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2年6月,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在瑞典斯德哥尔摩举行,是联合国开展国际环境治理工作的起点。会议成立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作为联合国环境治理的领导机构,并通过全球性保护环境的《人类环境宣言》和《行动计划》,以鼓舞和指导世界各国人民保护与改善人类环境。此次会议中,国际社会第一次就关于人类对全球环境的权利与义务的共同原则作出规定,标志着人类共同环保历程的开始,环境问题自此列入国际议事日程。
1979年2月,世界气象组织第一届气候大会在瑞士日内瓦召开,气候变化第一次作为受到国际社会关注的问题提上议事日程。会议通过《世界气候大会宣言》,旨在引导国际社会积极关注气候变化和变迁。
1988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世界气象组织成立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IPCC),对气候变化进行科学评估,其出台的评估报告是国际社会认识和了解气候变化问题的主要科学依据。1988年12月,联合国第43届大会通过《为人类当代和后代保护全球气候》的决议,并于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期间开放供签署。此外,会议还通过了《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行动议程》《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一系列重要文件,气候变化问题逐渐成为全球热点问题。(www.daowen.com)
1997年12月,第三次《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大会在日本京都举行,大会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简称《京都议定书》),是世界进入温室气体减排时代并采取具体行动的开始。《京都议定书》的目标是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保持在适宜数值,避免人类因剧烈气候变化而受到伤害。2005年2月,《京都议定书》在通过八年后正式生效,是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规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
2007年12月,第十三次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产生“巴厘岛路线图”,成为世界应对气候变化的实施路线,为气候变化全球变暖而寻求国际共同解决措施。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