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苏伊士运河发展历程及特许权延长的尝试

苏伊士运河发展历程及特许权延长的尝试

时间:2023-10-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881年到1885年这五年中,英国船平均每年通过苏伊士运河的总吨位占全球船通过苏伊士运河吨位的比例约为百分之七十八点六。1909年,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向埃及政府申请将其特权法案有效期再延长四十年,即从1968年延长至2008年。1909年11月4日,英国外交大臣爱德华·格雷爵士在议会发布了“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即将向埃及国民议会提交延长特许权的申请,同时现在不建议就此问题做任何讨论”的消息。

苏伊士运河发展历程及特许权延长的尝试

精彩看点

运河事业欣欣向荣—运河交通量增加—申请特许权延期—埃尔登·戈斯特爵士的观点和态度—埃及国民议会的讨论—布特罗斯·加利帕夏遇刺—国民议会建议拒绝延期—关于报告的讨论—萨阿德·扎格卢勒帕夏的观点—伊斯梅尔·西德基帕夏的支持—对埃及政府建议的拒绝—对英国的敌意—英国下议院的讨论—G.J.桑兹—爱德华·格雷爵士—英国政府的尴尬处境

1888年签订的《君士坦丁堡公约》解决了苏伊士运河面临的各种外交难题,而创造这些外交难题的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几乎不受影响,事业继续欣欣向荣。1881年,苏伊士运河客运量达到了九万人次;此间虽有较大波动,但总体而言,1889年客运量增加一倍,1911年增加两倍。1881年,有两千七百二十七艘船通过苏伊士运河,这个数字在1912年翻了一番,为五千三百七十三艘。也是在1912年,通过苏伊士运河的船舶总净吨位从1881年的五百七十五万吨增长到两千零二十五万吨。1881年到1885年这五年中,英国船平均每年通过苏伊士运河的总吨位占全球船通过苏伊士运河吨位的比例约为百分之七十八点六。此后该比例缓慢回落,1912年下降到百分之六十五。德国以二百七十五万吨位居第二—英国通过总吨位仍是德国的四倍,荷兰以一百二十五万吨位居第三,法国则以八十万吨位居第四。不过,1875年到1905年,英国新增通过苏伊士运河船舶的吨位,比所有其他国家通过吨位加起来还多百分之三十七。1908年到1913年,英国船前往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数量增长了一倍多,在1913年达到了通过苏伊士运河船数量的近百分之十。不过,从1908年起,从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开往欧洲的船的数量往往比从欧洲开往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船多出两倍多—还处于继续增加的趋势,并且从欧洲到澳大利亚的外运船的百分之七十五现在走好望角航线。虽然多走一千英里,但成本远比“抄近路”—苏伊士运河—的吨税负担小。

本章所述内容的时代,是世界上几乎每个国家商业都日益繁荣的时期。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的总收入从1881年的五千五百万法郎增加到1912年的近一点四亿法郎。过去每股五百法郎的股票市场价从1881年的每股约两千法郎上升到了1891年的两千六百法郎。1901年,每股单价上升到三千七百法郎,1912年更是上升到六千一百法郎。同时,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大大改善了运河设施,将运河加宽、加深,并提高了通行效率。私人承包的企业提供了大部分高效的燃料加注和维修服务。运河经营状况改善,也鼓励船主参与苏伊士运河的经营,从中获得部分间接利益。不管是政府任命,还是由伦敦咨询委员会提名,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董事会中英国董事都随着薪资的增加而变得越来越不负责任。约翰·斯托克斯爵士和英国驻亚历山大港前总领事查尔斯·里弗斯·威尔逊爵士被英国财政部的人(或者说,在商业上代表英国的董事)给接替了—这些人地位更显赫,才能却不那么突出。每当英国前任董事因过世而造成职务空缺时,当时的英国政府就提名一些早年有政绩的老人顶上[1],也为这些人提供一笔可观的养老金。

1909年,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向埃及政府申请将其特权法案有效期再延长四十年,即从1968年延长至2008年。在最终送交埃及政府的提案[2]中,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开出了这样的条件:公司支付四百万英镑,埃及政府享有的收入分成从1922年的百分之四增加到1961年的百分之十二,并从1968年开始可以和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平均分配利润;此外,埃及政府最多可提名三名董事加入董事会。

