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规则应遵守的义务。
第一款 苏伊士运河向各国所有遵守本规则的船舶开放,但保留拒绝对常规航运构成危险的船舶进入的权利。船长在收到规约副本后要遵守各项规定,尊重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员工因履职提出的要求,并遵守《信号手册》中给出的所有信号(内附一份副本可供使用)。
第二款 邮轮,载油或危险品的船,以及正在检疫的船,必须发送《特殊信号手册》中规定的信号。
第三款 载油或危险品的船必须遵守本规约及附录的要求。相关文件会在船入港后发一份副本给船长。
第四款 排水量在五百吨及以下的船舶、无甲板船舶的航行受特别规定的管制。
第二条 船舶吃水与适航性。
目前,苏伊士运河允许吃水在三十三英尺,即十点零六米及以下的船通行[1]。船最大吃水超限或航行状况不好的,不允许通过运河。
第三条 船长的责任与领航员的职责。
总重量五百吨以上的船在出入塞得港和陶菲克港及在运河航行时,都要接受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领航员领航,他们将提供关于航道的一切具体信息。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亦将视情况保留让领航员登上五百吨以下的船舶的权利。领航员利用自己的经验和知识为船长服务,但由于领航员对具体船的特殊性和缺点不熟悉,船长在航行、停船及操纵等方面都负有全部操纵责任。船在航行过程中发生任何意外或损坏,由船长负全责。通常,船一旦进入以塞得港和陶菲克港外的浮标标定的边界范围内,就进入了领航员的服务范围。
第四条 邮船的规定。
邮船是指和政府签订协议,提前预订好到达日期的常设提供邮政服务的船。为证明身份,船主必须将相关合同交给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工作人员以便核验。
第五条 空载船规定。
空载船是指在航运途中不挣取运费的船,只配备供航行所需燃料及船员供给。在通过运河前卸货下客,事后又装上的不属于空载船。申请“空载船”待遇[2]的船携带煤和油等燃料的体积不得超过机舱容积的百分之一百二十五[3]。船用燃料应该被装载在固定或可移动的燃料舱里,但如果船长的理由充分,就可以放置于甲板或者其他空间。船长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便于测定船上搭载燃料的体积[4]。
第六条 苏伊士运河吨位。
第一款 通行苏伊士运河的船一律根据1873年君士坦丁堡国际委员会确定的标准测量[5]吨位,以确定需要缴纳的吨税,并妥善录入各国主管当局签发的特别证书上。在评估吨税时,净吨位在上述证书交付后的任何变化都应被考虑在内。
第二款 苏伊士运河工作人员有权根据船载人载货实际情况与船长出示的相应特别证明决定这部分人或货是否应被计入吨税计算范围。一般而言,工作人员有权复核证明上提供的船空间是否应该被计入吨税计算范围。
第三款 如果船不具备君士坦丁堡国际委员会开具的吨税特别证明,就由苏伊士运河工作人员依据君士坦丁堡国际委员会规则进行测定。在没有提供吨税特别证明前,船舶的吨税计算以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工作人员测定的数据为准。
第七条 货运吨税。
第一款 现行吨税定为每吨六点六五法郎[6]。
第二款 空载船可以享受吨税半价待遇(每吨三点三二五法郎)。[7]
第三款 载货船每吨六法郎、空载船每吨三法郎将作为临时价格。本款将一直执行到1933年12月31日。
第八条 乘客吨税。
第一款 除根据第七条要缴纳货物吨税外,对十二周岁以上的乘客收取十法郎吨税,三至十二周岁每人收取五法郎,三周岁以下免费通行。
第二款 船员名册中的水手除非在同一船主名下,否则在通过运河时也要被看作乘客征收吨税。
第九条 码头费用。
停泊在塞得港、伊斯梅利亚及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在陶菲克港码头的船,每天要被征收零点零二法郎每吨的费用,二十四小时内免费。停泊费用十天一付。
第十条 领航费用。
船在运河航行时免收领航费。进出塞得港、陶菲克港的船的领航收费标准如下:
情况一:不穿过运河的船。(昼)动力(蒸汽/燃油)船二十五法郎,风帆船十法郎;(夜[8])动力(蒸汽/燃油)船五十法郎,风帆船二十法郎。
