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1.1 排舞定义
1.1.1 排舞(Line dance)是一项音乐和固定舞步融合在一起,一人或多人通过风格各异的舞步循环,来愉悦身心的国际性体育运动。
1.1.2 排舞非常适合日常健身、工间操、课间操、全民健身展示表演及开展竞赛等活动的内容和手段,在丰富大众文体生活、增强团队精神、促进生产力、创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具有特殊的作用和意义。
1.2 目的
制定本规则的目的是保证全国排舞比赛的公平、公正、客观、规范性,以及竞赛评分的客观性。
1.3 比赛项目和级别
1.3.1 单人项目:
单人初级(两曲)。
单人中级(三曲)。
单人高级(四曲)。
1.3.2 双人项目(单曲):
混合双人平滑规定。
混合双人律动规定。
1.3.3 集体项目:
1.3.3.1 集体规定。
1.3.3.2 集体自选:
民族类。
平滑类。
律动类。
轻器械类。
1.3.3.3 集体串烧:
级别:初级(两曲连跳)。
中级(三曲连跳)。
高级(四曲连跳)。
1.3.3.4 历年采风曲目。
1.3.4 原创项目(原创曲目必须是首次参加比赛的作品,并署名创编者):
民族类。
平滑类。
律动类。
轻器械类。
1.3.5 开放组(新曲目须提供舞谱,曲目不限、表演形式不限)。
1.3.6 国际健身排舞:
规定。
自选:民族类、平滑类、律动类、轻器械类。
采风:历年采风曲目。
1.4 比赛分组及参赛人数
1.4.1 比赛分组:
1.4.1.1 学生组:
1.4.1.1.1 幼儿组(<7岁):
男童星组。
女童星组。
混合组。
1.4.1.1.2 小学生组:
1.4.1.1.2.1 小学生乙组(1~3年级):
全女生组。
全男生组。
混合组。
1.4.1.1.2.2 小学生甲组(4~6年级):
全女生组。
全男生组。
混合组。
1.4.1.1.3 中学生组:
1.4.1.1.3.1 中学生乙组(7~9年级):
全女生组。
全男生组。
混合组。
1.4.1.1.3.2 中学生甲组(10~12年级):
全女生组。
全男生组。
混合组。
1.4.1.1.4 职业中专组:
全女生组。
全男生组。
混合组。
1.4.1.1.5 高职高专组:
全女生组。
全男生组。
混合组。
1.4.1.1.6 普通院校组(含独立学院、职业学院):
全女生组。
全男生组。
混合组。
1.4.1.1.7 专业院校组(含体育学院、艺术院校):
全女生组。
全男生组。
混合组。
1.4.1.1.8 特教学校组:
1.4.1.2 职工组:
1.4.1.2.1 行业体协:
青年组(18~40岁:含40岁,最大不超过40)。
中年组(30~55岁:含55岁,最大不超过55)。
1.4.1.2.2 产业工会:
青年组(18~40岁:含40岁,最大不超过40)。
中年组(30~55岁:含55岁,最大不超过55)。
1.4.1.2.3 机关工会:
青年组(18~40岁:含40岁,最大不超过40)。
中年组(30~55岁:含55岁,最大不超过55)。
概念:
行业体育协会:主要由政府创立或经政府倡议,在行业内部由工会组织发起并建立,体育总局为其业务指导部门。就性质而言,行业体育协会大部分是依据自愿原则建立,并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
产业工会:相同的产业、公司、团体等旗下的个别工会所合并、共同参与的上一级工会组织。
机关工会:机关工会是指在部、局等机关工作的人员中成立的工会组织。行政单位的工会一般都属于机关工会范畴。
1.4.1.3 社会组:
1.4.1.3.1 俱乐部:
青年组(18~40岁:含40岁,最大不超过40)。
中年组(30~55岁:含55岁,最大不超过55)。
常青组(50岁及以上)。
1.4.1.3.2 各类社团协会:
青年组(18~40岁:含40岁,最大不超过40)。
中年组(30~55岁:含55岁,最大不超过55)。
常青组(50岁及以上)。
1.4.1.3.3 社区组:
青年组(18~40岁:含40岁,最大不超过40)。
中年组(30~55岁:含55岁,最大不超过55)。
常青组(50岁及以上)。
1.4.1.3.4 老年大学组:
50岁及以上。
1.4.1.3.5 家庭组:
具有亲属关系。
1.4.1.4 精英组:
精英组包含所有组别的高级串烧项目、中级串烧项目、高级单人项目和中级单人项目,参赛资格为上一年度该项目的冠军队伍;不限年龄、组别、性别。
1.4.2 参赛人数。
1.4.2.1 每队可报领队、随队裁判、教练、管理、队医等若干。
1.4.2.2 单人、双人项目。
单人性别不限。
双人为混合双人。
1.4.2.3 集体项目。
小集体:6~12人(含12人)。
大集体:12人以上。
家庭组:2人(含2人)以上。
1.4.2.4 原创排舞项目。
单人组。
双人组。
小集体:6~12人(含12人)。
大集体:12人以上。
1.4.2.5 国际健身排舞项目:3人以上。
1.4.2.6 开放组:3人以上。
1.5 出场顺序
1.5.1 出场顺序由组委会抽签确定。
1.6 入场和退场
1.6.1 入场:参赛队可以选择动态入场或造型开始动作。
1.6.2 退场:参赛队根据音乐可选择造型结束动作或在音乐伴奏下退场。
1.7 音乐时间
1.7.1 规定曲目为本年度指定的曲目,规定曲目音乐由大赛组委会提供。
1.7.2 自选曲目必须为中心历年推广曲目,自选曲目音乐时间为原曲时间,不得剪接与拼接,不得选择本组别规定曲目,自选曲目音乐由大赛组委会提供。
1.7.3 开放组曲目音乐参赛队自备,曲目范围、形式不限,音乐可以单曲也可多首音乐组合串烧而成,音乐应健康、积极、风格明显;如是新编曲目,需于赛前30天向全国排舞广场舞推广中心递交音乐和舞谱,音乐通过审核方能参赛;音乐时间不超过6分钟。
1.7.4 串烧曲目音乐参赛队自备,音乐时间自音乐起至音乐结束止。
1.7.4.1 初级串烧曲目:两曲连跳的音乐时间为3′00″~4′00″。
1.7.4.2 中级串烧曲目:三曲连跳的音乐时间为4′00″~5′00″。
1.7.4.3 高级串烧曲目:四曲连跳的音乐时间为5′00″~6′00″。
1.7.5 原创曲目音乐时间长度不得超过4′30″。
1.7.6 单人单曲音乐为规定曲目(时间2′30″),由组委会提供。
1.7.7 所有参赛音乐均为MP3格式(128K以上格式),串烧曲目经过剪接的音乐必须完整,无拼接痕迹。
1.8 比赛成绩、名次及奖励
1.8.1 单项名次录取。
1.8.1.1 各项目得分高者,名次列前,具体可参照竞赛规程要求执行。
1.8.2 团体成绩。
1.8.2.1 团体成绩、奖项设置与奖励办法参照竞赛规程执行。
1.9 服装与装饰
1.9.1 比赛中同性别运动员应统一着装,服装穿着应符合道德规范和国际体育惯例。
服装不得出现反映宗教、暴力、色情等元素,否则不允许参赛。
1.9.2 服装、服饰、鞋、帽等要符合曲目风格;带跟鞋要求安全,排舞项目的长裙下摆不得超过踝关节。
1.9.3 单人项目服装要求:
男运动员的恰恰风格和夜总会风格必须戴牛仔帽。
女运动员要穿靴子。
1.9.4 原创曲目的服装要求:除民族类原创曲目外,着装要求和单人项目服装要求相同。
1.9.5 国际健身排舞的服装要求:国际健身排舞项目的服装要求和单人项目服装要求相同。
1.9.6 比赛时选手可使用花纹贴纸,可以佩戴与表演相关的饰物。
1.9.7 串烧曲目比赛过程中服装服饰鼓励变化,允许因成套动作风格演绎需要将服装、服饰或轻器械(道具)放置地面。
1.9.8 获奖队伍代表必须着比赛服参加颁奖仪式。
1.10 场地与设备
1.10.1 比赛场地为不低于(16×16)平方米的平整场地。
1.10.2 裁判席设在场地的正前方(单人项目可采用裁判移动评分)。
1.10.3 裁判席座位安排如下表一:
表一 裁判座位安排表
1.11 广告标贴规定
1.11.1 组委会有赞助商统一广告标贴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
1.11.2 参赛选手赞助厂商的广告标贴,允许缝制在选手的服装上,不超过4平方厘米。