这样的条件肯定对埃及有利,但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无疑赚得更多。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可以任意收取吨税,另加总计不超过十法郎的导航费及其他附加税。斐迪南·德·雷赛布及创始人的后代有权保留运河利润的百分之十,而董事会应得到利润的百分之二。由于董事会只增加了三名埃及人,每位董事分到的具体金额不会出现显著减少。特权法案文本应该不加修正地被续签,尽管经过四十多年,该文本不管是形式还是实质难免存在缺陷和模棱两可,在许多方面已经过时。然而,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实际上并没有对公司的章程按普遍接受的模式修改,也没有尝试根据现代条件来界定自己的责任、义务和豁免范围。根据特权法案,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从1854年开始在运河区拥有领地权,可以百分之百保留通过提供服务获取的收益并不受侵犯,直到1968年特权法案到期。这笔收益到底有多少,具体数字没有被公开过。人们既无法从已发布的数字中查找到,也没有听到官方讨论过。

爱德华·格雷爵士

海洋大国似乎尚未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据了解,当续约的要求首次在1909年被提出时,这些海洋大国并没有对英国或埃及政府表态。1909年11月4日,英国外交大臣爱德华·格雷爵士在议会发布了“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即将向埃及国民议会提交延长特许权的申请,同时现在不建议就此问题做任何讨论”的消息。1909年11月25日,爱德华·格雷爵士还是坚决拒绝进行讨论,哪怕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已经把提案呈交埃及国民议会,并因“该问题不在英国控制范围内”而不对此事做研究。尽管英国驻开罗总领事埃尔登·戈斯特爵士将续约称为“对现在的埃及人和他们未来子孙后代非常重要”的事,但让使用苏伊士运河船吨位占使用总吨位百分之七十的国家的下议院代表埃及在埃及国民议会做出决定后再发表意见是不合适的—那时就是“马后炮”了。这时,埃及国内的直接利益在续约事宜方面将起到关键作用。

1910年2月9日上午,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的续约提案由阿巴斯·希勒米帕夏呈交埃及国民议会第二次会议,随案附上一份解释性备忘录[3],标记了埃及政府提出勘正并被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接受的地方。

埃尔登·戈斯特爵士

这些包括一份长篇解释性备忘录的文件表达了埃及从苏伊士运河最终获取的利益及运河本身潜在价值或会被以下因素影响的担忧:第一,遵守承诺,将吨税降低至五法郎(然而,这样的句子在续约提案正文里没有出现);第二,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在特权法案到期前就急于续约的已知原因是一旦续约提案没能达成共识,就破坏埃及政府的利益;第三,和巴拿马运河竞争;[4]第四,苏伊士运河的重要性因科技手段的进步与人们交通方式的创新而降低[5];第五,埃及政府一旦收回苏伊士运河,就可能会被迫允许船免费,或以更低的吨税价格通过苏伊士运河。

无疑,如果用批判的眼光审视续约提案开出的条件,它们无论能带来多么丰厚的经济利益,最后都会被粗鲁地否决。

阿巴斯·希勒米帕夏建议应该接受续约提案,并说自己观察到,国民议会的召开纯粹是为考虑这项提案是否该被接受。虽然续约问题没到必须应提交国民议会征求意见的程度,但由于这一问题对现在和未来的埃及人特别重要,大臣会议决定听从由保罗·哈维爵士率领的财政顾问的意见,在国民议会议准前不批准续约提案。

之后,在国民议会主席、代表及叔叔侯赛因·卡迈勒[6]的欢呼声中,阿巴斯·希勒米帕夏离开了会议厅。国民议会休会到下午。穆罕默德·沙瓦尔比帕夏和阿明·沙姆西帕夏要求任命一个委员会[7]研究该提案。此外,阿卜杜·拉蒂夫·贝·斯法尼建议将讨论暂停至第二天。随后,这一建议被批准。

1910年2月10日,关于续约提案的辩论由阿明·沙姆西帕夏恢复。起初,阿明·沙姆西帕夏的演讲对续约提案不利。不过,他被迫缩短演讲时间。国民议会又任命了一个审议阿巴斯·希勒米帕夏呈交提案的委员会。

