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在森林特别防护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特殊保护区域实行全天二十四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严密监测火情动态,做好预防和扑救的各项准备工作。对参加森林防火值班、带班的人员,无法安排补休的,给予补助。
全省设立统一的森林火灾报警电话,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
第三十二条 发生森林火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应急处置办法或者应急处置方案,根据火灾现场情况,合理确定扑救方案,由现场指挥官统一指挥扑救。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和配合现场指挥官的指挥。
第三十三条 发生森林火灾,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第三十四条 发生森林火灾,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逐级上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由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报告省人民政府:
(一)二十四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
(二)造成两人以上死亡或者五人以上重伤的;
(三)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www.daowen.com)
(四)发生在省际或者地级以上市交界地区的;
(五)发生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特殊保护区域的;
(六)受害森林面积达到一百公顷的;
(七)需要省人民政府组织支援扑救的;
(八)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处警,依法调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 森林防火专用车辆属于消防车辆,按照特种车辆管理,并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森林防火专用车辆执行森林防火任务时,免缴车辆通行费。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