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主席团由七至十一人组成;九万人以上的乡镇,主席团成员的名额可以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十五人。
第二十条 主席团召集和主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确定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日期、日程;
(二)决定列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人员名单;
(三)提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草案、选举办法草案,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草案,主席团成员、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等建议名单,提请大会会议选举或者通过;
(四)决定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和表决议案办法;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对决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议案,可以列入下次会议议程,也可以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五)依照法定程序提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主持选举;
(六)提出是否接受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以及代表提出的辞职请求的议案及决定草案,提请大会通过;
(七)决定代表联名提出的质询案的处理,将主席团或者代表联名提出的罢免案提请大会会议审议;
(八)提出各项决议、决定草案,提请大会会议审议和表决;
(九)发布公告;
(十)其他依法需要由主席团讨论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应当在举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七日前,将会议举行时间和会议事项通知代表,并至少提前一天将会议资料送达代表。临时举行的会议,不受上述时间规定限制。
第二十一条 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人民代表大会对主席团的工作安排,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每年选择若干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有重点有计划地开展工作:
(一)组织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开展相关视察和专题调研,代表对专项工作作出评议的,报告机关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向代表反馈;(www.daowen.com)
(二)组织代表对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提出执法检查报告,要求本级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机关对执法检查报告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及时研究处理,并向代表反馈;
(三)组织代表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四)组织代表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合法性、完整性、可行性,以及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是否适当等,进行初步审查;
(五)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等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由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并答复代表,公开办理情况的报告;
(六)建立和完善代表联系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制度,定期组织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听取并反映群众意见,回答选民询问,接受选民监督;建立代表履职档案,记录代表履职情况;
(七)加强代表履职平台建设,通过建立健全代表工作站、代表联络室或者网上代表联络平台等方式,畅通社情民意表达和反映渠道;
(八)听取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审查的报告;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公布代表名单;
(九)办理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交办的工作;
(十)其他依法需要由主席团讨论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至少每三个月举行一次会议。
主席团会议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召集,应当有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列席;也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本行政区域居住、工作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
第二十四条 主席团决定事项,以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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