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彩看点
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财政困难—与股东关系紧张—拟议的国际管制—土耳其的反对声—符合英国利益的购买案—英国的不满—运河管理方的观点—本杰明·迪斯雷利掌权的后果—伊斯梅尔帕夏负债—抵押或出售伊斯梅尔帕夏所持苏伊士运河股份的建议—德比伯爵爱德华·斯坦利的观点—本杰明·迪斯雷利的决定—斯塔福德·诺思科特爵士—议会的讨论
当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陷入严重的财务困境时,斐迪南·德·雷赛布的成功几乎就离不开“贵人”的帮助。建造苏伊士运河的费用是最初两亿法郎预算的两倍多[1]。在近一千八百万英镑的认购总额中,仅剩八十二万六千英镑可作营运资金。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已从各种渠道获得了超过三亿法郎的资金,但不得不再多筹一亿。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提供了三万三千三百三十三张每张面额五百法郎的债券,以三百法郎价格售出,十五年内可赎回,利率为百分之五。直到法国政府同意以保证金形式发行剩下三分之二的债券,这些债券才不再是无吸引力的债券并被承销,以这种形式畅销起来。
1870年,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甚至连最低的百分之五利息也发不出,并且股价在1871年跌至二百零八法郎。为了筹钱,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以一百法郎的单价发行了十二万新的“三十年期债券”(利率百分之八,可在有担保的情况下在三十年内以一百二十五法郎的价格赎回),并征得了伊斯梅尔帕夏关于征收每吨一法郎的“临时”附加税的许可—这种没有经过“高门”同意的征税,可能是非法的。附加税似乎没有真正征收,而当时苏伊士运河的收入还远远达不到要求。当时,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预估通过苏伊士运河的货物净重要达到一百万吨,但1870年通过运河的运输量仅为四十三万六千吨,1871年仅为七十六万一千吨。1870年,苏伊士运河的支出比收入多九百五十九万法郎。1871年,苏伊士运河的支出比收入多二百六十五万法郎,这些款项计入“公司首创”的成本中。
因普法战争,斐迪南·德·雷赛布将面对更大困难,而在不久巴黎被围时的一次股东大会上,他的处境更是雪上加霜。很多共产主义者叫嚣着支持自己选出的董事。斐迪南·德·雷赛布本人因得到英国董事丹尼尔·朗爵士的帮助才幸免于暴力:当时,讲台上有人想要攻击斐迪南·德·雷赛布,丹尼尔·朗爵士凭借不怎么地道却易懂的法语言辞“打败”了袭击者。
这样一来,斐迪南·德·雷赛布意识到苏伊士运河的地位很不稳固。他打算听取丹尼尔·朗爵士的建议,将苏伊士运河的控制权移交给伦敦。1871年4月,这一事项被转达给外交大臣格兰维尔伯爵格兰维尔·莱韦森-高尔,但格兰维尔伯爵格兰维尔·莱韦森-高尔态度很冷漠。1871年6月,斐迪南·德·雷赛布本人提出了由一个海洋大国以一千二百万英镑的价格—外加每年向股东支付一千万法郎,持续五十年—买下苏伊士运河,以取代奥斯曼帝国收购案的建议。尽管德比伯爵爱德华·斯坦利表示自己更情愿将苏伊士运河的管理转交给一个国际委员会,但时任首相威廉·尤尔特·格拉德斯通支持的英国外交部仍不支持这么做[2]。时任英国贸易大臣的托马斯·法勒建议将运河交给一个欧洲委员会管理,切实将苏伊士运河变成“公共设施”。后来,托马斯·法勒说:“苏伊士运河这条国际‘大公路’如果还在一家私人公司手里,那么会产生无穷无尽的麻烦和困难。”然而,如果把时光倒流五十年就会发现,英国积累的一切经验都告诉自己,不能让苏伊士运河公有化。
