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追责违规行为社会救助资金追回虚报伪造法律责任

追责违规行为社会救助资金追回虚报伪造法律责任

时间:2023-10-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八十九条 托养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对托养对象未履行生活照料、疾病治疗、寻亲服务、档案保管等基本托养服务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九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九十一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追责违规行为社会救助资金追回虚报伪造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限对救助申请进行审核、审批、公示的;

(五)不按照规定对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人员)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复核、核查的;

(六)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损害后果的;

(七)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八)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www.daowen.com)

(九)不按照规定核实处理有关社会救助举报、投诉的;

(十)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十一)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

第八十八条 救助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实行托养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九条 托养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对托养对象未履行生活照料、疾病治疗、寻亲服务、档案保管等基本托养服务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一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有关单位或者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请求、委托,代为查询、核对申请人社会救助有关信息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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