阿巴斯·希勒米帕夏

布特罗斯·加利帕夏

伊斯梅尔·阿巴扎帕夏提问,国民议会就此事做出的判断是决定还是建议?埃及总理布特罗斯·加利帕夏以政府不能妄议赫迪夫演说为由搪塞过去。后来,虽然受到阿卜杜·拉蒂夫·贝·斯法尼和伊斯梅尔·阿巴扎帕夏逼问,布特罗斯·加利帕夏依然拒绝回答。在国民会议上,关于续约提案的辩论持续了一个多小时。最后,议会主席宣布休会。在1910年2月21日讨论恢复前,准备上马车的布特罗斯·加利帕夏在司法部的台阶上遇刺[8]。刺杀行动是一次纯粹的政治事件。刺客是个年轻的埃及人,深受开罗媒体反对“为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的利益而卖国”引起的暴力袭击的影响。这个刚刚在伦敦修完一门医学课程的埃及人,受上级长官直接指示而行事,主谋没被抓住。布特罗斯·加利帕夏是一位正直干练、为埃及利益奋斗的埃及人,还是个科普特基督教教徒。因此,作为政府首领,再加上英国顾问一致提出“接受续约”的建议,他自然成为众矢之的。何况完全没有司法经验的布特罗斯·加利帕夏还在1906年被克罗默伯爵伊夫林·巴林逼迫担任“丹沙维案[9]”的特别法庭成员。

当然,将这一续约提案提交埃及国民议会的决定(布特罗斯·加利帕夏因此被刺杀)是埃尔登·戈斯特爵士做出的。他错判埃及国民议会可能出现的态度,并高估了赫迪夫及大臣的影响力。如果由克罗默伯爵伊夫林·巴林做决策,几乎不会陷入这样的困境。克罗默伯爵伊夫林·巴林会像提议改革领事裁判权条约时一样警觉反对派的力量,并因此放弃计划。

1910年3月15日,委员会向国民议会提交了“建议根据以下理由拒绝续约”的报告:

第一,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应等自己的所有股东批准方案后才呈送埃及国民议会。

第二,国民议会没有修改特权法案有效期的权力。

第三,埃及会因此损失一点三亿英镑,甚至更多。

第四,政府对“新的科学手段和发现”及“新的交通方式及陆路交通”的担心没有充分依据。况且现在拒绝,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将来可能会提供更好的续约条件。

第五,考虑到交易以现金付款方式进行,而目前埃及财政没有这方面的紧迫需要,因此不需要续约—续约是拿埃及的未来作抵押,要贻害子孙的。

第六,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在提案中没有提出关于财务控制的条款。

1910年4月4日,埃及国民议会召开,接受并审阅了这份续约申请。旁听的位置座无虚席。所有大臣都出席了,萨阿德·扎格卢勒帕夏的弟弟艾哈迈德·法特希·扎格卢勒帕夏、伊斯梅尔·西德基帕夏这两位副部长级高官坐在后排。续约一事引起了埃及民众的关注,人群聚集起来,等着看这个国家主要政治首脑的到来。

新任埃及总理穆罕默德·赛义德帕夏[10]首先概述了经认真研究后政府修改续约条款的情况,并且表达了虽然在法律上没有必要,但在做出决定前希望征求国民议会的意见的希望。埃及国民议会听取了财务顾问关于续约问题的提议和备忘录,并任命了一个已经对续约情况比较了解的委员会。埃及政府在报告中提出了一些建议。埃及总理穆罕默德·赛义德帕夏认为这些建议值得国民议会加以审议,并在最后宣布,这将是第一次以国民议会的决定作为埃及最后和有约束力的决定。此话一出,全场热烈鼓掌。

萨阿德·扎格卢勒帕夏

埃及司法部部长萨阿德·扎格卢勒帕夏支持该计划。萨阿德·扎格卢勒帕夏详细介绍了备忘录,强调续约纯粹是出于经济目的而非政治目的,并不代表埃及将损失苏伊士运河,对现有租期的增加绝不会影响埃及未来对苏伊士运河的主权地位。接着,萨阿德·扎格卢勒帕夏对委员会的报告详加评述。他连讲了一个小时,有些疲惫,并请同事伊斯梅尔·西里帕夏基于备忘录继续宣读自己的一部分评述。过了一段时间,萨阿德·扎格卢勒帕夏重回讲坛,花了很长时间解释苏伊士运河一旦复归埃及将极有可能被迫免费开放,除非由商业公司负责行政管理,否则大国是不可能继续以足以产生大量商业利润的金额缴纳吨税的。为了续约,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将支付大量现金。埃及可以把这笔钱用于各种项目。至此,伊斯梅尔·西里帕夏朗读了一份涉及一千六百万英镑的灌溉和排水计划。如果计划成功,埃及就能开垦一百六十万英亩的沙漠湖泊