格兰维尔伯爵格兰维尔·莱韦森-高尔
德比伯爵爱德华·斯坦利
托马斯·法勒
“高门”原则上也不会同意出售苏伊士运河,或在自己的领土上实行国际管理。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是一家埃及公司,因此,要遵守奥斯曼帝国的法律和习俗,而作为埃及总督“代理人”的斐迪南·德·雷赛布更是无权提出“出售运河”这样的建议。
“高门”和赫迪夫伊斯梅尔帕夏都建议,英国应该买下苏伊士运河。当时,驻开罗总领事斯坦顿将军得到了阿盖尔公爵乔治·坎贝尔和印度事务部的帮助,开始向埃及政府施压。威廉·尤尔特·格拉德斯通内阁完全拒绝从更宏观的视角进行思考,只把出售苏伊士运河视为一桩纯粹的买卖,认为英国没有“付钱给股东”的理由。斐迪南·德·雷赛布来到英国试图谈条件,但格兰维尔伯爵格兰维尔·莱韦森-高尔拒绝了。
本来,苏伊士运河可能在1870年到1872年的某个时刻被英国人作为国际组织管理的替代方案以私人名义买下。为此,萨瑟兰公爵和约翰·彭德结成一派,却因自由党政府的反对和贸易部仍力争实现国际组织共管苏伊士运河的目标而未采取任何行动。如果苏伊士运河建成后不久法国没在普法战争中遭受重创导致囊中羞涩,而英国历届政府还是充满敌意地保持对苏伊士运河的冷漠,那么英国就会为此付出沉重代价。不过,英国的航海家很快意识到新航道苏伊士运河的重要性。1870年,海军将领乔治·亨利·理查兹和陆军将领安德鲁·克拉克为英国海洋军事部起草了一份报告。在报告中,他们提到苏伊士运河对英国商业和海权的重要性,以及运河一旦落入私人手中可能威胁英国商业和海权—即便归独立公司控制也有威胁。然而,他们的观点对当时的英国政府没有产生多大影响。
当时,苏伊士运河的管理人员十分傲慢,声称运河是他们的,还公然违抗与吨位测量有关的规定。这些傲慢的行为虽然得到了斐迪南·德·雷赛布的支持,却让当时民间和官方对苏伊士运河的看法产生了消极影响。
阿盖尔公爵乔治·坎贝尔
萨瑟兰公爵
约翰·彭德
乔治·亨利·理查兹
在斐迪南·德·雷赛布的带领下,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半公开地对抗各国政府:他们一面以各种借口拖延和阻碍英国船通过,一面担心“高门”和伊斯梅尔帕夏开出过高的赔偿条件,以及可能来自法国的干预。斐迪南·德·雷赛布照会埃及政府,自己拒绝承认埃及政府的管辖权,如果双方对簿公堂,自己将得到法国的保护。当时发生的一切事都预示着不久后世界要重新讨论东方问题: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境内发生了起义,塞尔维亚有人在搞泛斯拉夫主义[3]阴谋。这样一来,苏伊士运河还真可能会成为第二个博斯普鲁斯海峡[4]。
为求客观,研究这一时期苏伊士运河的管理要搞清楚各国的态度。英国是运河的主要使用者,因此,带头反对运河高额吨税征收标准。英国对苏伊士运河的服务迟缓和效率低下抱怨最多,但拒绝认购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的原始资本或随后的贷款。法国虽然刚在普法战争中失败,但正在迅速恢复元气。德国获得了可观的战争赔偿,但未对苏伊士运河问题发表见解。虽然威廉·尤尔特·格拉德斯通是唯一敦促欧洲应该对苏伊士运河管理问题表达不满的政治家,但连英国自己都对苏伊士运河采取消极应对的政策。二十年来,英国政府无论对内还是对外,采取一切可能手段反对苏伊士运河—最初希望阻止它开工,现在则不希望它完工。英国真心认为苏伊士运河会威胁自己在东方贸易中占据优势份额的地位。法国媒体更是常常将英国的这一观点报道出来。在接受苏伊士运河完工这一不可避免的事时,英国做得不是很好。英国政府可能已经正式担保了一笔在英国筹集的、用于运河完工的贷款。当时,在威廉·尤尔特·格拉德斯通领导的政客们看来,这个主意很可恶,跟英国应该购买苏伊士运河的建议一样可恶,尽管威廉·尤尔特·格拉德斯通在1883年曾提议以百分之三点五的利率向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提供八百万英镑的贷款。英国就是这样迫使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拿出收入来支付资本支出的。英国反对修建苏伊士运河,导致苏伊士运河修建成本几乎翻了一倍。法国人认为,英国的政治家不可信,英国的金融家很虚伪,而英国的船主更不讲理。
