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广东省地方法规:加强省际水环境保护合作

广东省地方法规:加强省际水环境保护合作

时间:2023-10-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省际间水质保护的协调、合作。第二十三条 对需要国家层面协调处置的跨省突发水环境事件以及水污染纠纷,省人民政府应当向国务院提出请求,或者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请求。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跨省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健全突发水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开展联合应急演练。

广东省地方法规:加强省际水环境保护合作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省际间水质保护的协调、合作。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上游相关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联动工作机制,加强水环境信息交流和共享,依法开展环境监测、执法、应急等合作,共同应对和处理跨省突发水环境事件以及水污染纠纷,协调解决跨省重大水环境问题。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入境河流交接断面的水质监测,发现水质未达到控制目标的,应当及时排查原因;属于上游来水造成的,应当及时向上游相关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通报,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鼓励和支持流域内地级市、县级人民政府加强与上游其他省、自治区的同级人民政府的水质保护合作。

第二十三条 对需要国家层面协调处置的跨省突发水环境事件以及水污染纠纷,省人民政府应当向国务院提出请求,或者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请求。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的沟通、协调,通过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就流域跨省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与相关省、自治区进行协商。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流域内地级市、县级人民政府完善水质保护联动和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水质保护的重大事项。

流域内地级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污染的联合防治,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检查和联合执法,建立健全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会商、监测数据实时共享、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预警和联动机制,协调处理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

第二十五条 流域内地级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到控制目标。

河流交接断面水质未达到控制目标的,责任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在规定期限内达到水质控制目标。限期达标规划和水质改善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河流交接断面水质未达到控制目标的,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停止审批、核准在该责任区域内增加超标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该责任区域内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河流交接断面相邻人民政府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www.daowen.com)

第二十六条 以河流中心线为行政区划界限的共有河段,由行政区划相邻人民政府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相邻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水质保护管理方案,并报相邻人民政府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流域内地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河流交接断面或者共有河段水质的规划时,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者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征求相关人民政府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查的文件中附具相关人民政府的意见、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相关人民政府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合理性应当作为审查的重点内容。

流域内地级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作出河流最小泄流量决定或者批准涉及减少河水流量、影响水流流态和可能影响河流交接断面或者共有河段水质的建设项目前,应当征求可能受到影响区域的相关人民政府的意见。相关人民政府提出异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跨省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健全突发水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开展联合应急演练。

流域内地级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制定跨行政区域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发生突发水环境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河流污染的,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报告,向可能受到污染区域的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和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通报,并采取措施控制或者切断污染源。

发现河流污染物异常并确认是相邻区域来水导致的,发现地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报告,向相邻区域的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和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通报。相邻区域的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或者切断污染源。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报告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向受到污染区域的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和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通报。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完善基础性补偿与激励性补偿相结合的生态补偿方式。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不得截留、占用、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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