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广东省地方性法规汇编:医疗救助办理标准

广东省地方性法规汇编:医疗救助办理标准

时间:2023-10-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人员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并公布。符合规定的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

广东省地方性法规汇编:医疗救助办理标准

第三十三条 下列人员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关医疗救助:

(一)具有本省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且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特殊困难人员;

(二)具有本省户籍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

(三)具有本地户籍或者符合条件的持本地居住证的常住人口、当年在本省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和诊治门诊特定项目,其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达到或者超过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的百分之六十,且家庭资产总值低于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规定的上限的;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人员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五条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www.daowen.com)

(一)对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人员、通过审批的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不低于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给予资助;

(二)对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人员,通过审批的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人员,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并公布。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财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与即时结算系统数据对接,实现即时结算,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便捷服务。

第三十七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救助。符合规定的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

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应当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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