情况二:穿过运河的船。(昼)免费通行;(夜)动力(蒸汽/燃油)船二十五法郎,风帆船十法郎。
所有总重在五百吨[9]以上的船都必须执行这一标准。如果领航员超时工作,则须加收每天四十法郎的附加税。
第十一条 第七条费用的减免规则。
如果船并不全程通行苏伊士运河只是半程通行,则允许减半缴纳货运吨税。这是货运吨税唯一的减免方法。费用减免涉及的航段为伊斯梅利亚—塞得港段,或伊斯梅利亚—陶菲克港段。
第十二条 塞得港—伊斯梅利亚交通。
如果船在塞得港—伊斯梅利亚之间以“空载通过、装货返回”的方式航行,全程收取二法郎每吨的吨税;船在航行开始前必须付清全款。其他方面的收费标准与其他船相同。如果船载客,则不适用本条规则。
第十三条 吨税支付方式。
第二款 载货(客)吨税可以提前支付。
第三款 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会为在巴黎或伦敦支付过吨税的船主拍电报到埃及以资证明,但相关风险和费用由船主承担。
第四款:船主如果发现吨税征收有误,应在船通过苏伊士运河一个月内告知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
船舶通行规则
第十四条 船舶到港规定。
第一款 在靠近塞得港水道的浮标时,想进入苏伊士运河的船应该发送“需要领航员”的信号。领航员一旦上船,会将本规约与一份表格交给船长。船长填完表格后,将表格交回并带领航员下船。
第二款 在进入运河时,船长必须将以下情况清晰告知领航员:一、国际规范中船舶的商业编号;二、根据《信号手册》确定的船种[10];三、如有必要,要在塞得港停留超过十二小时的、需要维修的船也要根据《信号手册》发出对应信号。
第三款 船必须在以下两种泊位引导方式中选择一种:或由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挂出信号旗,或由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派船引导。
第四款 入港、更换泊位或离港时,船长系缆必须使用本船搭载的船艇或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认可公司的系泊船。
第十五条 船舶在港内停留规定。
第一款 船长本人对船在运河港区的系泊负责。
第二款 在港区停留的船必须遵守第三款中的规定。
第三款 将船系泊在浮标上时,必须有人看守系泊绳。如有情况,及时处理,确保工作顺利进行。如果两艘船系泊在同一浮标上,一艘船准备离开,则另一艘船必要时应主动松开系泊绳。
第四款 系泊船的船长须遵循驻埠船长在船停留期间向其提供的建议,特别是在遇到恶劣天气时;须检查缆绳和钩环,必要时须加固。
第五款 如果船尾朝岸,则船长须掌握船尾水位情况,以免船在装货时因船体没入水中而撞上斜坡,或因河岸太近搁浅。
第六款 夜间无论是航行或停泊,为避免与其他船相撞,船都要发出符合国际规则的信号灯。
第七款 一艘船如果自带拖船,并排放置的拖船不能超过两艘;另获授权的除外。
第八款 在发动机预热而领航员不在场,或领航员在场却未被告知预热情形时,严禁启动推进器。
第九款 在没有通知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的情况下,船的发动机不得停止工作。如果发动机熄火,就应加强系泊设备,以免船因意外遇险。
第十款 船长必须时刻在船上留足船员。这部分船员要能保证系泊状况正常,并且能应对意外失火或泄漏等情况。
第十一款 驻埠船长及其代表登船检查船是否遵守规约、是否状况良好,特别是船上是否夹带危险货物时,不得阻拦。
第十二款 系泊在陶菲克码头的船也要遵守规约的所有条款。此外,禁止船进行降低机动性的维修工作。
第十六条 更换码头的规定。
第一款 如果船长希望更换船停靠的码头,应该知会驻埠船长或其代表,通报船是否做好了换码头的准备,以及是否需要拖船辅助。接着,驻埠船长就会为船更换相应码头。航行过程中会有领航员前往协助。驻埠船长或其代表会为船定好更换码头的时间。
第二款 更换码头时,因船长失误或者报备信息不全而产生的一切额外开销由船长自负。
第三款 动力船舶更换码头的费用是二十五法郎,帆船十法郎。如果轮船因蒸汽不足不得不借助拖船,则根据后文《苏伊士运河设施租赁规定》收费。
第四款 如果驻埠船长认为更换码头有利于维护整体航行秩序,可以安排船更换码头。这种情况免交第三款涉及的费用,并且须尽快进行。
第十七条 港内船通行规定。
