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1854年11月30日发布的特权法案已经授予了我们的朋友斐迪南·德·雷赛布,因此,他获得了建立和管理一家跨国公司的特许权,以实现突破苏伊士地峡打开一条可供大型船航行的海运通道的目标。计划修建一座双向通道的运河,一处入口在地中海,另一处在红海,并建立一到两个港口。
斐迪南·德·雷赛布曾向我们表示,为了前面所说的跨国公司以通常采用的形式和条件建立起来,最好事先做出更加详尽的规定,即一方面规定该公司应承担的责任、义务和费用;另一方面规定该公司应享有的优惠、豁免权和利益,以及授予公司管理方面的便利。
特此约定构成这些条件的特权法案如下。
义 务
第一条 公司是由我们的朋友斐迪南·德雷赛布根据1854年11月30日发布的特权法案建立起来的。为了执行以下工程,公司必须独立承担以下支出、施工及危险。
1.修建一条位于红海的苏伊士和地中海的培琉喜阿姆湾之间,供大型海船航行的运河。
2.修建将尼罗河与海上运河连接起来的,并同样适用于尼罗河航运的灌溉渠[1]。
3.修建两条分别流向苏伊士和培琉喜阿姆的、从上述运河延伸出来的用于农牧业的支渠。
除非不可抗力因素,运河应在开工之日起六年内完工。
第二条 公司有权寻找承包商施工,资费标准或由埃及政府监管定价,或由承包商之间搞竞争性招标,或由双方商定。然而,不管何种条件,至少有五分之四的劳工须是埃及人。
第三条 应该按照国际科学委员会程序议定的宽深挖掘这条适用于大型海船航行的运河。按照该计划,应该以苏伊士港为起点进行挖掘,沿途经过“苦湖盆地”和蒂姆萨湖,以培琉喜阿姆湾的某处为出口使运河汇入地中海,具体由公司工程师拟订的最终计划确定。
第四条 根据上述计划,适用于河流航运的灌溉渠起点应在开罗附近,沿图米拉特干河谷—古老的“歌珊地”—延伸,并与大型海上运河在蒂姆萨湖相交。
第五条 运河的两条支渠将从蒂姆萨湖入口上方流出,河道与运河平行,分别流向苏伊士和培琉喜阿姆。
第六条 蒂姆萨湖地区将被建造为可容纳最大型船的内陆港。此外,如有必要,将在培琉喜阿姆湾海上运河入海处建一个港口;改善苏伊士的港口和路基,以便为那里的船提供庇护。
第七条 公司应始终保证海上运河、所属港口及与尼罗河和灌溉渠连接的淡水运河状况良好,为此产生的费用由公司自理。
第八条 希望通过公司修建的运河取水灌溉其土地的河岸土地所有者,可向公司支付补偿金或费用来获得许可,收费标准以下文第十七条为准。
第九条 我们保留在公司行政总部任命一个由该公司支付薪资,并代表埃及政府执行本特权法案规定的权利与利益的特别专员的权利。如果公司的行政总部建在国外,就应在亚历山大港安排一个能确保运河正常运行并协调公司与埃及政府关系的高级代理人。
特 权
第十条[2] 作为对前述条款中所提运河和附属设施建设的回报,埃及政府允许公司在必要情况下免费使用一切不属私有的土地,还允许公司使用所有尚不属私人所有的未耕种的土地。公司将自费灌溉、耕种这些土地,但有以下要求:第一,从公司耕种开始,这些土地只能保持十年免税;第二,此后直至特权法案到期,这些土地需要承担与埃及其他省一样的义务和税款;第三,之后,公司可以自行或委派他人保留对该土地及其施肥所需的供水设施的占有权,但须向埃及政府缴纳在同等情况下应缴纳的税款。
第十一条[3] 为了确定授予公司土地的范围和限制,在上述第十条第一、第二款的条件下,请参考所附计划。在计划中,应授予符合第一款规定用于建设免收税费的运河和附属设施的土地用黑色标注出来;通过支付符合第二款规定的某些费用授予的耕地用蓝色标注出来。如果私有土地所有人根据公司在1854年11月30日的法案之后的所有行为创造当时不存在或比应得要多的补偿权利,则应被视为无效。
第十二条[4] 如果公司已经向私有土地所有人支付了其应得的赔偿,埃及政府应在情况需要时向公司移交执行特权法案与施工必需的私有土地。双方应尽可能友好协商解决因临时占领或最终征收造成的补偿问题,如有分歧,应在仲裁法院仲裁。仲裁应是即决诉讼,并由这些人员组成仲裁法庭:公司选定的仲裁员;相关当事方选择的仲裁员;双方指定的第三方仲裁员。仲裁结果应立刻生效并不得上诉。
第十三条[5] 在整个特权法案期限,埃及政府允许公司免费从属于公有土地的矿山和采石场中开采供公司设施建设和维护的资料。此外,针对在运河建造或运营过程中因各种需要而从国外带入埃及的所有机械设备和材料,公司享受免税待遇。
