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以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教育救助。
第三十九条 教育救助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教育救助标准、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教育救助对象的基本学习、生活需求确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在国家和省确定的教育救助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教育救助标准。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教育救助的组织和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技工学校教育救助的组织和实施。
省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定期会同财政、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对各地教育救助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四十一条 根据不同的教育阶段需求,对教育救助对象分别给予下列救助:
(一)对学前教育儿童给予生活费补助;
(二)对义务教育学生给予生活费补助;
(三)对普通高中学生给予国家助学金、减免学杂费或者课本费,残疾学生免学杂费、课本费;(www.daowen.com)
(四)对中等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学生给予国家助学金、免学费,残疾学生免学杂费或者课本费;
(五)对普通高校学生给予国家助学金、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或者大学新生资助;
(六)对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提供送教上门、远程教育或者其他适合残疾儿童特点的教育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教育救助方式。
第四十二条 学校或者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当在新学年开学一个月内,通过召开家长会、张贴公告栏、书面通知、网络、媒体等形式,向学生(监护人)告知教育救助相关信息。
申请教育救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教育救助的学生(监护人)应当根据申请的教育救助项目,如实填写申请材料,提交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二)就读学校或者户籍所在地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根据学生(监护人)提交的申请,对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初步教育救助名单,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属人民政府教育部门确认;
(三)经审核、确认通过后,由就读学校或者户籍所在地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给予教育救助;审核、确认未通过的,就读学校或者户籍所在地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教育救助的学生(监护人)。申请教育救助的学生(监护人)有异议的,就读学校或者户籍所在地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予以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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