在外交领域,法国人抱怨英国的理由差不多。在本杰明·迪斯雷利于1874年2月1日上台执政之前的几年中,英国的声誉已经下降,在普法战争期间甚至都不再被视为领导欧洲的大国,并被忽略。英国曾允许俄罗斯帝国逃避遵守《巴黎条约》在黑海方面的条款,在对美政策方面做得也不好。英国政府1873年时的声誉与六十年后的没什么不同。外交界已经开始意识到,作为政府首脑的本杰明·迪斯雷利遵守英国条约、重视英国权利,表达英国观点时不仅是出于“权宜之计”,更是为了英国的长远利益考虑。几个月后,本杰明·迪斯雷利明确表示(他的前任绝不会这么做),英国不会对德国毫无理由地恢复对法国的敌对状态一事坐视不理。欧洲的政治家意识到,经过五年,英国再次成为不可忽视的力量。
本杰明·迪斯雷利
莱昂内尔·德·罗斯柴尔德男爵
本杰明·迪斯雷利对东方一直都很感兴趣,年轻时,他曾在舒卜拉结识了埃及总督穆罕默德·阿里帕夏,并在雅尼那帕夏座下为哈里发工作过。这使本杰明·迪斯雷利有机会研究奥斯曼帝国的情况。因英国国内对威廉·尤尔特·格拉德斯通的国内活动的一波反对浪潮,本杰明·迪斯雷利野心高涨。不过,在国内寻求实现自己的政治理想存在风险,于是,本杰明·迪斯雷利试图将一部分英国尚未动用起来的力量转移到外交事务。1875年5月,本杰明·迪斯雷利下了“如果可以就收购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的决心。他派莱昂内尔·德·罗斯柴尔德男爵到巴黎试图重新开始曾被格兰维尔伯爵格兰维尔·莱韦森-高尔拒绝接受的谈判。但时间是金融交易的关键,而有利时机已经逝去。斐迪南·德·雷赛布当时的确还处在低潮,但已经时来运转。1872年,通过苏伊士运河的船舶净吨位达到一百一十六万一千吨,结转净利润二百零七万一千法郎。1873年,根据1870年7月发行的债券可知,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的支出达到五百万法郎;1874年,其支出为一千万法郎。接下来,1875年及1876年两年的结转净利润分别为四百五十五万六千法郎和二百六十一万五千法郎。此外,1874年,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的利息欠款被资本化为价值三千四百万法郎—四十万股,每股单价八十五法郎,利率百分之五—的债券,可在四十年内按面值赎回。法国已经从战争失败的打击中恢复了。1873年夏,法国尚博尔伯爵亨利和俄罗斯帝国的亚历山大·戈尔恰科夫在因特拉肯举行对话,内容包括如何捍卫法国在埃及的利益。
尚博尔伯爵亨利
亚历山大·戈尔恰科夫
弗雷德里克·格林伍德
此时,新的问题出现了。过去的十三年里,伊斯梅尔帕夏以埃及的收入为担保每年借贷近七百万英镑,这意味着在他任期期间埃及公共债务从三百万英镑增加到九千八百万英镑。实际上,除了在苏伊士运河项目上花了六百万英镑,其余钱全部被挥霍了。而1875年10月奥斯曼帝国苏丹的破产更是使伊斯梅尔帕夏前途无望。君士坦丁堡经济崩溃后,亚历山大港就陷入了危机。除非伊斯梅尔帕夏可以借到还1875年12月利息的钱,否则就要面临和宗主国相同的结局。或许,破产是最好的解决方案,英国人几乎不会允许埃及暂缓偿还欠款[5]。况且,国际债务与私人债务没什么不同。只要得到钱救急,伊斯梅尔帕夏才不会在意那是什么钱。急需资金的伊斯梅尔帕夏计划在1875年11月把自己的苏伊士运河持股卖给法国的金融家,或至少用这些股份作为新贷款的担保。无论如何,伊斯梅尔帕夏都要筹到四百万英镑。