第十四条 我们和继任者郑重宣布,作为奥斯曼土耳其苏丹承认的埃及总督,从苏伊士到培琉喜阿姆的海上运河及其所属港口应永远作为中立通道开放,并向所有从此穿行的商船开放。在支付费用、遵守由特权所有人(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制定的规则及使用运河及其设施时,不区别对待、排斥任何人和国家。(www.daowen.com)
第十五条 根据第十四条确定的原则,在任何情况下,特权所有人(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均不能区别对待任何船、公司或个人。
第十六条 从运河完工、向大型船舶开放之日算起,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的存续时间为九十九年。一旦到期,埃及政府将收回公司对海上运河的控制权。埃及政府有权接管公司在海上服务中使用的所有物资和设施。作为回报,通过友好协议或根据专家意见,埃及政府应向公司支付与上述物资价值相等的金钱。
第十七条 为了补偿公司因建造、维护和运营运河产生的支出,我们授权公司根据后面的条款和第十六条中列举的一切财产,根据可随时更改的价目表,确定并收取航行、领航、拖船及锚泊费用,但须遵守以下条件:一、以相同的条件无差别对船征收费用;二、提前三个月在有关国家的首都和主要商业港口公布价目表;船吨税最高每吨十法郎,旅客吨税每人最高十法郎,不得超过这个价格。针对所有私人方面对供水设施的需求,公司还可以根据本法案第八条按照公司确定的价目表,收取与所使用的水量和灌溉面积成比例的费用。
第十八条 同时,鉴于公司在前述条款中获得的土地和其他好处,为了埃及政府的利益,每年股东大会将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五分配给埃及政府。
第十九条 埃及政府将在公司成立之前批准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贡献的成员名单。根据第十八条向埃及政府上缴金额后,公司应将年净利润的百分之十分配给根据规定制定的名单上做出贡献的人,或其继承人和受让人。
第二十条 不管运河工期长短,根据本法案第十六条规定,在九十九年特许期限的头十年,我们的朋友兼代理人斐迪南·德·雷赛布将作为第一创始人管理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兹批准本公司以“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的名义设立公司章程;而该公司以公共有限公司形式建立的规章制度,自公司资本全部认缴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埃及政府相信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会取得成功,并承诺将与该公司精诚合作,并根据特权法案规约明确要求埃及政府各部门的官员和代理人不管何种情况,都要在各方面协助和保护公司。工程师路易·李南特·莫里斯·阿道夫·利南·德贝勒丰和欧仁·穆热尔将受命指导、管理施工,监管工人,并负责实施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 如果1854年11月30日特权法案中的某项规定及其他条款与本法案条款相抵触,则一概废除,仅以本法案规定为准。
1856年1月5日于亚历山大港
致出身高贵、地位崇高的我重视的朋友斐迪南·德·雷赛布:
由于授予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的特权法案必须得到奥斯曼土耳其苏丹的批准,因此,我将特权法案正本转交给您,以便您可以建立上述公司。
只要“高门”批准授权,您就可以立刻开始打通苏伊士地峡的施工。
伊斯兰历1272年4月26日[6]于亚历山大港
(埃及总督印章)
【注释】
[1]因1866年2月22日公约第一条废除。—原注
[2]因1866年2月22日公约第三条而废除。—原注
[3]因1866年2月22日公约第三条而废除。—原注
[4]因1866年2月22日公约第三条而废除。—原注
[5]因1869年4月23日公约第一条而废除。—原注
[6]公历1856年1月5日。—原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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