第一款 港内或进入运河水道的船须遵守相关防碰撞的国际准则。
第二款 在港内,在确保能掌舵的情况下,船须以最低速度航行。当船从系泊船旁经过时,为避免撞断缆绳导致碰撞事故,船长应立刻熄灭引擎。
第十八条 船上失火、泄露的处置规定。
第一款 如果船在港内出现失火、泄露的现象,船长须立刻告知驻埠船长,同时,须鸣响船上汽笛示警,并且做好随时按指示转移的准备。
第二款 事故船周围的船也必须做好转移准备。
第三款 苏伊士运河工作人员将协调处理。
第十九条 航行规定。
第一款 在塞得港停泊却不进入运河的船必须向港口办公室报备,领取相应的特别证明。
第二款 打算出海的船长须提前支付领航和港口使用费—如果相关费用已产生。船长须通过船舶代理人以书面或电话告知形式通知驻埠船长自己的出发时间。驻埠船长会在告知时间的半小时前派领航员到船上协助工作。
第三款 在领航员到达前,船不得解除系泊。如果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没有给出禁行信号,船则可通行。如果几艘船同时准备出发,港口办公室会相应安排好顺序。
第四款 船长可以向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申请拖船协助,计费标准见第二十条。
第五款 领航员离船时,船长应该把按要求填好的表格交给他。
第二十条 拖船的规定。
第一款 船长可以指挥拖船帮助自己的船出入港口。拖船免费,但不提供缆绳。
第二款 可以按需租用拖船在港内外进行任何必要的拖曳、浮起作业。详见后文收费标准。
第三款 不管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以何种条件为到来的船配备拖船,该船船长都有权决定拖船的航向和操控,相应地也要承担出现意外和拖船损坏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禁止条款。
第一款 除非正在进行作业,或处于任何本规约及国际法则允许的状况,否则不许通行船随便鸣响汽笛。
第二款 任何船不得与正在启动或航行的船并排,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船及某些特殊船—检疫及警用船、系泊船和代理人船—除外。
运输状况
第二十二条 应当履行的手续规定。
打算通过苏伊士运河的船正在系泊时,船长必须在运输办公室登记备案并支付吨税,并在情况必要时支付领航、拖船和码头的费用,并且得到收据一张以资凭证。船长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以下信息:船舶名称与国籍(出示相应证件)、船长姓名、船主和承租人的姓名、出发及目标港口、船舶吃水,长度及宽度、乘客名单和人数、显示船员状况的船文件、标注船性能的特别证明文件,以及船长本人的健康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 进入苏伊士运河的程序。
第一款 准备进入苏伊士运河的船必须将帆桁前倾,放下舷梯和第二斜桅,向内收起小艇,放低阻碍前方视野的吊杆。
第二款 船要做好进入苏伊士运河后快速系泊的准备,为此至少需要四条状态良好的缆绳,放在甲板的各处。根据船身大小,准备一到两艘可以随时降低、携带系泊绳到系泊位进行固定的小艇。
第三款 做好下锚准备。在进入苏伊士运河前,必须确保操舵装置和轮机舱车钟状态良好。
第四款 在进入苏伊士运河之前,船长必须确定甲板上的货物已妥善处理,不会对船的稳定性造成影响或者阻碍船员工作。
第五款 空载船船长必须按照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工作人员指示的比例为船加注压舱水。
第六款 意欲夜航穿过苏伊士运河的船[11]首先要向陶菲克港或塞得港的苏伊士运河工作人员证明船具有以下能力:一、船轴上要配置能照射前方一千二百米—约一千三百码—的探照灯,可以左右摆动,形成圆心角为五度的照射区;探照灯在摆动时,中间黑暗区域的圆心角也是五度;二、配置足以照亮直径两百米—六百五十英尺—区域的顶灯。苏伊士运河的官员有裁定船配置是否符合苏伊士运河夜航安全标准的权利。尤其要注意,不要让发电机的工作阻碍操舵手的视线。如果船的设备不完善或者有损坏,那么可以中止夜航。
