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广东省地方性法规汇编》:科技成果转化合作活动、奖励和报酬

《广东省地方性法规汇编》:科技成果转化合作活动、奖励和报酬

时间:2023-10-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十二条 科技人员面向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活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报酬。第四十三条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中担任行政职务的科技人员,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规定获取奖励和报酬。

《广东省地方性法规汇编》:科技成果转化合作活动、奖励和报酬

第三十八条 鼓励企业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人才的引进、培养和使用,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设立相应的人才发展专项资金。

鼓励企业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机制。对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重要贡献的有关人员,企业可以通过新产品销售提成或者股权期权等形式予以奖励。

第三十九条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全部留归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奖励其他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人员、人才引进与培养和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可以规定或者与成果研发团队、完成人约定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制定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一)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六十的比例;

(二)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六十的比例;

(三)将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www.daowen.com)

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和报酬的份额不低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本条第一款所称净收入是指科技成果技术合同成交额扣除完成交易发生的直接成本,包括评估费用、谈判费用、专利申请和维持等费用及税金等。

第四十二条 科技人员面向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活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报酬。

第四十三条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中担任行政职务的科技人员,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规定获取奖励和报酬。

第四十四条 本省国有企业和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及其他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和报酬支出,计入本单位当年工资总额,但不受本单位当年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第四十五条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资助的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省人民政府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资助的应用类科技项目,项目立项单位与项目承担者在签订项目合同时,应当约定成果转化期限,明确未在约定期限内实施转化的,可以由成果研发团队或者完成人实施成果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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