至少有一个法国集团计划购买伊斯梅尔帕夏的股份,但没人愿意借给伊斯梅尔帕夏超过五千万法郎的钱,哪怕利率高达百分之十八也没人这么干—要得到法国政府的批准也不容易。此时,《帕尔摩报》的编辑弗雷德里克·格林伍德于1875年11月14日从奥斯汀托钵修会著名金融家、《每日新闻》持股人之一亨利·奥本海姆那里听到了伊斯梅尔帕夏出售股份的消息。亨利·奥本海姆发现弗雷德里克·格林伍德与政治有某种紧密关系,自己则完全没有。1875年11月16日,弗雷德里克·格林伍德告知德比伯爵爱德华·斯坦利自己的设想。1875年11月15日,伊斯梅尔帕夏出售股份的非官方消息到达外交部的德比伯爵爱德华·斯坦利耳中,并且有人建议英国政府应当买下这些苏伊士运河股票。德比伯爵爱德华·斯坦利表现得很谨慎—这很可能会拖延时间,而本杰明·迪斯雷利的表现与之大相径庭。在本杰明·迪斯雷利看来,德比伯爵爱德华·斯坦利要立即通知在开罗的英国代表告知伊斯梅尔帕夏,如果能得到令人满意的条件,英国政府就愿意购买他的持股。英国代表找到伊斯梅尔帕夏,抗议称伊斯梅尔帕夏并无意出售这些股票,只想把这些股份作抵押。其实,不管是“卖股”还是“抵押”,产生的实际影响都没有太大差别。英国驻开罗总领事斯坦顿将军坚持暂停谈判,以便给英国政府提出建议的机会。实际上,伊斯梅尔帕夏必须思考,这批股份到底还有多少价值,换取利率百分之五的四百万英镑贷款是否值得。在未来十八年获得分配“盈余利润”的权利已被售出,现在只剩下支付到1894年的百分之五利息。伊斯梅尔帕夏虽然对政治不感兴趣,但有自知之明。在出售股份协议签订的第二天,他评论道:“对贵国的政治和经济而言,这是最好的投资,对我国来说却非常糟糕。”
1875年11月27日,本杰明·迪斯雷利提出倡议,内阁决心收购伊斯梅尔帕夏持有苏伊士运河股份。但该计划执行起来很勉强。当时,在印度事务部工作的阿盖尔公爵乔治·坎贝尔是该收购计划的坚定支持者。
然而,有一点已经明确了,那就是英国决心不让这些股份落入法国之手。法国政府则必须做出选择,是把这些股份拱手让给英国,还是硬着头皮顶住本国财政危机买下这些股份。最后,法国选择一切顺其自然。而所有外交官中最现实的斐迪南·德·雷赛布以公开和正式的方式欢迎“英国在运河管理方面的合作”。斐迪南·德·雷赛布希望从这笔英国投资中获得与英国在运河管理方面合作的机会,但事与愿违。尽管为了在董事会中加入三名英国人,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将董事人数从二十一人增加到了二十四人[6]。英国人中第一批提名董事的是皇家工程师约翰·斯托克斯爵士、查尔斯·里弗斯·威尔逊爵士和将担任常驻巴黎的董事的E.J.斯坦登。
查尔斯·里弗斯·威尔逊爵士
不久,英国收购伊斯梅尔帕夏持股的事为全世界所知,并受到了好评。德国太子妃(即后来的腓特烈皇后)写信给英国维多利亚女王说:“我们听说这个消息都很高兴,也希望这件事对英国有好处……”在卡塞勒的威利[7]写道:“亲爱的妈妈,我必须给你写一封信,因为我知道你会很高兴英国买下了苏伊士运河,这多令人高兴!”斐迪南·德·雷赛布把这次收购看作最幸运的事,因为英国和法国的资本将结为一个最亲密的利益共同体。奥托·冯·俾斯麦祝贺德比伯爵爱德华·斯坦利“在适当的时机对苏伊士运河做了正确的事情”。这可能是指奥托·冯·俾斯麦后悔自己没有在1871年要求用苏伊士运河的部分股份作为法国战争赔偿的支付手段,要不然,他可能取得更大的政治经济成就。普法战争结束时,苏伊士运河只通航了十二个月。当时,英国政府会要求德国做出一定保证,但肯定不会反对法国转让股份给德国。据了解,在德国,将“苏伊士运河的股份作为战争赔偿”这件事甚至都没有被讨论过,真可谓是历史上众多令人扼腕的“如果”之一了。
然而,德比伯爵爱德华·斯坦利一开始对收购苏伊士运河股份一事充满疑虑。1875年11月19日,他在写给外交官理查德·莱昂斯的信中说:“我真希望我们不要被派去参与这桩购股案。从经济上来说,这可不是件好事,我们与法国和‘高门’之间都会因此闹得不愉快。”这是个典型的片面观点。
