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统筹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纳入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扶持专业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居家照料服务。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投资设立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特困老年人、低保家庭老年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以及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或者部分失能、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要。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推动政府投资设立的养老机构改革管理体制,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机构运营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布局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促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发展老年康复医疗事业。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支持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促进养老服务人才素质和服务水平的提高。
第三十七条 禁止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老年人消费。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开展对老年人消费的社会监督,保护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消费者组织、老年人组织等社会组织,应当做好老年人防范诈骗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个人信息安全、健康保健、投资消费安全等知识的宣传,增强老年人的防骗意识。(www.daowen.com)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涉及老年人权益的报警、控告、检举,依法查处针对老年人的诈骗、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保障老年人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三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质量技术监督、价格、卫生计生、旅游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以老年人为主要消费主体的产品生产、经营行为和服务等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下列行为进行查处:
(一)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而生产、销售保健食品;
(二)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发布虚假、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或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三)销售假冒伪劣、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保健食品;
(四)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等方式虚假宣传、欺诈销售食品、保健食品、健康用品等;
(五)销售保健食品过程中的不正当价格行为、非法行医行为;
(六)虚假宣传、违法经营老年休闲旅游等产品或者服务。
为会议营销提供场地或者其他条件的开办者、出租者、举办者,以及保健食品交易网站、电视购物频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等,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进行实名登记,发现利用其所提供的平台、场所进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并立即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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