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为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比赛原则,加强对排舞项目竞赛的管理,保证比赛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2.排舞竞赛各参赛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赛风赛纪的行为,适用本办法。对扰乱赛场秩序、违反体育道德并触犯法律、法规的,送交执法机关依法处理。
3.对违反赛风赛纪的参赛单位有关人员,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二、违反赛风赛纪的行为
违反赛风赛纪的行为有以下十五条:
1.向裁判员、组委会工作人员送钱、送物及收送比赛对手钱、物等。
2.违背体育道德进行虚假比赛。
3.在运动员资格问题上弄虚作假。
4.罢赛。
5.拒绝领奖。
6.无故弃权。
7.攻击裁判员,干扰裁判员执裁。
8.不服从判罚,故意拖延比赛时间。
9.对观众有不礼貌的行为。
10.组织、煽动观众干扰比赛。
11.不服从管理,扰乱赛场秩序。
12.打架斗殴或故意伤人。
13.故意损坏比赛器材。
14.向媒体散布不负责任的言论。
15.其他违反赛风赛纪的行为。(www.daowen.com)
三、处罚的种类和运用
1.对参赛单位及运动员、教练员、随队工作人员违反赛风赛纪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七种:
(1)警告。
(2)取消比赛成绩。
(3)取消参赛资格。
(4)通报批评。
(5)扣除代表团总分,取消体育道德风尚奖、优秀组织奖评选资格。
(6)以上处罚办法,视情节可合并使用。
(7)1人(单位)有两种以上违反赛风赛纪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2.违反赛风赛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1)情节轻微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3)由于受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3.违反赛风赛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有严重后果的。
(2)唆使、胁迫、诱骗他人违反赛风赛纪管理的。
(3)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裁决与执行
对违反赛风赛纪行为的参赛单位及运动员、教练员、随队工作人员的处罚由赛区竞赛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报国家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中心和全国排舞运动推广中心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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