在表达对收购股份的不满时,财政大臣斯塔福德·诺思科特爵士更加直言不讳。1875年11月26日,他在写给本杰明·迪斯雷利的信中说道:“我国对苏伊士运河采取的政策和措施都没给我们带来好名声。运河修建之初我国就反对,还拒绝帮斐迪南·德·雷赛布纾困。后来运河建成,我国不仅使用,还与本国船主吵了个不可开交。现在,竟然要利用我国在埃及的影响力收购苏伊士运河的股票,还要显得这是一件好事……我不喜欢这样。”然而,塔福德·诺思科特爵士到1876年1月26日就改变看法了,在写给本杰明·迪斯雷利的信中说道:“我认为购买苏伊士运河股份的做法很完美。后来事情的发展,进一步证明我们没有做错,而是做对了。”
德国太子妃(即后来的腓特烈皇后)
威利(即后来的德国皇帝威廉二世)
奥托·冯·俾斯麦
理查德·莱昂斯
感谢剑桥大学彼得豪斯学院H.W.V.坦珀利教授提供的文本。它们详述了在首次宣布购买苏伊士运河股份时自由党党首的反对理由:
格兰维尔伯爵格兰维尔·莱韦森-高尔私人信(档案署)
1875年11月22日,威廉·尤尔特·格拉德斯通致格兰维尔伯爵格兰维尔·莱韦森-高尔:
您可能想知道购买苏伊士运河股份这件事让其他朋友产生了什么想法,包括我这种无关紧要的人在内。我对这些彼此矛盾的观点做了总结,发现以下几条是共通的:
1.立即购买。
2.马上付款。
3.埃及赫迪夫在一段时间内以最低的百分之五利息作担保,之后我国将获得所购股份产生的红利。
4.这种股份购买行为在某种程度上需要议会同意。我想了一下,或许有些财政机构会通过向议会提交抵押物的方式出这笔钱,但议会应该不会自己拿四百万英镑出来。
5.目前,没有要为这件事召集议会两院的迹象,只有各方的认可声音逐渐变大。
我是出于对绝大多数人应有的尊重,以温和的口吻写下这些文字的。但我个人对眼前尚不全面的信息的看法是这样的:如果这件事与其他大国共同完成是很愚蠢的,将会使我国的处境变得尴尬;如果不合作也很愚蠢,因为风险太大了。除非是为了防止运河关闭必须收购股份,否则,我不知道有什么证据证明这么做是必要的。然而,苏伊士运河几乎不可能关闭,就像伦敦运河和曼彻斯特通海运河不可能关闭一样。
1876年11月17日,威廉·尤尔特·格拉德斯通致格兰维尔伯爵格兰维尔·莱韦森-高尔:
在战时,我们对“SC”(苏伊士运河)的控制真的比我们在地中海的海上优势更有价值吗?埃及真的会提升我们的优势?如果不会,那么我们坚持购买股份将变成一种新的军事责任、一种负担乃至于一种邪恶!
1875年11月22日,威廉·尤尔特·格拉德斯通致格兰维尔伯爵格兰维尔·莱韦森-高尔:
您可能还记得,我们在内阁会议中讨论了运河的中立化问题,并提出买下它的建议(至少是提到了)。据我所知,我们强行搁置了购买的建议,并发现要苏伊士运河中立是没有理由的,部分原因是这么做难度很大,但主要原因还是眼前的状况很好,不需要改变。
1876年1月19日,威廉·尤尔特·格拉德斯通致格兰维尔伯爵格兰维尔·莱韦森-高尔:
我认为德比伯爵对苏伊士运河的看法比较片面,只有部分是正确的,如果从多方面来看,大部分则是错误的。在这种情况下,参股或者准备参股私人企业有什么危害?谁又敢说一家被多国所有、全部执行外国条款的企业理论上可以完全不受异议,实践中也没有困难呢?
欧洲以前没有“多瑙河委员会”的先例。这个世界上不存在多国合营的企业。
1875年11月28日,格兰维尔伯爵格兰维尔·莱韦森-高尔致威廉·尤尔特·格拉德斯通:
您对购买少于苏伊士运河三分之一股份有何看法?我认为,《泰晤士报》是从罗斯柴尔德家族那里得到消息,而《每日电讯报》是从德比伯爵那里得到消息的。
对上述问题,我的第一感觉(当然我不相信自己的第一感觉)是:这么做十分愚蠢。
我认为政府还没有当私人企业的股东的先例(不是吗?),而用常规手段是无法控制私人企业的。(www.daowen.com)
难道采取一种政治手段还不足以引导并证明其他国家采取预防措施吗?
难道斐迪南·德·雷赛布和罗斯柴尔德家族没有欺骗我国政府,通过收购法国资本家的方式搞威胁,从而极大炒高苏伊士运河股份价值的可能性吗?