1.11.3 臂贴可以是方形或环绕手臂,宽度不得超过4厘米。
1.11.4 印制在选手后背衣服上的广告,面积不超过(21×5)平方厘米,成一线排列。
1.11.5 比赛中不得穿着违反广告标贴要求的广告衫。
第二章 舞步、音乐及编排
2.1 舞步和音乐的统一
2.1.1 国家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中心和全国排舞广场舞推广中心于每年1月公布本年比赛曲目。为了保证比赛的公平公正,舞步和音乐必须使用中心公布的统一版本,原创曲目音乐除外。
2.1.2 比赛时使用非统一版本的舞步或音乐都将被视为错误而扣分。
2.1.3 串烧曲目中要求音乐与舞步完整对应,串烧曲目的音乐只能整段剪接不允许拆分拼接。
2.1.4 串烧曲目的音乐连接部分可以有不超过2个8拍的音效处理,无节拍音效时间长度不得超过10秒。
2.2 编排要求
2.2.1 排舞项目特色内容:
2.2.1.1 舞步方向:前奏结束后,运动员面向裁判员完成一个方向的舞步段落后即可改变舞步的方向。
2.2.1.2 舞步风格:排舞基本舞步适用于不同风格,同样的舞步编排时可以根据音乐和运动员特点演绎风格。
2.2.1.3 基本舞步:规定、自选和串烧曲目编排中,中心已经公布的30种基本舞步中出现的舞步必须清晰展示。
2.2.1.4 舞步移动:队形变化或队员换位移动时,可利用方向、面的变化进行移动,也可以更换左右脚(更换左右脚时不能改变原舞步性质,如:左脚海岸步可以转换为右脚海岸步),更换左右脚移动到位后应立即恢复到与音乐所对应的原舞步。
2.2.1.5 自编内容:在不改变曲目风格和音乐节奏的前提下,可对曲目的前奏(队员入场)、间奏、结束2个8拍动作(含队员退场)和舞谱描述以外的上肢动作、方向、队形等进行编排。
2.2.1.6 所有项目结尾部分可以有不超过2个8拍不同于原舞步的编排,3/4拍节的曲目可以有8个3拍不同于原舞步的编排。
2.2.2 单人规定曲目的编排:
2.2.2.1 单人运动员只能在自己的区域内完成动作。
2.2.2.2 第一遍必须面向裁判完成一个方向舞步,第二遍的第一个8拍必须是完全按舞谱完成,第二遍的第二个8拍开始可以按完整的8拍形式进行改编,每次改编舞步只能以连续8拍形式出现,不得超过1个8拍,1个8拍以后必须回到与舞谱一样的内容。
2.2.2.3 单人编排可以有地面动作,不得超过1个8拍。
2.2.3.4 集体项目编排时可根据曲目风格特点进行富有创意的编排,允许运动员动作完成时出现不一致的表现曲目风格的动作。
2.2.3 集体项目的编排要求:
2.2.3.1 规定曲目、自选曲目的队形变化不得少于5次,串烧曲目中的每个单曲队形变化不得少于5次。
2.2.3.2 成套动作中依次或交替完成动作时,不跳舞步的选手停止时间不得超过8拍,3/4拍节的曲目停止时间不得超过12拍。
2.2.3.3 集体项目的编排应充分考虑舞步风格、场地、空间和整体视觉效果的使用以及队员间互动交流、连续方向的转换和整体视觉效果的呈现,其中互动交流必须出现。
2.2.4 串烧曲目编排特殊要求:
2.2.4.1 参赛队可对原有音乐进行剪辑、组合、拼接,但不得改变音乐的速度和节奏,可对音乐之间的连接部分做音效处理。
2.2.4.2 每首曲目之间的舞步衔接要流畅、动作过渡要自然。
2.2.4.3 全体选手在每首曲目衔接音乐后必须面向裁判完成每首曲目的一个方向的舞步段落,如遇参赛曲目有ABC等多段动作,选手可只需向裁判完成任一段动作一个方向的舞步段落。
2.2.4.4 初级串烧中同一首曲目音乐在串烧曲目中出现两次时(仅限动态退场),仅作为两曲串烧,音乐时间按两曲串烧执行;中级和高级串烧曲目在动态退场部分重复出现的音乐也按此执行。
2.2.4.5 串烧曲目的选曲不得选用本组别规定曲目,初级、中级、高级串烧曲目每首曲目风格不得相同。
2.2.5 原创曲目编排的特殊要求:
2.2.5.1 选手在音乐前奏结束后必须完整完成原创曲目的全部内容(包括结尾动作),不允许有队形和方向的变换。
