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主要国家和经济体的碳达峰与碳中和政策

主要国家和经济体的碳达峰与碳中和政策

时间:2023-10-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等主要温室气体排放国家或者经济体分别制定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法规,建立应对气候变化的碳排放交易体系,实施各类气候变化税收政策,不断发展完善气候变化适应合作机制,以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加拿大于2002年设立气候变化影响和适应工作组,并于2005年制定了《国家气候变化适应框架》,遗憾的是政府未能采纳该框架。

主要国家和经济体的碳达峰与碳中和政策

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实现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国际社会一直致力于采取积极举措。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等主要温室气体排放国家或者经济体分别制定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法规,建立应对气候变化的碳排放交易体系,实施各类气候变化税收政策,不断发展完善气候变化适应合作机制,以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

1.欧盟

欧盟是推动全球碳达峰碳中和的主力军,其主要政策是推动碳关税、碳汇交易等体制和机制。碳关税是一种碳边境调节措施,起源于“京都关税”,原是欧盟对没有参与《京都协定书》的国家所征收的税种,现指针对进口商品的碳排放量所征收的关税。作为碳关税的具体实施形式之一,“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CBAM)是欧盟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政策利器。欧盟委员会于2021年7月14日正式公布《欧盟关于建立碳边境调节机制的立法提案》,这一提案的出台将为欧盟的工业出口、各发展中国家的产业链布局带来深远影响。

欧盟的碳关税机制是以完善的碳交易机制为基础,通过高效利用市场手段,对环境资源进行有效配置,促进节能减排技术的发展。欧盟碳交易机制主要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2005-2007年,为《京都议定书》积累经验、奠定基础。这一阶段中涉及的温室气体减排行业仅限于高耗能行业,并设置了被纳入体系的企业门槛。第二个阶段是2008-2012年,欧盟将碳排放的限制范围逐步延伸到更多产业。第三个阶段是2013-2020年,在分配机制上进行大幅改革,减少碳排放的免费分配,提高用于拍卖的碳排放权份额。

面对全球气候危机,2019年欧盟委员会主席冯德莱恩启动“绿色新政”战略方案,推出“绿色复苏”的战略计划。2019年12月,欧盟委员会在“绿色新政”中首次正式提出“碳边境调节机制”,并于2021年7月将该提案正式公布。该提案指出,通过对欧盟与其他国家间的碳排放差异进行管制,对向欧盟出口某些商品的气候法规薄弱的国家征收二氧化碳排放税,防止由碳排放转移而导致全球碳排放目标无法实现。此外,营造一个全球范围内的公平竞争环境,促进欧盟与其他国家的脱碳目标向《巴黎协定》看齐。

2.加拿大

作为温室气体排放最大的国家之一,加拿大为应对气候变化自1990年起颁发一系列战略或计划,重点是扩大技术投资以及更好地了解气候变化所带来的影响。加拿大于2002年设立气候变化影响和适应工作组,并于2005年制定了《国家气候变化适应框架》,遗憾的是政府未能采纳该框架。2011年加拿大政府正式通过了《联邦适应政策框架》,以界定适应气候变化的目标、政府作用以及优先行动的过滤标准。除此之外,加拿大还制定了一个“区域适应合作计划”,以激励各区域政府在制定规划、实施决策以及采取行动等方面加强组织协作。

3.澳大利亚(www.daowen.com)

澳大利亚持续推动实施各项国家措施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2007年澳大利亚通过制定《国家气候变化适应框架》,深化对气候变化的理解,提高气候变化适应能力,提升包括水资源、生物多样性、人体健康、基础设施等在内的关键领域的风险抵御能力。2010年,澳大利亚发表《适应气候变化:政府立场书》,在政府责任、公众义务以及需要在国家一级采取优先行动的重点领域等方面进行明确界定。2011年,为助力国家层面气候变化相关政策的实施,澳大利亚政府成立气候变化特别委员会,旨在提供一个平台,在执行政策方面加强与国家、区域以及地方政府之间的联系。

在区域层次,各州与各地区也积极制定了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法规、战略和计划等。例如,南澳大利亚州于2007年颁布《气候变化和温室减排法》,2012年发布《气候变化适应框架》以及《实施气候变化适应框架的政府行动规划(2012-2017)》。这一系列政策构成澳大利亚应对温室气体减排的政策基础,成为各部门各地区拟定各项温室气体减排政策措施的法定依据。

4.日本

随着逐步深化对气候变化的认识,日本气候变化适应政策的核心重点呈现出三个不同的阶段特征。

第一个阶段为2011年以前,在这一阶段,气候灾害风险管理是日本适应气候变化政策的重点议题,以单一的防灾减灾为主,目标是减小城市气候灾害风险及损失,并被纳入灾害对策与防灾规划。1950年,日本颁布《土地综合开发法》,将防灾减灾措施与降低灾害风险措施同时纳入土地综合开发计划。1961年制定《灾害对策基本法》,其中明确规定了各行为体在防灾救灾和财政支助方面的义务,从而为城市防灾减灾搭建了法律框架。1963年颁布《防灾基本规划》,明确了各类重大灾害的防范、应对和恢复措施,并逐步制定了完善的防灾减灾计划与风险管理制度。1998年出台《受灾者生活再建支援法》,旨在帮助受灾者恢复生活与重建家园。

第二个阶段为2012-2017年,这一阶段的政策焦点已经从防灾转向提高城市的韧性与适应性。韧性城市是指当外界干扰来临时,该城市可以承受较大压力并迅速恢复,同时利用自适应方法更有效地防范未来灾害。伴随着越来越快的城市化进程,城市面临着日益增加的内外部冲击。在此背景下,2013年日本出台《国土强韧化基本法》,规定地方政府应制定韧性提升计划,将灾害损失控制在最低程度。2014年日本制定《国土强韧化基本规划》,提出应以脆弱性科学评估作为制定韧性提升对策的政策依据。2015年,日本发布《气候变化影响评估报告(2015)》,评估气候变化对日本水资源、生态环境、产业经济、城市生活等领域所产生的影响。

第三个阶段为2018年至今,在这一阶段,日本的城市规划与发展决策中更多地融入了适应性概念,通过政策设计和资源配置更灵活地应对气候变化。2018年日本首次从法律视角出发,颁布《气候变化适应法》,将适应理念融入区域发展规划。同年,日本出台《气候变化适应计划》,针对地方适应规划、区域协作机制以及组织保障体系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2020年发布《气候变化影响评估报告(2020)》,分析未来气候变化对日本的影响,并探讨政府的相应对策,以展示城市层面的适应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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