为了有效控制苏伊士运河,我国政府是否有在开放市场上以更高价格购买另外十万股的打算?如果这么做了,那么剩余的股东是否就没法给英国政府不断制造麻烦了?这样的收购会不会引起各种各样的国际难题?苏伊士运河是否会仍处于我国一直坚持的、有奥斯曼帝国苏丹拥有自由裁量权的状态中?购买股权这么大的责任难道我们不咨询议会就立刻承担下来吗?
1875年11月28日,兰斯当勋爵[8]致格兰维尔伯爵格兰维尔·莱韦森-高尔:
您怎么看苏伊士运河发生的事?我认为,就苏伊士运河对我国本土与印度交通造成的影响而言,我国并不需要这种新的、更加强大的地位干预东方政治,但每个人似乎都赞成我们要拥有这种地位。我认为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是持有苏伊士运河股份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政府的声望,特别是在商界和海港方面。
兰斯当勋爵
1875年11月29日(写于1875年11月28日),哈利法克斯:
威廉·尤尔特·格拉德斯通对购买自己曾以政治、经济等各种理由声讨过的苏伊士运河一事感到非常兴奋。
(格洛斯特的伯克利城堡)斯潘塞·卡文迪什与格兰维尔伯爵格兰维尔·莱韦森-高尔关于《泰晤士报》上的法国书信。威廉·哈科特的报告是“对政府而言的合理案例”。
斯潘塞·卡文迪什
1875年12月5日:
根据他的说法,这笔交易的目的既不是最终获得整个苏伊士运河,也不是为了增加英国在埃及的影响力,更不是向世界宣布英国在东方问题方面将有什么利益和政策,仅仅是为防止苏伊士运河完全落入法国手中。建议暂时先对相关事务含糊其词。
大英博物馆(编号F.O.M.S.S.38955),1875年11月30日哈蒙德致奥斯丁·亨利·莱亚德:
我觉得你肯定和全世界其他人一样感到惊讶……这当然是一个大胆的实验(我十分欣赏)。英国现在处境尴尬,应该要遵守“高门”的特权法案条款,并且在某种程度上容易受到赫迪夫的影响,我们如果要反制可能多有不便。不知道《泰晤士报》的报道对平息暴动能有什么帮助?
1875年12月22日:
德比伯爵的只言片语证实了这一怀疑:我们的政府购买苏伊士运河股份就是在摸黑往前瞎跳,这是难免的。
1875年12月11日,斯潘塞·卡文迪什回复威廉·尤尔特·格拉德斯通道:
不如同意。
1875年12月13日:
建议“武装中立”。
如果这是一条穿过巴拿马地峡的运河,我们是否应该允许美国基于“对美国沿海贸易十分重要”的理由加以控制?
1875年12月16日,亨利·里夫致格兰维尔伯爵格兰维尔·莱韦森-高尔:
我从法国得到了关于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章程和条件的非常详细的资料,结果发现由于英国政府对事实的轻蔑和无知,当前的状况对英国十分不利。
……尽管我认为我们的投资并不明智,付出的金钱数目也不合理,还可能带来不利的政治后果,但我认为,英国政府还存在“在20世纪的头二十五年里并不会因购买苏伊士运河股份而感到遗憾”的可能。只是,想要准确预知未来,那就需要十分长远的眼光了。
1876年1月22日,伯明翰会议(1876年1月5日约翰·布赖特致格兰维尔伯爵格兰维尔·莱韦森-高尔):
我同意你对“股票交易”的看法,我们不该去做除“股票”以外的“交易”,如果非要再增加选项(“重大政治交易”),我认为就是对奥斯曼帝国独立完整性的严重打击。在我看来,德比伯爵对这件事的看法是正确的,我们应该邀请“大国”团结起来,共同拥有、控制和保卫运河,这样才能确保我们自己的利益安全,而不会被其他国家觊觎。按照目前的情况,俄罗斯和奥地利可以任性妄为,而我们的实力下降了,连示威的声音也不如从前。我认为英国在1854年到1876年土耳其问题中的政策是错误的,这对英国而言是极大的侮辱。
约翰·布赖特
乔治·厄尔·巴克尔在《本杰明·迪斯雷利传》(第五卷)中对苏伊士运河股份收购的事及所有相关情况都做了详细叙述。在《苏伊士运河》中,查尔斯·W.霍伯格教授从法国的视角出发提供了更多细节。哈尔福德·兰开斯特·霍斯金斯教授在《英国通往印度》中对许多相关事实进行了整理。本杰明·迪斯雷利的成功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法国政府急于采取对英国的友好措施,他对英国出资持股抱友好态度,却对法国“辛迪加[9]”购买伊斯梅尔帕夏持有的股份很反感—法国银行家的态度也一样。本杰明·迪斯雷利领导的英国比威廉·尤尔特·格拉德斯通领导的英国更值得法国支持。