2.2.5.2 原创曲目创编中必须出现国家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中心和全国排舞广场舞推广中心公布的基本舞步,舞步表里没有的舞步或民族排舞中的特色舞步可以进行自编整理挖掘上报中心,经中心确认可增补进下一年度全国排舞推广基本舞步。
2.2.5.3 创编必须符合排舞运动的项目特点和基本要求,符合音乐风格,易于推广普及。
2.2.5.4 舞曲内容健康、前奏清晰易辨、循环(或段落)展示。
2.2.5.5 参加原创曲目的比赛需提交舞谱所需各项内容(包括音乐名、作者信息、前奏、舞步拍节、方向、舞序、启动脚等)。
2.2.6 双人自选曲目的编排:
2.2.6.1 前奏、间奏和结尾2个8拍可以自行编排,音乐前奏结束后选手须面向裁判完成第一个面的完整舞步段落。
2.2.6.2 选手比赛中每次可进行不超过2个8拍的炫技展示,但不得改编舞步和方向;炫技结束后要接上相应方向的舞步动作,不得改编炫技之外的原有舞步和方向。
2.2.7 开放组编排要求:
2.2.7.1 开放组曲目范围不限,参赛曲目必须是排舞曲目。
2.2.7.2 前奏、间奏和结尾2个8拍可以自行编排。
2.2.7.3 主体部分的编排不限,表现形式丰富多彩,融入表演、故事情节。
2.2.7.4 开放组曲目不限于一首,音乐可以多首曲目拼接组合。
2.2.8 国际健身排舞编排要求:
2.2.8.1 全套动作必须呈现参赛曲目的原始内容,上下场形式不限,应有最少5次队形变化要求。
2.2.8.2 除前奏可以自由编排外,其他舞步必须按照原舞步循环或分组分段完成,不得改编。(www.daowen.com)
2.2.8.3 允许进行上肢动作编排设计,前奏部分可以进行队形的编排,裁判对编排中完成情况出现的错误进行减分。
2.2.9 轻器械的规定:
比赛中可以使用轻器械(或称道具),轻器械使用应与曲目风格或主题有关联,轻器械应合理使用,不得毫无意义的将轻器械丢弃在场地上,风格表现需要而丢至场外不减分,因使用轻器械影响他人或触碰到他人身体将被减分。
2.2.10 安全规定:
2.2.10.1 成套动作中不得出现抛接和空翻的危险动作。
2.2.10.2 单人项目炫技部分可以有表现个人能力的符合曲目风格特点的技巧动作。
2.2.10.3 集体项目前奏和结尾部分不得出现与曲目风格不符或超出个人能力的技巧动作。
第三章 裁判法
3.1 组委会
3.1.1 组委会由主办、承办和协办单位的相关领导、工作人员及各参赛队领队组成。
3.1.2 组委会负责大会的组织、宣传、竞赛及后勤保障工作。
3.2 仲裁委员会
3.2.1 仲裁委员会由本项目的专家和官员担任,一般为3~5人,负责监督裁判组工作,并按规则和规程等有关规定对比赛中发生的争议作出仲裁决定。
3.2.2 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3.3 裁判委员会
3.3.1 联赛总决赛、全国冠军赛、全国锦标赛裁判委员会由总裁判长1名;副总裁判长1~2名;高级裁判员5名,其中高级舞步裁判2名,高级综合裁判3名;普通裁判员10名,其中普通舞步裁判2名、普通综合评价裁判8名;记录长1名、记录员2~3名(负责成绩打印分发、张贴等)、检录长1名,检录员3~4名、放音员1~2名、计时员1名、宣告员1~2名、证书组2~3名,以及其他随队裁判组成。
3.3.2 舞动中国——排舞联赛分站赛、各省级比赛裁判委员会参照总决赛设置要求,也可根据比赛规模的大小适当增减裁判人员。
3.3.3 各地市、区以及基层单位比赛裁判委员会根据比赛规模自行设定。
3.4 裁判员资格
3.4.1 担任排舞比赛的裁判员必须参加过由国家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中心和全国排舞广场舞推广中心共同举办的排舞裁判培训班,考试合格且取得相应年度的裁判员等级。
3.4.2 裁判必须提前熟悉本场比赛范围内所有曲目的舞步和音乐。
3.4.3 裁判员需精通评分规则,熟悉竞赛规程,遵守裁判纪律,在评判过程中秉承“严肃、认真、公正、准确”的方针,做到独立评分。
3.4.4 比赛中如遇本地区参赛队,执裁裁判采用回避制。
3.5 裁判工作职责
3.5.1 总裁判长工作职责:
3.5.1.1 全面负责竞赛裁判工作:检查赛前各项准备工作,参与处理比赛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3.5.1.2 管理裁判员队伍:组织裁判员学习,确定裁判员分工,指导裁判员观看赛前训练。
3.5.1.3 主持技术会议:安排竞赛事宜,与参赛队沟通,按规则和规程解释相关问题。
3.5.1.4 监督、检查裁判员整场评分情况,当评分出现严重偏差时,有权做出适当调整;调控比赛进程,发出运动员入场信号。
3.5.1.5 对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干扰比赛进程的不正当行为,有批评、教育、警告和建议取消比赛资格的权利,对回避执裁的高级裁判和普通裁判员进行调控。
3.5.1.6 审核并宣布最终比赛成绩。
3.5.1.7 做好竞赛工作总结。
3.5.2 副总裁判长职责:
3.5.2.1 协助总裁判长做好竞赛工作。
3.5.2.2 协助裁判长负责检查场地、宣告、音乐准备、组织编排和抽签等工作。
3.5.2.3 检查记录的成绩登记,审核最后得分。
3.5.3 裁判员职责:
3.5.3.1 对比赛规程和评分规则全面学习并掌握,熟悉参赛排舞舞步。
3.5.3.2 参加赛前裁判员学习,听从管理机构的指示,服从总裁判长领导。
3.5.3.3 按时出席赛前的全体裁判员会议,观看赛前训练。
3.5.3.4 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比赛期间统一行动,不得随意和参赛队接触。
3.5.3.5 执裁期间严格按照裁判纪律要求,注意仪容,姿态端庄大方。
3.5.3.6 严格按规则准确、快速、客观、公正、合乎道德的评判。
3.5.4 记录长和记录员职责:
3.5.4.1 协助高级裁判组做好赛前准备工作,备好出场顺序表、比赛成绩记录表等竞赛用表,准备好裁判组评分用具;负责运动队运动员因伤病替换运动员申请的资格审查,并报领队会确认与通过。
3.5.4.2 比赛中及时统计裁判员评分,排出名次和奖项等。
3.5.4.3 协助裁判长做好赛前抽签工作。
3.5.4.4 根据大会要求设计、制作成绩册。
3.5.5 计时员职责:
对参赛队比赛的起止时间准确计时,时间不足或超出应立即报裁判长。
3.5.6 检录长和检录员职责。
3.5.6.1 召集参赛队伍,做好入场前期准备,确保开幕式、各场各项比赛按时顺利进行。
3.5.6.2 组织领奖队伍,确保领奖工作有序进行。
3.5.7 宣告员职责:
3.5.7.1 在高级裁判组指导下进行赛前准备。
3.5.7.2 临场介绍仲裁委员会人员、裁判委员会人员。
3.5.7.3 在高级裁判组示意下宣告出场队伍,宣读裁判员评分结果和最后得分。
3.5.7.4 介绍与比赛相关的知识和组委会指定的宣传材料。
3.5.8 放音员职责:
收集各队比赛的音乐光盘,整理、核对、排序,准确播放各队音乐,并做好保管和退回工作。
3.5.9 证书组职责:
3.5.9.1 在裁判长指导下根据比赛规模进行赛前证书准备。
3.5.9.2 参加领队会,对秩序册中有错别字的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的姓名进行校对。
3.5.9.3 主动和记录组对接,收集比赛单项成绩信息,及时打印各组别单项比赛获奖成绩证书。
3.5.9.4 根据记录组提供的团体成绩准备团体成绩证书。
3.5.9.5 根据竞赛组提供的特别获奖情况准备特别奖证书。
3.6 评分办法
3.6.1 成套动作采用10分制,满分为10分,临场裁判员评分精确到0.01分。
3.6.2 普通裁判组:
3.6.2.1 舞步裁判组:2名舞步裁判评分成绩之和的平均分为舞步最终得分。
3.6.2.2 综合裁判组:8名综合裁判评分去掉两个最高分、去掉两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分为综合最终得分。
3.6.2.3 普通裁判得分:综合裁判平均分0.8+普通舞步裁判员平均分0.2为该队得分。
