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彝族宗法制度:血缘纽带与长子继承制

彝族宗法制度:血缘纽带与长子继承制

时间:2023-10-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彝族宗法制度的核心是血缘纽带,其表现形式就是“长君长,幼臣仆”的嫡长子继承制。彝族的宗法制度不仅是一种承袭关系,而且是关于某个血缘内人们相互关系的制度。二是彝族的宗法制度与中原王朝在统治彝族地区的过程中,又富有弹性。一旦中原王朝无力控制彝族地区,其内部仍然依靠这种宗法制度来继续维持统治。神权结构与社会结构模式相联系,并与社会的道德规范融为一体,进而形成彝族社会的宗法等级观念制度。

彝族宗法制度:血缘纽带与长子继承制

在原始社会彝族也同其他不少兄弟民族一样,血缘关系是当时人们最主要的社会关系。但是,这种社会关系在彝族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时期,即历史上从氏族、部落向民族的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被完整地保留下来了。因而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私有制的产生,彝族中的贵族集团也随着阶级社会的出现而转化成了世俗的家族统治集团,这就是一般所说的宗法制度。《西南彝志》等许多彝文史书中大量记载的彝族谱牒,其所反映的就是这样的历史事实,即一直绵延不断的宗族血缘关系。

“六祖”分支以后,各部在向各地发展的过程中,其君长地位的更迭,完全依照父死子继这一准则来进行,这就是彝族社会长期处于宗族宗法统治的历史根源。在历史上,这种宗法制度在其形成初期,虽然也曾起过一定的进步作用,但越往后,就越显得更加腐朽。家族、家支或部落各自据地为营,占山为王,打冤家、报家仇的现象层出不穷,总是没完没了。虽然有时在遭遇外敌入侵时,也会联合起来共同抗敌,但对外战争一结束,内部纷争很快又起,其结果总是在相互争斗中两败俱伤,最终谁也战胜不了谁,进而不但造成了长时期的对外封闭,也造成了本民族内部间相互封闭、相互争斗的部落之间鸡犬相闻,生死不相往来,在长时间的人为隔离中,相互间的差异越来越大,严重制约了民族自身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加之明、清两代封建朝廷对彝族人民连续不断的残酷镇压和屠杀,使彝族地区在进入近代社会以后,开始越来越落伍下来。

彝族宗法制度的核心是血缘纽带,其表现形式就是“长君长,幼臣仆”的嫡长子继承制。在君、臣、师、匠这一政治体制形成后,嫡长子是理所当然的君主。而庶子则成为中、下层中不同等级层次的构成部分,从而组成不同的统治阶梯,成为政权和族权合二而一的宗法政权体制。《西南彝志·六祖的起源》中记载说:“我们的祖先勿阿纳住慕俄格管理人民的时候,有四十七慕濯、一百二十祃裔、一千二百奕续助军管理城池。中军有十二骂色,是身为阿者家的要人”,这就是血缘宗法制度中的政权体制。

明弘治《贵州图经新志》中记载说:按照彝族惯例,称宗支为蔺,宗子有主持祭祀的大权,其余庶支附祭于大宗,君长称苴穆,嫡长子袭其位,庶子则为穆濯,穆濯之嫡长子又袭穆濯,其余世子为祃衣、衣苏(奕续)。穆濯、祃衣,均为贵族,彝语称贵族为“俄”,君长分给他们祭器、田土,各自进行管理。

彝族宗法有大宗、小宗之分。宗主由于有了主持祭祀祖宗的权利而有了大宗的地位,并有统帅各宗支对外交往的权利,以及决定整个宗族内部重大事项的权利,这就是唐朝以后一些相关汉文史料记载中所说的“鬼主制度”。按照彝族的习惯法,嫡长子不但可以继承财产,而且还要承袭祖先的“灵筒”,故称长房为“以孟”或“艺补”,意为继承祖先祭祀,非长房不得作“正祭者”。(www.daowen.com)

彝族的宗法制度不仅是一种承袭关系,而且是关于某个血缘内人们相互关系的制度。与此同时,它也不仅是人们之间一般的血缘关系,而且是带有某种相互权利和义务的血缘亲属间的支配制度。各宗支在宗主的率领下,应尽各种社会义务和政治义务。这就是彝族宗法制度的社会、政治意义。

因此,在彝族历史上的宗法制度之下的君、臣、师、匠四位一体组织形态,一是可以调节宗族内部的稳定及和睦,平衡血缘群体各部分之间的利益关系,是维护血缘集团共同利益的精神支柱和力量源泉。这就是历史上乌蒙、乌撒、东川、芒部、水西、播勒等一些较大部落对外能团结一致的重要原因,也是唐朝时期,两林部落都鬼主之所以能动员整个嶲州地区的彝族打败吐蕃军队进攻的原因。二是彝族的宗法制度与中原王朝在统治彝族地区的过程中,又富有弹性。在改土归流以前,当中原王朝的力量能控制彝族地区的时候,往往在中央王朝统一的行政区划内,各部控制的区域内仍然实行君、臣、师、匠四位一体的宗法制度。一旦中原王朝无力控制彝族地区,其内部仍然依靠这种宗法制度来继续维持统治。如水西的“阿者苴穆”在归附明王朝时,就接受了宣慰使的封号。其下的人也同样获得了两重身份,即具有官方授予的官职,又是彝族内部的首领。宣慰使下的嫡系家支,在族内称“窝兹(宗亲)”,他们所管辖的地方,构成了一个个的行政区域——则溪。则溪之下的穆濯、骂裔、夜所等,既是家支头目的称号,也是各级地方官员的称号,犹如州、县、乡、村的行政长官

在彝族的古代社会,以血缘为纽带的统治体系中,还有人神合一的观念意识作支撑,这种人神合一的等级制度结构又用宗教神权来加以固定,即统治者既是人,同时又是神。神权结构与社会结构模式相联系,并与社会的道德规范融为一体,进而形成彝族社会的宗法等级观念制度。在这种神权结构中,各种“神”只能在自己位置范围内行使权力。如“兹”既是君王,也是具有至高无上权力的“天神”;“莫”是君王下属掌管军事的大臣,是“天神”下面的“武神”;“毕”是“天王”身边的谋士,是辅助“天王”的通天之“神”,这就是君、臣、师三位一体人神合一的统治政权结构。

人神合一的神权统治观念,是彝族历史上从部落酋长向部落联盟过渡时期的产物。这种人神合一的统治观念赋予了部落联盟首领至高无上的权力,并顽固地影响和支撑着彝族奴隶制社会的长期延续。在不少彝族地区,特别是边远山区,这种人神合一的统治制度一直延续到了20世纪40年代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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