在莱昂内尔·德·罗斯柴尔德男爵的帮助下,本杰明·迪斯雷利做出了选择,得到了好处。交易完成后,罗斯柴尔德家族企业获得收购价百分之二点五的佣金和百分之五的利息。这是一笔大钱,跟收购的风险系数成正比[10]。从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的资金中抽出四百万英镑(具体期限不定,但一定是很长一段时间),必然会导致公司业务出现大幅变动。由于没有这样的交易先例,英国政府还要考虑货币价值可能发生的变化及议会可能采取的否决等因素。本杰明·迪斯雷利确实在下议院提出了“由罗斯柴尔德家族购入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的股份,待议会批准后立刻转手卖给英国政府”的建议。然而,英国政府买股份的钱实际上是从罗斯柴尔德家族那里借来的。本杰明·迪斯雷利的建议基本上不可行,但听起来还挺便利的。
当苏伊士运河预算案(购买股份)在几个月后提交议会审议时,“政府在一家商业公司持股”的原则和做法都遭到猛烈批评。反对党领袖斯潘塞·卡文迪什说,政府购买股票的意图已经引起某些利用这些信息为自己谋利,而使他人蒙受损失的金融家的注意。斯潘塞·卡文迪什做了这样的总结:“我不认为我们可以为自己的政府在欧洲证券交易中发挥的作用感到自豪,我反倒希望将这作为一次避免以后进行这类交易的警告。”当时的批评者不清楚—现在的批评者还是不清楚—英国政府究竟在哪些方面获得了好处。当然,这些批评者显然也不希望由法国人持有所有的股份,因为这样法国政府就很难在任何关于苏伊士运河的国际争议产生时抵抗来自议会的压力。如果在埃及又发生了例如1882年时那一类的骚乱事件,那么法国也有责任保护苏伊士运河,即便它对于英国利益十分重要。无疑,本杰明·迪斯雷利只能靠快速收购股份来阻止法国的收购。
有没有其他可以确保由英国持有这些股份的替代方案?这似乎是一个没有被认真考虑过的问题,约翰·斯托克斯爵士建议应将股票分配给七百零六个受托人,每人持有二百五十股。英国将因此在董事会拥有十张选票,并足以控制股东年会,但这个建议被拒绝了。
国际法问题往往都是产生于“先斩后议”,不是在事前进行咨询,而是事后援引规则或原则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解释或者辩护。
坦白地讲,本杰明·迪斯雷利的行动是出于政治考量的权宜之计,尽管他相信自己的做法从商业角度来看是合理的。本杰明·迪斯雷利认为,一个机构不能同时具有政治和商业性质是谬论—国债就是最好的反例。购买国债的目的有很高的政治性,但人们买下国债后就会发现,为了保证国债在商业上成功,政府事先会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苏伊士运河股份收购一事虽然算是开创重要的先例,但几乎没有引起当时司法界的任何关注。
在此期间,国际交通通道发展十分迅速。德国政府和意大利政府共同拥有对圣哥达隧道的所有权,比利时政府享有莱茵铁路的一份利益。英国还在积极探讨有关英吉利海峡隧道建设的可能性(1876年1月10日《泰晤士报》),而全球航海的船刚刚才根据1857年条约获得了自由进出波罗的海的权利。但上述国际通道和苏伊士运河没有任何共同之处,它们是工商业企业的产物,根据国际交通自由理论在一定范围内享有自由,并体现了“如果没有多国政府的认可和支持就建不成”的共识。
任何外国商业企业中的“国家所有”与“个人所有”相比,在商业和政治上造成的结果有所不同。就股份制企业而言,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企业的法定地址不同。这可能会决定非公司人士对与公司签订合同的违反提起诉讼时的法院选择,如苏伊士运河的法定地址在埃及。
第二,公司股东履职地所在不同。这与公司章程有关。股东在诉讼中根据这一规定选择法院上诉。对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而言,股东履职地是法国。
第三,一切有可能违反合同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非公司人士的所在不同,可能在任何地方。
因此,英国政府作为股东,有义务遵守埃及或法国法院的决定(视情况而定),即使拥有多数或全部股份也是如此。苏伊士运河的状态不仅对英国本土,对印度及其他殖民地都非常重要。然而,现在英国必须依靠外国法院的公正捍卫自己的主张。届时,很可能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在别的地方已经发生了:英国要么选择与这些外国法律对抗,要么依据外国法院裁决,和平放弃部分权利,尽管这些权利对维护大英帝国的完整性十分必要。