在陈述的最后,萨阿德·扎格卢勒帕夏力求国民议会接受续约提案;他反对以国家无法控制公共开支为由拒绝的想法。仅仅因为埃及还没有宪法[11]就拒绝利益是错误的。

伊斯梅尔·阿巴扎帕夏和阿卜杜·拉蒂夫·贝·斯法尼为政府接受国民议会做出的决定而感到高兴,但做了要求拒绝续约提案的冗长陈述。接着,等其他人陈述完毕后,国民议会就此休会到1910年4月7日。

国民议会复会后,伊斯梅尔·阿巴扎帕夏首先发言。伊斯梅尔·阿巴扎帕夏重申,自己相信埃及政府建议的理由不充分。萨阿德·扎格卢勒帕夏的侄子巴拉卡特·贝宣布国民议会任命的委员会已做好答复政府的准备,并提出宣读决议草案,之后在国民议会上进行表决。

委员会宣读了决议:“委员会虽然同情政府的想法,但再次建议拒绝续约计划。这得到了旁听席上民众—满是五岁到二十岁的男性听众—的热烈欢迎。”五十名议员站了起来,在热烈的掌声中宣布将拒绝特权法案有效期续约计划。政府代表萨阿德·扎格卢勒帕夏边听委员会答复边做笔记,边不赞同地摇头,并在委员会还在宣读决议时站起来准备讲话。本来萨阿德·扎格卢勒帕夏的观点是能被听到的,但他还没开始说,伊斯梅尔·阿巴扎帕夏就站起来问他为什么还要继续辩论下去。

萨阿德·扎格卢勒帕夏回答说希望针对委员会的最后一段答复讲两句,但伊斯梅尔·阿巴扎帕夏说有关续约的辩论已经结束,现在应立即进行表决。萨德·扎格鲁勒帕夏很愤怒,拒绝服从议员私人要求自己“闭嘴”的要求,并坚持要求履行自己代表政府进行答复的权利。但伊斯梅尔·阿巴扎帕夏依然打断萨德·扎格鲁勒帕夏,说国民议会已接受了法萨拉·巴拉卡特·贝帕夏提出的动议,已经没有继续讨论的必要了。

四五十名议员支持伊斯梅尔·阿巴帕夏让萨阿德·扎格卢勒帕夏“闭嘴”,不想反倒让萨阿德·扎格卢勒帕夏愤怒地大吼,以此表达自己的观点:“你为什么要打断我呢?你有什么权力打断一个政府官员的陈述?‘让我闭嘴’,这就是你以后搞动议、决定国家大事的方法吗?先生们,你们要是帮他让我闭嘴,就是破坏公平公正,最后会损害你们自己的利益。你们用在我身上的手段最后会报应在你们自己身上。政府建议与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续约是经过仔细研究的。因不接受政府的解释,你们才会决定拒绝续约,这是个错误。我一直想尊重议会的意见,但很遗憾你们拒绝配合。议会应该在听完所有相关陈述后才做出决定。议会犯了把政府当敌人的重大错误;政府既不是议会的敌人,也不是诉讼时的另一方。政府和议会应该是站在同一边,为同一个国家服务的。我们是同一个身体上的两个部分,一方不能要求另一方‘闭嘴’。在议会,人们应该都是按照自由原则行事,不能反倒扼杀、反对言论自由!”