第七款 穿越苏伊士运河期间,船长应允许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使用船的无线设备,允许领航员自由向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收发一切与服务有关的信息。在通过苏伊士运河期间,无线电值班作业须根据领航员指示持续进行。
第二十四条 启航的时间与程序。
第一款 船长应在申请出发时间的一个半小时前,清晰地发出需要领航员的信号。
第二款 不得在领航员上船前自行改变船的系泊状态。如果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没有发出禁行信号,则船可以启程出发。
第三款 苏伊士运河会为几艘同时做好出发准备的船—不管是前往运河还是大海的—安排启程顺序。为了确保航行安全及令邮政船尽可能快速通过,船的启动的操作步骤由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决定。任何船不得擅自通过苏伊士运河,在这种情况下造成的延误索赔均不被承认。
第四款 需要移动船时,船长可以租拖船。计费标准见第二十条。
第五款 船长必须日夜派人值班。
第六款 发现前方交通不畅时,所有船都要停下来。在通过码头线、石面河岸或经平整过的河岸,以及沿码头线停泊或者靠近正在航行的漏斗船、挖泥船和其他浮动设施时,船都须放慢速度。
第七款 凡是系泊的船,无论是否在码头线内,都要根据信号要求升起信号旗。为了使拖船、动力快艇、漏斗驳船和其他可能通过的吃水较浅的船自由通过,停泊的船在必要时应松开缆绳。为此,船上必须常留解缆绳的人员。船上的蒸汽引擎必须始终处于准备就绪的状态。
第八款 在运河同向而行的船彼此不允许超越。如要超越,须根据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指示合理进行。
第九款 除非特殊情况,禁止船长在运河河道中下锚。
第二十五条 速度的规定。
船通过运河时的最大时速通常是十二公里—六点五海里。如果是出于提升船航行性能的目的,则允许适度超速航行。
第二十六条 夜航的规定。(www.daowen.com)
第一款 禁止帆船夜航。
第二款 船夜航时须打开探照灯;必须点亮规定的灯号,并且派人在前方瞭望。
第三款 一艘船—无论进码头线或出码头线—要系泊时,必须立即熄灭探照灯,打开顶灯。完成系泊后,船必须熄灭顶灯和航行灯,并发出《信号手册》规定的信号灯。
第四款 夜间,除位于运河到苦湖交界河道两边各有一排浮标部分的航道以外,船在大苦湖航行都必须熄灭探照灯。
第五款 除非特殊情况,禁止未配备探照灯的船夜航。夜航时,这类船的船长对船可能发生的任何延误、意外事故或任何形式的损坏,以及对其他船—包括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的船或设施在内—可能造成的事故负全责。在这种情况下,通过苏伊士运河的船必须遵守其他夜航规则。
第二十七条 禁止条例。
特此通知各船长,禁止以下行为:
一、苏伊士运河全程(含港口)禁止随意丢弃沙土、灰烬、煤渣等垃圾。
二、禁止往运河中倾倒各种油料、汽油、重油、燃油、洗涤物或清洗水,或放任其漂浮于运河上;禁止进行液体燃料加注。一般而言,处理液体燃料如卸载作业时,必须避免任何燃料泄漏于运河水域。否则,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保留让船在进行必要维修前停止此类操作的权利。
三、禁止在没有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工作人员直接干预的情况下打捞任何可能掉入苏伊士运河或通道港口的物品。如果有任何物品或商品坠河时,必须立即向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报告。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如果认为相关方无法在不妨碍运河航行的情况下进行打捞,则它负责打捞,并由相关方支付费用。
四、禁鸣枪炮。
五、禁止在运河河岸进行掩埋作业。
六、禁止拖挂拖船或任何形式的浮器。
第二十八条 意外的处置规定。
第一款 如果有撞船危险,为避免碰撞事故,必要时应主动操控船搁浅。
第二款 船如果在通行时意外停下而后方有船尾随,必须鸣响汽笛—声音要短促尖锐,短促鸣笛四至五次,反复数遍—以示警,直到尾随船重复该信号,并减速、适时停下为止。夜航时,如因意外停船,须立刻将白色尾灯换为红色。如遇搁浅,驻埠船长要立刻根据《信号手册》发出相关信号。
