态需水的标准,生态需水分配可根据地区差异做出相应的调整。
(6)可操作性原则。确定生态需水量的方法应尽可能适合区域特点,具有可操作性、可行性。估算结果应与其他用水户之间进行协调,使其具有可行性与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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