伊斯梅尔·阿巴扎帕夏反驳说每次讨论都要适可而止,要是议员允许政府现在研究这份最终报告并发表新的答复,事情就会没完没了,只怕特权法案要在辩论结束前先到期。伊斯梅尔·阿巴扎帕夏说完,台下一片叫好。

萨阿德·扎格卢勒帕夏认为政府此时有必要进行答复,因为这份最终报告有问题,却被保密到最后一刻才公开。萨阿德·扎格卢勒帕夏说道:“我在进入会场前问过主席,他说他没看过这份报告。于是,我要求看一看这份报告,但一直到刚刚才看到。你为什么要打断我呢?由此看来,我觉得我比那些假装捍卫国民议会权利的人做得更好,因为在国民议会中真正维护言论自由原则的是我。”

双方各有一些议员想发言,但场上情况混乱,彼此说的话都没被听见。

最后,萨阿德·扎格卢勒帕夏不再坚持发言,讨论就此结束。投票结果显示,除了萨阿德·扎格卢勒帕夏和摩尔科斯·塞麦加·贝帕夏[12],其他人投的都是反对票。在震耳欲聋的掌声中,反对续约的决定就这样获得通过。

议员、听众、议会工作人员、记者和其他人互相拥抱并祝贺辩论的结果。约一万五千名埃及人—主要是年轻学生—拉着横幅唱着歌走上街头。开罗城内立刻回响起“打倒占领军”和“打倒英国”的口号。

当时,埃及人广泛谴责续约提案,但对该提案做的研究不充分。专家们也从未公正考量过续约方案。很难要人们不去说埃及国民议会拒绝政府续约建议是正确的。虽然这种结果事实上是对英国的一种敌意,体现出一些名人打算谴责政府提出的每一项计划,哪怕这些计划有合理性也要谴责。然而二十年后,阿巴斯·希勒米二世就会发现,当时没有人提出相反意见是一件很令人遗憾的事[13]

几个月后,当J.D.里斯爵士在下议院问英国外交大臣爱德华·格雷爵士是否会采取措施支持因埃及拒绝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续约而受到不利影响的英国商业、财政利益时,续约问题又被摆上台面。J.D.里斯爵士说:“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的特权法案续期提案被拒事件被埃尔登·戈斯特爵士贬低为‘埃及国民议会对自己政府的考虑和好意完全缺乏信心’。”爱德华·格雷爵士回答说,续约与否主要是埃及政府和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的事,没有理由影响英国的利益。英国政府如果确实在此时对埃及施加影响,那一定要从埃及利益的角度出发。爱德华·格雷爵士不知道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与埃尔登·戈斯特爵士之间、埃尔登·戈斯特爵士与埃及政府之间有书信往来,也不知道埃尔登·戈斯特爵士手上有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与埃及政府之间往来书信的副本。

1910年7月21日,威尔士议员G.J.桑兹提出了关于苏伊士运河特许权延长的问题,并很遗憾议会在以某种方式解决问题前没有进行讨论。G.J.桑兹说:“我得出了这样的结论,英国有一种倾向,就是把苏伊士运河问题仅看作埃及自己的问题,而英国人对此并不十分感兴趣……鉴于政府的态度,我们应当坚持苏伊士运河对英国就像对埃及一样重要这一事实……任何对苏伊士运河的未来有影响的事都会影响埃及,也会影响英国。”G.J.桑兹表示,正如埃尔登·戈斯特爵士所说,从埃及的角度来看,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提议将特许权有效期延长至2008年是令人满意的,但对涉及英国在董事会中的代表权及运河吨税问题只字不提。G.J.桑兹认为特许权不管以何种形式延长,都应使英国的代表权符合其持股数。G.J.桑兹注意到,在吨税方面,续约条款并没有遵守1883年的协定。尽管1909年时股息达到了百分之二十八,但吨税仍是每吨七点七五法郎而不是五法郎。

爱德华·格雷爵士回应称续约与否是埃及政府自己的问题—他们该有与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打交道时为自己国家争取最大利益的自由。如果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与埃及讨价还价,英国政府就要审查续约提案,以确定它是否符合埃及的利益。如果续约提案对埃及不利,英国就该指出修正之处。否则,埃及政府就会继续执行续约提案,导致英国利益被忽视。爱德华·格雷爵士认为,对埃及来说,续签特权法案的条件很好,但埃及没有必须接受的必要。

爱德华·格雷爵士继续说:

“我们还必须从英国利益的角度来看任何与苏伊士运河特权法案续期有关的问题。我认为,我们应该保留意见(也确实部分程度上这么做了)以便我们的英国董事与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董事会的其他同事进行讨论。那里才是我们该提出自己利益的地方—事实上也进行了大量讨论。首先,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董事会里有股东的观点—也是财政部的观点,有船主的观点—贸易部在考虑时必须慎之又慎。我们必须考虑到各方的重大利益,我们的财政部、贸易部、外交部及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的英国董事实际上协同起来做了认真考量。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董事会的英国董事一直都是以最大的热诚与同事进行讨论的。我认为,在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管理方面能得出这样的结论:从英国利益的角度来看,是可以建议埃及接受延长特许权的。

“接着就是减少吨税的问题。这是比较重要的问题。在关于延长苏伊士运河特权法案有效期的谈判过程中,议会无疑已经讨论和评判了此问题。但我认为在特许权延期这一问题再次出现时,无论是减少吨税还是董事会代表人数,都是财政部和政府应考虑的问题。无疑,如果谈判恢复并得出成果,议会将再次讨论特许权延期问题,而政府将必须向众议院给出关于向董事会董事下达投赞成还是反对票的各种考虑因素。从英国利益的角度来看,我认为我们有责任通过英国董事让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考虑这些问题。不过,将来当然是由政府下达指示,再由我们的董事根据指示投票。这样一来,我想问题就比最开始辩论时清晰了。我一直在努力走一条完全正确的、考虑英国利益并且对埃及利益公平的道路。不过,任何在我这个位置上的人都很难处理续约问题,因为各方的观点都要考虑……总而言之,苏伊士运河特权法案续期问题很复杂,需要仔细加以阐明。”

随着爱德华·格雷爵士陈述的结束,关于续约提案的辩论落下帷幕。在爱德华·格雷爵士的陈述中,英国的利益几乎只字未提,其他海洋大国的利益当然也没有被提到;巴拿马运河也未被提到,然而,巴拿马运河最终会顺利建成通航,迟早也会对航运业产生深远影响。三十年前曾让议会收到众多文件的一个问题如今已经没人讨论了:“苏伊士运河已经不受英国政府控制了”。正如威廉·尤尔特·格拉德斯通的时代一样,英国政府正处于一个异常矛盾的处境:持有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百分之四十六的股份;保卫埃及的利益;在战时保护苏伊士运河;保护占通过苏伊士运河船舶总吨位百分之七十的英国船利益;给董事会中的三名英国董事下指示,以便传达自己的观点—英国董事因此无权表达自己的意见。看上去,在这次续约事件中,英国船舶的利益几乎没有被考虑过。人们普遍认为“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可以自行其是,没人插得上半句嘴”,而英国政府攥着大把股票等着赚钱,根本不能指望他们在此事上出手。续约事件是英国政府第一次大规模参与外国商业活动的实例:其财务上的成功掩盖了政治和商业上的弊端。

附录1[14]

本附件是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申请特权法案续约的官方文本,并且附带一份照会,呈交埃及国民议会后于1910年2月9日星期三被公布。(www.daowen.com)

照 会

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以此件与续约草案一并呈交埃及国民议会。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现向埃及政府提出特权法案续约申请。公司经过长时间讨论,起草了续约草案并且呈送大臣会议。1910年1月27日,由赫迪夫主持的大臣会议一致决定该草案因条款中存在问题应该被拒绝,不过只要以下几点修改意见得到接受就可通过:

1.草案第十一条每年提供给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五千万法郎担保的条目必须删除;换言之,1969年到2008年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利润分配必须完全相同,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不能享有特别对待。

2.埃及政府应该从原法案正式到期的1968年11月17日,而不是续约草案中的1969年1月1日拥有苏伊士运河百分之五十的利润。

3.第八条中埃及政府应从特权法案到期之日起担负员工养老和救济金的内容应该删去。

然而,只有在埃及政府承担了养恤金的情况下,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才同意向埃及政府支付续约草案第九条规定的九万英镑,否则埃及政府就要放弃之前提到的这九万英镑。

大臣会议还准备解决由于施工造成特权法案暂许给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的土地被淹没的问题。这笔资金将由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支付。

大臣会议反对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使用的土地属于其私有领域的条款,但欢迎将其修改为“公共领域”。

条约草案

第一条 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与埃及政府间的特权法案有效期将从1968年11月17日延长至2008年12月31日。