第三款 一艘船搁浅时,为了拯救船,只有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工作人员有权指挥并监督船的抢救手段—包括必要时进行的卸货和拖曳。事故船长应该全力协助。严禁非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船自行抢救搁浅船。
第四款 如果船并非因碰撞而意外在运河搁浅的,为了尽快清理障碍恢复河道通行,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从该船卸载物品时造成了损失,将不接受索赔申请。船如果重新浮起,需要拖船才能继续航行,需要支付相应的拖船费用。此外,事故船必须自行承担维修或因船无法重新启动而进行的修理或整修所必需的一切费用。同时,事故船对因自己搁浅造成的一切破坏和意外事故—无论是何时发生的破坏—负责。
第五款 不管何种原因,当船在水道或港口搁浅或停下,或在运河内因碰撞而搁浅或停下时,产生的一切费用—抢救费、拖船费、卸货费、重装费等—由船自理。根据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起草的声明,船在离开陶菲克港或塞得港前,必须付清。
拖船和护送规定
第二十九条 拖船或护送规则。
苏伊士运河工作人员可能会下令状况不好或运输危险品的船应由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拖船拖行或者护送航行。拖船费将根据后文的租赁规则收取。
第三十条 拖船一次性租赁规则。
通过与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协调,仅靠自己无法通过苏伊士运河的船可以租用拖船,费用一次缴清。
第三十一条 私人拖船的使用规则。
第一款 经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批准,船主可以在拖曳船时使用自有或者租赁第三方的拖船,并对这些船负全责。
第二款 以第一款方式拖曳的船每吨缴费零点五法郎。
第三款 对经过批准的拖船免予征费。拖船因与将要拖曳或护航的船会合,或为了在拖曳或护航船后返回自己的泊位而进入苏伊士运河时不需承担吨税,但必须有领航员随行,不准拖货或载客;实际有拖货载客情况的,按照正常通行标准收费。
第四款 不属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所有的拖船虽然享有上述优待,但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约中相关航行或停泊的其他条款。
吨位测量规约—1873年君士坦丁堡国际吨位委员会推荐标准(节选,议事记录第二十一卷,附录二)
总 则
一、船舶的总吨位或总容积是对顶层甲板以下所有位置(全部包含)及该甲板上所有永久性覆盖及封闭处总容积的准确测量。
注意:顶层甲板的“甲板上所有永久性覆盖及封闭处”指所有被甲板或覆盖物或固定隔板隔开的空间。这意味着这些空间可用于载货或增加载货能力及为乘客或船员提供住宿。因此,只要这些由甲板、覆盖物或者隔板隔开的空间存在一个或多个开口,或者在测量后发现甲板缺口及隔板缺失部分可以轻易遮盖并因此更适合载人运货,就要算进总吨位里。
不过,由于遮阳棚下的甲板空间与船体没有其他连接,也不需要靠“隔绝”的空间撑起遮阳棚,再者这部分甲板空间将永久暴露于空气和海水之下,所以不构成总吨位,尽管遮阳棚空间还是有被用作船员及甲板上乘客的住所,甚至堆放“甲板货[12]”商品的可能。
二、“甲板货”不包含在计算之列。
三、总吨位中,载客或可能被用于载客的空间一并纳入计算范围。
四、扣除煤仓空间的计算可以依据1871年欧洲多瑙河委员会的规则或通过对固定舱室的精确测量标准进行。
规则二:载货船的规定
第九条 如果船因载货或任何其他原因不能通过规则一确定其吨位时,就用以下方法。测量顶层甲板从船首外板到艉柱后方的长度,减去艉柱后方和艉柱的槽口之间与后板交叉处的距离。还要测量船外板或舷沿列板的最大宽度。然后,先在船的外侧,也就是船的两侧,标出上层甲板的高度;从垂直龙骨的方向以最大宽度把船围起来,在船身下方用一根锚链,从一侧标记高度处出发,与另一侧标记高度处连接起来—两点连线要与龙骨垂直。这样取围长的一半,与船主宽度的一半相加,算出总和的平方,再乘以前面提到的船长,然后将积乘以零点一七(木质船)或零点一八(钢铁船)。这就可以大致算出船舶容积,并且分别除以一百或二点八三算出以英制英尺或公制单位米计量的总吨位数。
