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专职主席一人,并可以设副主席一至二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配备专职副主席,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并为本届各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成员,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二)组织代表参加初任培训、专题培训等履职培训活动;
(三)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视察、参加执法检查、对本行政区域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听取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汇报、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上级国家机关派驻乡镇单位的工作,以及开展其他活动;
(四)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联系在本行政区域居住、工作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助代表组成代表小组并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活动,及时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便利、做好服务保障;
(五)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组织办理主席团交办的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对代表重点建议,可以采取组织专题调研、跟踪督办、实地考察、开展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加强督办;(www.daowen.com)
(六)代表依法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的,应当及时进行联系和安排;
(七)办理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主席团交办的工作。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协助主席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出席或者列席乡镇的重要会议和本级人民政府工作会议,应邀列席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接受代表和选民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接受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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