第二条 自1969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将据以下细则与埃及政府均分运河净利润:(1)如果有效期中某一年净利润低于一百万法郎,则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分得五十万法郎,其余归埃及政府;(2)如果特权期限内任一年的净收入等于或少于五十万法郎,则该年的所有净收入或利润将归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所有。同时,自1969年1月1日起,埃及政府放弃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章程第六十三条分配给自己百分之十五的款项。

第三条 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承诺,向开罗的埃及政府支付延长特许权费用四百万英镑,合一点零三六九四亿法郎,分四期偿清,日期如下:1910年12月15日、1911年12月15日、1912年12月15日和1913年12月15日。

第四条 为了埃及政府的利益,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承诺将从1921年开始进一步提升利润率,提升幅度根据以下时间表框定:

照这种方式分配给埃及政府的利润份额应在与其他股东股息相同的条件下确定,不能搞差别对待,并且须在同一日期支付。根据1856年1月5日贸易协定第十八条,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从埃及政府获益的百分之十五(直到1968年11月17日到期),不属于本条和第二条规定的“获利”。

第五条 为了根据第二条规定确定应归埃及政府的份额,在结算1968年以后各年的账目时,贷款方面只应考虑1910年以后签订的贷款合同,也就是自1911年起用于对苏伊士运河及入口港口改善的贷款,但各部门的收费与折旧应在与这些贷款期限相等的时期进行分配。根据与其他股东股息相同的原则并且不影响前文保留的项目前提下,确定埃及政府应持有的股份额度。埃及在任何时候都会与其他股东同时收到股息。

第六条 根据1856年1月5日特权法案的条款,埃及政府将在特权法案到期后收回苏伊士运河与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拥有的所有公共资产。

第七条 由于从1969年起埃及政府将实际上参与苏伊士运河的利益分配,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同意确保董事会中埃及利益的代表权。兹规定,应埃及政府的请求,埃及政府最多可以提名三名董事、由埃及国民议会正式任命并出席董事会。

第八条 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请求埃及政府同意在特权法案到期时接管员工的养老金和救济服务。从目前执行的法规来看,到期后苏伊士运河的所有雇员、领航员、工人和规约副本都将被移交给埃及政府管理。

第九条 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承诺出资进行必要的运河维护和工程改善,以保证运河以良好状态承担船舶交通。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还与埃及政府商定,由埃及政府负担最高九万英镑,合二百三十三万三千零七十法郎的苏伊士港疏浚费用,加大通往运河的河道水深。

第十条 此外,埃及政府与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之前达成的所有法案、条约或协议中,直接或间接涉及特许权期限或特许权履行的条款都由本条约予以延长。

第十一条 本条约将在全体股东大会通过后制定终定版并且正式具备效力。

附录2:1876年到1883年10月,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英国董事表

一、代表英国政府

1876年:皇家工程师约翰·斯托克斯爵士、巴斯爵级司令勋章获得者查尔斯·里弗斯·威尔逊爵士、E.J.斯坦登

1891年:亨利·奥斯汀·李爵士、副董事E.J.斯坦登

1896年:C.W.弗里曼特尔爵士、副董事查尔斯·里弗斯·威尔逊爵士

1902年:约翰·查尔斯·阿德爵士、副董事约翰·斯托克斯爵士

1903年:H.T.安斯特拉瑟、副董事C.W.弗里曼特尔爵士

1917年:威廉·加斯廷爵士、副董事约翰·查尔斯·阿德爵士

1919年:道纳姆男爵海斯·费希尔、副董事威廉·加斯廷爵士[15]1920年:伊恩·马尔科姆爵士、副董事亨利·奥斯汀·李爵士1922年:J.T.戴维斯爵士、副董事道纳姆男爵海斯·费希尔1926年:克罗默伯爵伊夫林·巴林、副董事H.T.安斯特拉瑟二、“伦敦咨询委员会”提名董事

约翰·查尔斯·阿德爵士

1884年:罗伯特·亚历山大、詹姆斯·莱恩爵士、议员威廉·麦金农爵士、议员C.J.蒙克、议员C.M.帕尔默、议员约翰·斯塔格、议员托马斯·萨瑟兰爵士

1884年到1933年:托马斯·布拉西、R.S.唐金、E.S.戴维斯爵士、亨利·卡克拉夫特爵士、拉思莫尔男爵大卫·普伦基特、弗烈德·格林爵士、J.B.威斯特雷、英奇凯普伯爵詹姆斯·麦基、J.W.休斯、奥斯瓦尔德·桑德森、基尔桑特男爵欧文·菲利普斯、奥布里·布罗克班克爵士

