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岭南中药材品牌保护措施及法规法规解读

岭南中药材品牌保护措施及法规法规解读

时间:2023-10-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使用岭南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应当采取防伪标识、电子信息管理等措施,加强品牌信息保护。第四十六条 鼓励、支持岭南中药材生产经营者对企业品牌和产品注册域名,依法保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第四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有关岭南中药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传承和传播。

岭南中药材品牌保护措施及法规法规解读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岭南中药材保护经费,支持行业组织设立专门的保护种类品牌推广中心,培育岭南中药材知名品牌,促进岭南中药材的品牌化经营。

保护种类品牌推广中心应当提供品牌培育、宣传推广、交流合作等服务,协助岭南中药材品牌相关权利持有人扩大品牌影响范围,提高社会认知度。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行业协会、岭南中药材生产者依法申请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已经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或者已经取得地理标志商标权的保护种类,应当整合保护资源,扩大品牌效应

使用岭南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应当采取防伪标识、电子信息管理等措施,加强品牌信息保护。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岭南中药材行业协会、生产者等,及时通过申请商标注册获得专用权保护。

经济合作社、行业协会等组织应当及时申请岭南中药材特定种类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专用权保护,并依法许可其成员或者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岭南中药材生产者和经营者使用。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岭南中药材商标持有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第四十五条 岭南中药材生产者在种子繁育及种植过程中,通过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合作等活动取得发明创造成果的,应当在向社会公开之前及时申请专利。不适宜申请专利制度保护的发明创造成果,可以依法实施商业秘密保护。

鼓励符合条件的岭南中药材新品种向国务院农业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植物新品种权,获得植物新品种权保护。(www.daowen.com)

涉及濒危野生的岭南中药材培育关键技术和产品的专利申请,应当在提交专利申请书前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向境外转让濒危野生的岭南中药材培育技术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鼓励、支持岭南中药材生产经营者对企业品牌和产品注册域名,依法保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取得岭南中药材注册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权利人,应当按照商标注册证和专用标志证书核准的范围进行使用;确需增加使用范围的,应当依法另行申请。

注册商标、专用标志的权利人有权对商标、专用标志的使用进行管理和控制,许可其成员或者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使用人在其生产经营的岭南中药材的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商品交易文书,以及在广告宣传、展览或者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该注册商标、专用标志。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主管部门弘扬岭南中药材文化,加强岭南中药材育种、种植、采收、加工技艺交流,做好岭南中药材珍品、精品收集和有关珍贵资料的整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有关岭南中药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传承和传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或者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岭南中药材理论、制作技艺和方法,应当组织遴选保护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并为传承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十条 支持开展岭南中药材对外交流与合作,推动建立多方认可的岭南中药材标准,促进岭南中药材国际贸易便利化,鼓励岭南中药材出口企业在境外申请商标注册。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