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给予临时救助。
第五十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救助:
(一)发放救助金;
(二)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
依照前款规定给予临时救助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以协助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申请相应的专项救助;对不符合专项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可以通过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慈善项目、社会募捐、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
第五十五条 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者个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受理临时救助申请的五个工作日内,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进行入户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相关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天。公示期满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www.daowen.com)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的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批准给予临时救助的,应当同时确定救助方式和金额;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已经获得临时救助的救助对象,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六个月。
第五十六条 对于非本地户籍且无法提供有效当地居住证的临时救助申请人,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包括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应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第五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申请或者依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的报告,可以启动紧急程序,实施先行救助。在救助后的十个工作日内补办申请审批手续,救助情况在救助对象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年。
第五十八条 临时救助的具体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合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个人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两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照人均计算。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