海牙有一个常设国际法庭。这个法庭有时可以处理这些问题,但总想靠它解决问题是愚蠢的,走国际联盟的调解程序也不适用上述情况。
就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这样的企业而言,国家持股人(英国政府)主要是战略经济政治目标,而包括埃及政府在内的其他股东和特许权所有人的目标则完全是商业性的。英国政府的关切是确保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不向通过的用户索要超过支付给股东合理报酬所需的费用,而其他股东只想多赚钱。
1876年,谢尔顿·阿莫斯曾说道:“英国在苏伊士运河问题上的责任与利益就是确保发生冲突时不要过于重视利润。”实际上,将像英国这样的国家接纳为股东,已经承认了股东中将存在与其他持股人的利益和义务永远不同(通常还会相反)的成员这一事实,何况一个国家购买股份通常就是为了让这些股份永远退出市场。
苏伊士运河这种为全世界利益服务的运河从一开始就不能完全服从于埃及这样的弱国的主权,其国际重要性决定了它的控制权不能由某一个大国独占。不管有没有效果,在一个努力消除国际贸易障碍的世界中,由一家主要目的是从商业活动中尽可能多获利的公司(即使面临一大部分生意都被转移到更长的好望角或者巴拿马运河航路也在所不惜)继续不受约束地把持苏伊士运河这一亚欧商路并使其商业化都是不正确的,应该遭到反对。
好望角
附:英国政府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持股表(1894年到1932年)
1875年,英国政府以三百九十七万六千五百八十英镑的价格从埃及赫迪夫伊斯梅尔帕夏手中买下苏伊士运河十七万六千六百零二股股份。起初五百法郎的一股后来被拆分为两股,每股二百五十法郎。1932年3月31日,英国政府持有二十九万八千五百二十六股,市值估计为五千二百九十四万七千六百四十英镑,并提取其中价值四十万六千九百七十七英镑用于削减国债。直到1894年的股票抵押贷款到期后才收到百分之五的利息,共计三百八十三万三千四百八十四英镑。下表是根据英国财务账目中苏伊士运河相关数据编制的,显示了截至1932年3月31日每个财年收到的利息和股息金额。
【注释】
[1]1869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中显示为四亿五千三百六十四万五千法郎。—原注
[2]休·奇尔德斯先生后来官至战争大臣,1874年到1880年担任皇家邮政轮船公司董事长。1869年,他向威廉·尤尔特·格拉德斯通提出了英国应保有苏伊士运河大笔股份的建议。参见《柴尔德斯传》第1卷,第230页。—原注
[3]泛斯拉夫主义,一种诞生于19世纪初的思潮,主要内容是试图“表现共同的斯拉夫意识”。欧洲其他国家,如英国、法国等,都担忧这种思潮会团结斯拉夫各民族的力量,进而威胁国家利益,因此,都抵制这种思潮。后来,“泛斯拉夫主义”一度成为南斯拉夫构建国民认同的纽带,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被超越阶级、种族的“红色意识形态”纽带所取代。—译者注
[4]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博斯普鲁斯海峡归一个国际委员会管理。这里作者认为,苏伊士运河可能也要“如法炮制”,由一个国际委员会而不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公司单方面管理。—译者注
[5]最早的纪录来自1875年9月28日的贝尔格莱德。—原注
[6]为了获得董事资格,这些人至少要持有三百股股份。—原注
[7]即后来的德国皇帝威廉二世。—译者注
[8]即亨利·佩蒂-菲茨莫里斯(1845—1927),英国政治家,第五代兰斯当侯爵,曾任英国外交大臣、战争大臣等职。—译者注
[9]辛迪加,垄断组织的一种(其他垄断组织还有“卡特尔”等)。—译者注
[10]根据英国议会1882年6月22日报告,收购运河股份的实际开销如下表所示:
—原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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