3.6.3 高级裁判组:
3.6.3.1 高级裁判组由5名成员组成,其中舞步裁判2名,综合评价裁判3名。
3.6.3.2 高级裁判组分数介入使用前提:舞步平均分和综合评价的平均分为基准分数,在任意一方的平均分处于不同分数区间(详见表二)时,普通裁判组的平均分与高级裁判组的平均分将会有一固定数值差(详见表二),若等于或超过此数值差时,高级裁判组分数介入,这时普通裁判组的平均分与高级裁判组平均分之和再取平均分。
表二 分数区间与数值差
3.6.4 总裁判长减分、加分。
总裁判长对以下情况进行加减分,每项每次0.1分:出现不安全动作,如:空翻、抛接等;出现违反规定的广告标贴;暴露隐私部位、内衣等;比赛中服装、服饰、头发散落,头饰、道具、鞋掉落等;佩戴珠宝、首饰、手表等私用物品;改变音乐速度或选择曲目错误;音乐时间和参赛人数不符合比赛要求;参赛选手比赛中途上、下场。
参赛项目选择错误,裁判长减0.2分。
运动员不按要求着装减0.2分。
参赛项目和组别选择错误,裁判长减0.2分。
参赛运动员异性比例达到本队上场运动员总人数的4∶1及以上的队伍加0.1分。
对裁判员(含高级裁判)明显偏离平均分0.5分以上且对运动队成绩产生影响的评分根据现场情况适当加减分。
3.6.5 最后得分。
3.6.5.1 高级裁判组分数不介入时,参赛队最后得分为普通裁判组去掉两个最高分、去掉两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分再减去裁判长减分(如有)和加上裁判长加分(如有)为最后得分。
3.6.5.2 高级裁判组分数介入时,参赛队最后得分为普通裁判组评分与高级裁判组介入分之和的平均分再减去裁判长减分(如有)和加上裁判长加分(如有)为最后得分。
第四章 裁判评分指南
4.1 集体项目的评分
成套动作评分内容由标准舞步、艺术编排、风格演绎、完成质量组成。
4.1.1 标准舞步:指该曲目舞谱中与音乐相对应的与舞谱描述完全一致的舞步顺序和舞步动作。
4.1.2 艺术编排:指在不违反创编原则的基础上,在成套动作中为了达到艺术效果通过服装、移动、风格表现、动作设计、场地运用等所展现出来的创造性、多样性;任何表现种族歧视以及有宗教和暴力色彩的主题都不符合艺术宗旨和道德标准。
4.1.3 风格演绎:运动员在尊重曲目风格的前提下,服装、配饰与上肢动作与曲目风格相吻合。
4.1.4 完成质量:指运动员通过符合曲目风格的身体姿态,完美完成标准舞步、队形变化等教练员编排设计的全部内容,将音乐、动作和表演高度融合。
4.2 舞步裁判评分
4.2.1 舞步分(满分10分):裁判对下列评分因素出现的错误进行减分。
评分因素:基本舞步、舞步顺序、版本错误。
对应分值:见表三。
表三 评分因素的对应分值
4.2.2 舞步裁判评分提示:
前奏后队员面向裁判完成规定方向舞步时出现的错误每次减0.1分;
规定方向或段落展示时第一个8拍的1、2拍和最后一个8拍的7、8拍方向错误或有队形变化减0.2分;
停顿超过8拍每次减0.2分、不停顿跳其他舞步减0.1分;
改变和拆分舞步减0.5分;
全体选手在音乐前奏结束后必须面向裁判完成一个完整舞步方向(分组、分段的舞曲,编排时只需展示音乐前奏后最先出现的一组或一段完整舞步)之后方可开始队形或方向的变化;(未做完整方向减1分)
串烧曲目中全体选手在每首曲目衔接音乐后必须面向裁判完成每首曲目的一个方向的舞步段落;如遇参赛曲目有ABC等多组动作,选手可只向裁判完成任一组动作一个方向的舞步段落;第一曲前奏后完成完整方向;(未做减1分)
单人规定曲目中音乐前奏结束后选手首先须面向裁判完成一个方向的舞步段落;(未做减1分)
中、高级曲目炫技后没有按规定完成规定舞步动作减0.5分;
原创曲目:完整型原创曲目完成一个舞步循环后可进行队形变化;曲目中出现分组、分段或有间奏(TAG)的舞曲,编排时重复出现的段落可进行移动和变化,第一次出现的段落需完成完整舞步;(未做循环或未完成方向减1分)
成套动作中规定舞步方向以外出现的舞步错误,舞步裁判每次减0.01分,最多减1分。
音乐节拍错误最多减0.5分。
音乐版本错误减1分。
舞步版本错误减1分。
4.2.3 舞步裁判记写内容:
基本舞步:舞步错误、方向错误、规范性、节拍错误。
舞步方向或循环:颠倒舞步、拆分舞步、未做。
版本错误:音乐版本错误、舞谱版本错误。
4.3 综合评价裁判指南
4.3.1 综合评价分(满分10分):裁判对下列评分因素出现的错误进行减分。
评分因素:完成情况、艺术编排和整体评价三部分。
对应分值:见表四。
表四 评分因素的对应分值
4.3.2 综合评价裁判评分提示:
服装服饰搭配与曲目风格不协调或格格不入,不能通过服装体现风格特点,酌情减0.1~0.5分;
不能很好地表现曲目风格的表演,酌情减0.1~0.5分;
音乐前奏、结尾部分的表演和曲目风格不符,酌情减0.1~0.5分;
单人项目的炫技内容和曲目风格不协,调酌情减0.1~0.5分,最多减1分;
编排时不得改变舞步性质,没有队形变化时换脚进行移动;(每次减0.2分)
结尾部分可以有不超过2个8拍不同于原舞步的编排,3/4拍节的曲目可以有8个3拍不同于原舞步的编排;(超过减0.2分)
成套动作中依次或交替完成动作时,不跳舞步的选手停止时间不得超过8拍;(超过减0.2分)
全体选手在音乐前奏结束后必须面向裁判完成一个舞步方向或段落之后方可开始队形或方向的变化;(未做规定方向减0.2分)
串烧曲目中全体选手在每首曲目衔接(含前奏)音乐后必须面向裁判完成每首曲目的一个方向的舞步段落;如遇参赛曲目有ABC等多组动作,选手可只向裁判完成任一组动作一个方向的舞步段落;(未做减0.2分)
原创曲目的舞步创编必须符合排舞运动的项目特色和基本要求,没有排舞基本舞步的编排,酌情减0.1~0.5分;
不合适的上肢动作编排,酌情减0.1~0.5分;
场地利用不充分,酌情减0.1~0.5分;
轻器械毫无意义的丢弃在地上减0.2分;
舞步和音乐不合拍,每次酌情减0.05~0.2,最多减0.5分;
舞步不一致,每次酌情减0.05~0.2,最多减0.5分;
上肢动作出现错误,每次酌情减0.05~0.2分;
移动过程中舞步出现错误,每次减0.05~0.2分;
不一致的表现力,酌情减0.1~0.5;
不清晰的队形,每次减0.2分;
明显的方向错误减0.2分;
同伴身体发生碰撞减0.3分;
摔跤臀部或手臂着地减0.5分;
整体完成质量优劣,酌情减0.1~0.5分;
未达到5次队形变化,队形变化需是形状发生变化,每少一次减0.2分;
4.4 单人项目的评分指南
单人规定曲目比赛采用分组上场方法进行比赛;
节拍跳错每次减0.2,最多减1分;
裁判员通过技术把握、艺术表现和炫技能力三个方面结合节拍、韵律、成套演绎和表演情况综合评分;
每组参赛运动员比赛时先横向确定本场运动员名次,再纵向比较前面出场运动员水平;
单人项目摔倒立即起来减0.2分,立即起来的运动员如果个人技术好,应比虽然完成很好但技术相对较差的运动员成绩要高,运动员技术和反应是优秀的,就应获得对应的分数;技术错误是最大的错误;
运动员主动碰撞其他(她)运动员减0.5分;
动作做错或完全脱节、遗忘动作每次减0.2分;
判断最后一名不得出现误判,这是技术导向;
服装与风格完全不匹配,酌情减0.1~0.5分;
运动员风格与舞步完全出错减0.5分;
身体失去平衡每次减0.2分;
出现脱离风格的过度表演,每次减0.2。
第五章 违纪处罚、特殊情况及申诉处理
5.1 有以下情节者,仲裁委员会有权予以处罚
5.1.1 临场裁判员。
5.1.1.1 临场裁判员行为规范:
自觉遵守有关纪律和规定,廉洁自律,公正、公平执法;
主动学习并熟练掌握运用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主动参加赛前培训和学习,并服从裁判长工作安排;
主动承担并参加各岗位裁判工作,主动配合裁判长组织相关情况调查;
临场工作期间不得和运动队私下交流和评论比赛中的任何问题;
不得对外泄露裁委会有关会议内容;
不得干扰和影响其他裁判正常的工作;
明确本岗位职责并能保证履行本岗位各项工作要求;
临场执裁期间(任何裁判岗位),注意言谈、姿态和仪容等行为举止的规范;
不得迟到、早退,如确有特殊情况需提前一周向竞赛委员会作出书面请示并获得批准。
