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判员资格
(1)担任排舞比赛的裁判员必须参加过由国家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中心举办的排舞裁判员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证书;省级比赛需要至少1名国家级裁判,其余均为一级以上或成绩优异的二级裁判,国家级比赛需要10名以上国家级裁判,其余均为一级裁判。
(2)裁判必须掌握排舞的基本理论和技术特点,熟悉比赛曲目。
(3)裁判员应精通评分规则,熟悉竞赛规程,遵守裁判纪律,在评判过程中秉承“严肃、认真、公正、准确”的方针,做到独立评分。
二、裁判员工作职责
(一)技术代表工作职责
1.全面负责竞赛裁判工作:检查赛前各项准备工作,参与处理比赛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管理裁判员队伍:组织裁判员学习,确定裁判员分工,指导裁判员观看赛前训练。
3.主持技术会议:安排竞赛事宜,与参赛队沟通,按规则和规程解释相关问题。
4.监督、检查裁判员整场评分情况。
5.对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干扰比赛进程的不正当行为,有批评、教育、警告和建议取消比赛资格的权利。
6.审核并宣布最终比赛成绩。
7.做好竞赛工作总结。
(二)高级裁判组工作职责
1.协助技术代表做好赛前各项准备工作,参与处理比赛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协助技术代表管理裁判员队伍:组织裁判员学习,确定裁判员分工,指导裁判员观看赛前训练。
3.参加技术会议。
4.协助技术代表监督裁判员整场评分情况,当发现评分出现严重偏差时,及时向技术代表汇报。
5.对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干扰比赛进程的不正当行为,有批评、教育的权利。
6.做好竞赛工作小结。
(三)裁判长职责
1.协助技术代表和高级裁判组做好竞赛工作。
2.负责检查场地、宣告、组织编排等工作,协助高级裁判组做好抽签等。
3.检查记录的成绩登记,审核最后得分。
4.调控比赛进程:发出运动员入场信号(举绿旗)。
(四)裁判员职责
1.对比赛规程和评分规则全面学习并掌握。
2.参加赛前裁判员学习,听从裁委会的指示,服从裁判长领导。
3.按时出席赛前的全体裁判员会议,观看赛前训练。
4.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比赛期间统一行动,不得随意和参赛队接触。
5.执裁期间严格按照裁判纪律要求,注意仪容,姿态端庄大方。
6.严格按规则准确、快速、客观、公正、合乎道德的评判。
(五)记录长和记录员职责
1.协助裁判长做好赛前准备工作。
2.联席会时协助裁判长提前做好比赛出场顺序准备工作,记录员将每项每组抽签后结果迅速记录、保存,并打印出场顺序分发给参赛队,并将出场顺序交竞赛委员会上传网络。
3.比赛中及时统计裁判员评分,排出名次和奖项等。
4.各组别团体项目比赛结束后,记录组及时计算各组别团体成绩,并及时向裁判长汇报。
5.做好参赛队的成绩统计工作,协助竞赛委员会对获得特别奖的参赛队的提名。
6.根据大会要求,设计、制作成绩册。(www.daowen.com)
(六)计时员职责
认真按规则履行计时员的职责。
(七)检录长和检录员职责
1.召集参赛队伍,做好入场前期准备,确保开幕式、各场各项比赛按时顺利进行。
2.及时组织领奖队伍候场,确保单项领奖工作有序进行。
3.及时联络和组织获得特别奖和团体奖的获奖队伍,确保闭幕式颁奖环节有序进行。
(八)宣告员职责
1.在裁判长指导下进行赛前准备。
2.临场介绍仲裁委员会人员、裁判委员会人员。
3.在裁判长示意下宣告出场队伍,宣读裁判员评分结果和最后得分。
4.客观及时准确地对比赛进行正面宣传和报道。
5.在竞赛委员会的指导下对比赛中出现的好人好事等行为及时进行宣传。
6.介绍与比赛相关的知识和组委会指定的宣传材料。
(九)放音员职责
收集各队比赛的音乐文件(MP3格式),按项目和组别进行整理、核对、排序,准确播放各队音乐,并做好保管和退回工作。
三、临场裁判员管理制度
(一)临场裁判员行为规范
1.自觉遵守有关纪律和规定,廉洁自律,公正、公平执法。
2.主动学习并熟练掌握运用排舞运动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3.主动参加赛前培训和学习,并服从裁委会工作安排。
4.主动承担并参加各岗位裁判工作,主动配合裁委会组织相关情况调查。
5.临场工作期间不得和运动队私下交流和评论比赛中的任何问题。
6.不得对外泄露裁委会有关会议内容。
7.不得干扰和影响其他裁判正常的工作。
8.明确本岗位职责并能保证履行本岗位各项工作要求。
9.临场执裁期间(任何裁判岗位),注意言谈、姿态和仪容等行为举止的规范。
10.不得迟到、早退,如确有特殊情况应提前一周向竞赛委员会作出书面请示并获得批准。
(二)优秀裁判员评选标准
能够严格按照临场裁判行为规范要求,积极做好裁委会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并主动协助其他裁判组做好相关工作,经临场裁判组所有成员无记名投票选举,裁委会综合临场裁判组投票结果和实际工作表现,给予确认并奖励。
(三)裁判员违纪处罚
视裁判员临场工作期间的违纪情况适用相关处罚内容如下:
1.警告:评分出现两次偏差超过平均分0.5分值且和高级裁判组打分不一致的。
2.取消本场次裁判执裁资格:评分出现3次以上偏差超过平均分0.5分值的。
3.取消下一年度(联赛和总决赛)裁判执裁资格:有严重评分倾向的行为,为本属地参赛队成绩向其他裁判打招呼影响比赛正常秩序。
4.取消裁判执裁资格一至两年:干扰其他裁判正常执裁,影响比赛正常秩序。
5.降低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裁判技术水平达不到相应裁判等级的技术要求。
6.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对参赛队有不礼貌的行为、不服从管理,扰乱赛场秩序、向参赛队散布不负责任的言论。
7.终身禁止裁判员执裁资格;收受参赛队钱、物,向媒体散布不负责任的言论引起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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