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埃及总督伊斯梅尔帕夏和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的总裁兼创始人斐迪南·德·雷赛布有过会谈;另一方面,1864年9月13日,该公司行政部门做出了如下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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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苏伊士运河及其附属设施仍受埃及警察管辖。埃及警察将在运河区的任何地方自由执勤,并根据埃及法律法规执法,以维持秩序,保证公共安全。埃及政府在苏伊士运河任何被视为是埃及交通或商业与公众自由通行必经的区域享有地役权。对此,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不得收取任何通行费,或以任何借口收取其他税金。
第十条 埃及政府可以占领任何它认为是捍卫国家所需的位置或战略要点,将其作为运河的附属区域。但占领不应阻碍航行,并且应尊重运河沿岸地区的一切地役权。
第十一条 埃及政府可考虑实际行动的需要,选择在任何合适地点设置行政部门,如邮局、海关、兵营等。在这种情况下,埃及政府应适时向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偿还从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处征得的、准备进行相关建设土地的款项。
第十二条 为成功获得工商业利益,任何人都有利用苏伊士运河进行经营的机会,但要获得埃及政府的事先授权、遵守地方当局的市政或行政法规及法律、尊重运河沿海或沿途地方的风俗习惯和税收规约,河岸和纤道除外。地方须根据奥斯曼帝国的规章制度确保这些设施能被自由使用。此外,只能在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工程师认为不影响运河开发的地区进行经营活动。受益人要向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支付用于工程建设和土地利用的费用。(www.daowen.com)
第十三条 设立海关机构,绝不侵犯各国船舶以一般过境形式使用苏伊士运河时享有的关税豁免权;对私人或国家的船要一视同仁,不准搞任何形式的歧视排斥或优先待遇。
第十四条 为确保忠实履行与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的双边协议,埃及政府有权任命一名驻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及工程所在地特派员,但费用自理。
第十五条 特此声明,如果九十九年特许经营期限到期后,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未与埃及政府达成新协议,特权法案将自动终止。
第十六条 设在埃及的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受埃及法律和习俗约束—其公司组织及成员之间的关系受法国一项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通过的特别协议规定。如果这一方面产生争端,由巴黎帝国法院公断人审判,上诉时则由上级公断人审判。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与个人在埃及发生的纠纷,无论个人的国籍为何都将由当地法院根据埃及法律、习惯及条约制订形式做出裁决。埃及政府与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的纠纷也由当地法院受理,并根据埃及法律解决。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工作人员和其他行政人员产生了债务纠纷及矛盾,只要一方是埃及人,就应由当地法院根据当地法律和规约进行判决。如果涉事者无埃及人,则应按照双方既定的规则执行。在埃及,任何有关当事人对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的通知,必须有效送达公司设在亚历山大港政府的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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