5.1.1.2 裁判员违纪处罚,对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裁判员视临场工作期间的违纪情况适用相关处罚内容如下:
警告:评分出现两次超过平均分0.5分值偏差的;
取消本场次裁判执裁资格:评分出现3次以上超过平均分0.5分值偏差的;
取消下一年度(联赛和总决赛)裁判执裁资格:有严重评分倾向的行为,为本属地参赛队成绩向其他裁判打招呼影响比赛正常秩序;
降低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裁判技术水平达不到相应裁判等级的技术要求;
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对参赛队有不礼貌的行为,不服从管理,扰乱赛场秩序,向参赛队散布不负责任的言论。
5.1.2 参赛运动员。
5.1.2.1 运动员出现以下情况将予以处罚:
检录3次未到者;
不服从裁判者;
对比赛成绩不满,围攻、吵闹、辱骂、威胁裁判员或工作人员者;
拒绝领奖者;
干扰正常比赛秩序者;
有意毁坏场地设施者;
参赛队伍在被叫到后60秒未出场者;
弄虚作假参赛被举报,经仲裁确认的。
5.1.2.2 处罚办法:
警告;
取消比赛资格;
取消成绩与名次;
其他纪律处罚由主办单位或竞赛组委会根据情况予以相应处罚。
5.2 特殊情况
5.2.1 运动员遇到以下特殊情况时,应立即停止做动作并向总裁判长反映,在问题解决后重做,在曲目音乐结束后提出的要求将不被接受。
5.2.1.1 音乐播放错误;
5.2.1.2 由于音响设备而出现的音乐问题;
5.2.1.3 由于设备问题而出现的干扰——灯光、舞台、会场等。
5.2.2 参赛队伍确认报名后不得更换参赛选手。如确实因伤病或特殊情况需更换,必须在赛前24小时内持医院(医生)证明提出申请,由竞赛组委会同意并报裁判组确认后方可更换。
5.3 申诉
5.3.1 申诉流程:
5.3.1.1 运动队在本队比赛结束后5分钟后提出口头申诉,并在仲裁受理口头申诉后2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领队签字)将申诉材料和申诉费由领队通过裁判长转交仲裁委员会。
5.3.1.2 运动队在本次比赛期间申诉费用第一次1000元,第二次600元,第三次及以上400元,胜诉者退还,败诉者不退还。
5.3.2 申诉内容:
5.3.2.1 运动队只能对本队舞步裁决申诉。
5.3.2.2 运动队关于非本队原因产生的裁判长减分可进行申诉,经鉴定确认证实非本队原因,裁判长减分无效,恢复原成绩。
5.3.2.3 比赛期间有关运动员资格申诉,可向竞赛委员会提交经参赛队领队签字的书面申诉报告。
5.3.2.4 运动员资格最终裁决和处罚权,属于竞赛资格审查委员会。
5.3.3 申诉处理:
5.3.3.1 仲裁委员会根据全国排舞竞赛管理办法进行裁决,判定裁判员正确的,运动队必须坚决服从,所交申诉费不退回;如果判定属于裁判员错误的,仲裁委员会可视情况把处理意见反馈总裁判长,由总裁判长对裁判员进行教育或处分,对错误情节严重的裁判员可取消其比赛执法资格并报组委会另行处理,并由仲裁委员会责成高级裁判组提出最终修改意见,运动队所交申诉费全额退回。
5.3.3.2 报到后至开赛前未能通过参赛资格审查(包括替换申请未能在领队会通过)的运动员取消参赛资格并不得替换。
5.3.3.3 比赛后发现有违反参赛资格的运动员,取消有关项目比赛成绩(集体项目则取消全队成绩)并追回获得证书和奖励。
5.3.3.4 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单位、运动员(队),将进行公开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5.3.3.5 仲裁委员会对比赛期间受理的申诉,应及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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