第十条 对于应被计入总吨位的顶层甲板缺口,船尾或其他永久性掩盖和封闭处,则应将这些空间长、宽、深(高)数据相乘进行计算,并将算出的积除以一百或二点八三,分别算出以英制英尺和公制米为单位的吨位数据,并与其他数据相加,以此确定船舶的总吨位或总容积。
根据总吨位确定净吨位的扣除规则[13]
第十一条 为了从上述船舶总吨位中算出帆船或蒸汽轮船的正式吨位—或称净注册,必须采用以下计量方式—
帆船的扣除规则
第十二条 以下不算在帆船的净吨位数据以内:专供船员使用并被完全占用的空间,厨房和厕所占用的空间,不管是顶层甲板的上方还是下方都不算在内;如果顶层甲板上有用于操舵、主导轮、锚齿轮,及用于保存海图、信号和其他导航仪器遮盖的封闭空间,也不被算在净吨位以内。以上扣除部分根据每个国家的要求和习惯各有不同,但扣除额不得超过总吨位的百分之五。
第十三条 空间容积的测量应按照顶层甲板有遮盖及封闭空间的测量规定进行。从计算结果中减去扣除份额后得出帆船的净吨位数据。
蒸汽轮船的扣除规则
第十四条 依靠蒸汽和其他形式动力推进船的扣除规则如下。
一、空间类型和最大扣除份额与第十二条内容相同。
二、引擎、锅炉、煤舱、螺杆式蒸汽机轴箱所占据的空间,甲板间及顶层甲板烟囱周围有盖的及封闭式空间—为引光和空气入轮机室,并保证引擎正常工作所必需—都要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总吨位的百分之五十。
第十五条 第十四条第一部分所述部分的测量将根据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则执行。第十四条第二部分为蒸汽轮船独有的部分将根据以下标准进行测量。
一、配备带活动隔板煤舱的轮船:
第十六条 在没有固定煤舱,但带有可移动隔板的横煤舱的船中—不管是否有两侧煤舱,测量轮机室的空间容积,与螺杆式蒸汽机体积的百分之七十五或桨式蒸汽机体积的百分之五十相加。轮机舱占用的空间应理解为轮机舱本身加锅炉房一并占用的空间,以及为机械运转所严格要求的空间。对于加上螺杆式蒸汽机轴箱及围绕甲板之间将烟囱围起来的、使空气和光线进入轮机室所必需的空间,测量方式如下:测量引擎和锅炉从机器顶部到舱室顶部的平均高度,在这个高度的中点位置测量三次(在两端和中点各测一次,有必要的话就多测几次)空间宽度,并取平均值;还应测量最前和最后舱壁之间的平均长度或长度极值,引擎和锅炉实际使用或正常工作时所不需要的空间不算在内。将该空间的长宽高相乘得到容积,进而算出机器顶部以下空间的容积。然后,根据具体情况算出上文所述舱顶和最上层或船尾甲板之间空间(如果存在)的容积,也就是允许光线和空气进入轮机室的空间容积。将以上容积数值、轴箱体积数值与锅炉顶部及以下空间体积数值相加,再除以一百或者二点八三,就可以得出以英制英尺或公制米为单位的吨位数据,即轮机室与锅炉房的吨位数值,以此进行净吨位扣除。如果船引擎和锅炉均被安装在单独舱室中,则应根据上述规则,以相同的方式分别测量各自的容积,取结果的总和作为扣除总额的一部分。
二、配备固定煤舱的轮船:
第十七条 在装有固定煤仓的船舶上,测量轮机舱和锅炉房(含煤舱)的平均长度,并确定船三个覆盖引擎的甲板横截面面积[14]。三个横截面的其中一个必须穿过船舶长的中点,另两个横截面则必须穿过两端。将两端横截面面积之和乘以中点横截面面积,再乘以两端间距的三分之一,然后除以一百或者二点八三,就可以得出以英制英尺或公制米为单位的吨位数据。如果引擎、锅炉和煤舱是单独隔开的,则分别测量后将总和相加得出数据。螺杆式蒸汽机轴箱的体积须通过确定平均长度、宽度和高度来测量,相乘后把积除以一百或者二点八三,就可以得出以英制英尺或公制米为单位的数据。对于以下几种处于甲板之间及顶层甲板上有遮盖的和封闭的空间,采用相同的方法确定容积:一、围绕烟囱四周的空间;二、允许空气和光线进入轮机室的空间;三、为引擎正常工作所需的空间。
第十八条 除针对固定煤舱外,第十六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带活动隔板的煤舱测量。
第十九条 对于拖船吨位的减免可以不受总吨位百分之五十的限制,机械、锅炉和煤舱所占空间都可扣除。但如果不是专门拖船,则相关扣除额不得超过总吨位的百分之五十。
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允许的其他吨位扣除规定