截至1933年本书出版时尚在任的董事:T.哈里森·休斯(副主席)、艾伦·安德森爵士、约翰·卡德曼爵士、议员罗伯特·霍恩爵士、托马斯·雷登爵士、埃德蒙·查尔斯·怀尔德波尔·史密斯爵士、A.凯泽爵士

【注释】

[1]请参见本章附录2。—原注

[2]特权法案草案及其所附照会被提交给埃及国民,本章附录1有收录。—原注

[3]参见本章附录。由于英国顾问的照会涉密,故本书没有收录。—原注

[4]参见本书第10章。—原注

[5]1903年,第一架有动力的飞机试飞成功,并在不久后的第一次世界大战中起到了重要作用。—译者注

[6]苏丹,1918年过世。—原注

[7]委员会共有十九人(以下四人辞职:穆罕默德·艾卢伊帕夏、艾哈迈德·阿菲菲帕夏、摩尔科斯·塞麦加·贝帕夏、图勒巴·赛迪帕夏):(主席)伊斯梅尔·阿巴扎帕夏、哈桑·马德库尔帕夏、易卜拉欣·穆拉德帕夏、马哈茂德·苏莱曼帕夏、艾哈迈德·叶海亚帕夏、阿里·沙拉维帕夏、马哈茂德·贝·阿布德·加法尔、哈桑·贝·巴克里、法萨拉·巴拉卡特·贝帕夏、阿卜杜勒·拉蒂夫-斯法尼·贝、贾德·穆斯塔法·贝、萨阿德·马克拉姆、迪亚卜·艾芬迪·穆罕默德·塞利姆、阿明·贝·阿里夫和伊斯梅尔·艾芬迪·克里姆。—原注

[8]本书原编者对此处出现的两个错误进行了勘正:第一,布特罗斯·加利帕夏是在1910年2月20日于外交部的门口被刺杀;第二,布特罗斯·加利帕夏并非因后文中“克罗默伯爵伊夫林·巴林逼迫”才进入特别法庭,其实是因为遵守阿巴斯·希勒米帕夏的命令,并且他从1867年到1903年在埃及司法部工作,是有相关经验的。—原注

[9]指英军士兵1906年在丹沙维村制造屠杀的事件。该事件激起了埃及的反英浪潮。—译者注

[10]穆罕默德·赛义德帕夏(1863—1928),1910年到1914年任埃及总理。—译者注

[11]19世纪末期,埃及没有正式的宪法,仅有宪法草案;第一部宪法是参照比利时宪法,于1923年颁布的。(引自华东政法大学顾寅跃《埃及宪法的发展及其修正案评述》)—译者注

[12]他接受政府建议的原因被印成了小册子,给每个到会人员都发了一份。在重要的国民议会议事中,这无疑是一种重要书面说明方式。—原注

[13]摘自1930年《浅议英国与埃及问题的解决》。—原注(本书作者可能认为,假如埃及政府接受了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的条件,虽然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仍把持苏伊士运河,但埃及会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并能在公司中拥有董事。埃及即便不能因此完全控制苏伊士运河,最起码名义上拥有一定话语权。然而,由于续约申请未能通过,1922年,英国政府通过“四项保留条件”继续控制埃及乃至苏伊士运河,并在1930年镇压了埃及人民反对英国的“六月起义”。埃及不但没能夺回苏伊士运河控制权,还白白因拒签续约协议导致损失了本可获得的经济利益。可见,欧洲列强需要通过自己把持苏伊士运河获利,根本就不想“让埃及人自己控制这一战略通道”。如果此事成真,列强不惜动武也要阻止。1956年的“苏伊士运河危机”就是证明。—译者注)

[14]1956年,埃及政府就已收回苏伊士运河所有权(具体请参见前面的脚注),请读者辩证地看待本章乃至全书各附录。—译者注

[15]1919年时在议会被问及的一个问题至今没有得到答复,即威廉·加斯廷爵士被迫辞去董事一职的问题。曾在1917年到1919年担任地方政府首脑,后来担任议会主席的道纳姆男爵海斯·费希尔接替成为董事。此外,所有董事任期都是终身的。—原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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