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地震应急与救援措施,广东省地方性法规汇编

地震应急与救援措施,广东省地方性法规汇编

时间:2023-10-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位置应当向社会公布,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第四十条 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预报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的要求,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做好抢险救灾准备。

地震应急与救援措施,广东省地方性法规汇编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抗震救灾指挥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明确职责分工,组织联合演练,健全指挥调度、协调联动、信息共享、社会动员等工作机制,提高地震应急救援、灾后安置组织指挥和应变能力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

第三十三条 交通能源通信、水利、电力、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大型车站、机场、港口、大型商场、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地震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建立由公安、地震、卫生、建设、国土资源、气象等部门参与的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

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应急启动和联动机制。

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相应的装备、器材,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地震灾害紧急救援能力。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

地震灾害救援志愿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展防震减灾、地震应急知识科普宣传;

(二)进行地震宏观异常观测活动和震时的灾情速报;

(三)地震发生后,组织开展自救互救、人员紧急疏导;

(四)协助灾区政府和专业救援队伍开展现场救灾物资发放、平息地震谣言、安定民心等工作。

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知识培训与演练,使志愿者掌握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技能,增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能力。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统筹实施,利用广场、绿地、公园、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场所与设施,统筹规划和建设具备安全避险、医疗救护等功能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位置应当向社会公布,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学校、住宅区、医院、剧场剧院、大型商场、大型酒店、体育场馆、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应急疏散通道应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第三十七条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启用时应当配置以下基本设施:

(一)应急篷宿区设施;

(二)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设施;

(三)应急供水、供电、通信设施;(www.daowen.com)

(四)排污、垃圾储运设施;

(五)应急通道;

(六)临时流动公厕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灾害抢险救灾装备储备制度,做好抢险救灾装备所有人登记工作。

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征用物资、设备或者占用场地。征用物资、设备或者占用场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检查工作,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地震应急保障措施。

第四十条 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预报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的要求,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做好抢险救灾准备。

第四十一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的要求,成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开展紧急救援行动,动员社会力量进行抢险救灾;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震情监视,及时提出地震趋势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

(二)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统筹安排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协调做好转移安置灾民工作,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妥善安排灾民基本生活

(三)财政部门应当统筹安排灾害救助资金;

(四)卫生、医药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迅速开展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五)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保持通往灾区应急专用通道的畅通,为参加灾区救援的车辆核发专用通行标志;

(六)通信部门应当开设应急专用信道,保证灾区通信畅通;

(七)建设、市政、交通运输、水务、供电、通信、环保、房管等部门,应当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并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等设施,对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八)公安部门应当迅速组织力量开展救援工作,并及时采取措施,加强消防、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灾区社会秩序;

(九)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对地震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进行调查评估并做好应急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震情、灾情信息报告制度。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地震灾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地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等信息由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对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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