在净吨位扣除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扣除中,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允许包括以下类型的船空间,但扣除总额不能超过总吨位的百分之五。
一、图表室,同时用作船长室的也算。然而,如果船长有好几个舱室而其中一个是图表室,仅扣除图表室,但在任何情况下,可供扣除的图表室必须位于顶层甲板上。
二、船医使用的舱室可以扣除。
三、高级船员[15]和工程师专用的厨房—如有两个厨房,一个专供高级船员,另一个专供工程师也可—可以扣除。技术船员专用厨房也在扣除之列。如果载客船舶却不配旅客专用厨房的,则高级船员厨房不在抵扣之列。
四、为船上高级船员、工程师和船员配备的专用盥洗室可以扣除,但如果没有为乘客提供专用卫生间时除外。
五、所有顶层甲板上设置了明显的、常设的专门标志,表明是用于专用存放探照灯、无线电装置和无线电操作员住处的空间都可以被扣除,免缴吨税。
甲板空间测量办法
对于配备上层建筑的船舶,以下规则适用于国家吨位证书不计算在内的空间。
一、仅有一层上层建筑的船
(1)艉楼、船桥和艏楼
允许以下空间免予计算:
①艉楼长度从艉内部木料开始测量,到艉楼高度一半为止,应该等于船舶全长的十分之一。
②引擎空间和锅炉空间的气室中的船桥部分,气室空间不考虑超出锅炉舱的前舱壁和主机舱的后舱壁。
③从艏楼内侧开始,在艏高度一半的测量的长度应等于船舶长度的八分之一。
④以上三种上层建筑都属于船壁开口的部分,无法关闭并彼此相对。
(2)艉(艏)楼与船桥相连
允许以下空间免予计算:
①对应(1)②项中轮机舱和锅炉之间的开口位置。
②是船壁开口的部分,无法关闭并彼此相对。
(3)遮蔽甲板
允许以下空间免予计算:
船舷侧板上的开口部分未设置任何关闭和相对的装置。位于遮蔽甲板内的此类气室空间必须计入轮机舱空间的范畴,并连同轮机舱空间容积的百分之七十五一起从净吨位中扣除。
二、上层建筑有二层及以上的船
(1)上文(1)到(3)的免予计算净吨位的情况只适用于本类船上层建筑中的较低层。
(2)低层以上,仅如船舷侧板上无法关闭并彼此相对的开口部分才能免于被算入净吨位中。
评 论
如果船任何一部分免交吨税的空间(煤舱等)被用于载运旅客或任何种类的货物,那么这些空间就都要被算进净吨位中,并且再不能被免除。
双底船吨税计价方法
如果在苏伊士运河的航行过程中使用双底空间来运油,这部分空间的容积将被算入净吨位。
如果上述部分空间没有被用于实际运输,则相反不会被计入净吨位中。
苏伊士运河设施租赁收费标准
注:如在18时至次日6时租赁立桅起重船或潜水设备,每小时加收零点五法郎
星期日和节假日6时至18时租赁立桅起重船或潜水设备,每小时加收零点五法郎。
拖船自引擎首次点火之后起计租金;其他设施则从离开仓库之时起计费,重新入库时停止。所租赁设备拖曳费还需另行支付。
【注释】
[1]并非运河最大水深,请勿混淆。—原注
[2]参见第七条。—原注
[3]苏伊士运河开具的证明上有显示这条规定。—原注
[4]参见第十六、第十七条测量的相关规定。—原注
[5]参见后文“吨位测定规则—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特许的额外削减—甲板空间测定规则。双底船吨位规则”。—原注
[6]在本规则中,所有吨税(率)的价格都以法国1803年芽月发行的金法郎表示。—原注
[7]参见第五条。—原注
[8]指日落之后至第二天日出之前。—原注
[9]参见第三条。—原注
[10]邮船、近海船、运煤船、油轮、装载爆炸物的船等。—原注
[11]见第二十六条相关文字。—原注
[12]甲板货,传统意义上指木材、危险品及其他太大不宜装入船舱内的商品,其运输风险由租船人或发货人或提单持有人承担。—译者注
[13]从1873年君士坦丁堡国际吨位委员会最终报告中节选:“第十七款:建议颁布一项惩罚性规定,即如果任何已经被扣除的永久性舱室被发现供载货或载客,或以其他任何盈利方式被用于赚取运费,该舱位不再被扣除,应被计入净吨位中。”—原注
[14]根据第三条、第四条测定总吨位的方法执行。—原注
[15]分管理级和操作级两种。在我国,高级船员包括轮机长、大副、二副、三副、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等。—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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