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广东省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及政府资金管理规定

广东省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及政府资金管理规定

时间:2023-10-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十三条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特困人员供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加强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接收安置特困供养人员的供养服务机构,支付特困供养人员生活、医疗和照料等费用。

广东省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及政府资金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省户籍的以下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

(二)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第二十二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日常生活、住院等必要的照料;

(三)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

(四)全额救助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

(五)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

(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其余必要的丧葬费用按照特困人员六个月基本生活供养标准从基本生活供养资金中核销。(www.daowen.com)

第二十三条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等制度相衔接。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具有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选择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的,供养服务机构不得拒绝。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特困人员供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加强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接收安置特困供养人员的供养服务机构,支付特困供养人员生活、医疗和照料等费用。

第二十六条 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制度,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为特困供养人员提供日常生活照料、送医治疗等基本救助供养服务。有条件的,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可设立医务室或者护理站。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形式,引导、激励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医疗等服务机构,为特困人员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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