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在优质岭南中药材生产基地种植保护种类中药材,应当优先选用岭南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生产的种子种苗。
第三十三条 保护种类种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岭南中药材生长发育特性,按照国家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制定保护种类种植技术规程,并按照种植技术规程进行生产。
第三十四条 优质岭南中药材生产基地应当按照保护种类的特定技术规范进行种植,保持岭南中药材产品质量稳定,创新种植模式应当符合国家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种植生产不得违反环境保护、林地保护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使用国家禁用、淘汰的种植投入品,禁止使用高毒、剧毒及高残留农药,禁止滥用农药、抗生素、化肥、植物生长调节剂和除草剂。
第三十五条 岭南中药材种植环境应当保持适宜的种植自然条件,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六条 岭南中药材种植者应当针对岭南中药材生长发育特性和不同的药用部位,通过田间农艺管理措施调控岭南中药材生长发育,保持产品质量稳定,提高药材产量。
第三十七条 种植者应当根据岭南中药材的营养特点及土壤的供肥能力,确定施肥种类、时间、数量和方法,肥料的种类应当以有机肥为主,科学合理地使用肥料。(www.daowen.com)
第三十八条 种植者在病虫害的防治过程中应当优先采用生物防治方法,并依法、合理使用农药,使岭南中药材的农药残留等指标符合质量标准。
第三十九条 优质岭南中药材生产基地应当确定适宜的采收时间和方法,避免因提早、推迟采收时间或者采收方法不当影响岭南中药材产品质量。
优质岭南中药材生产基地应当对采收的保护种类进行取样,送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送检产品质量不达标的,不得入药使用。
第四十条 岭南中药材进行产地初加工应当符合国家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不得污染、破坏中药材有效成分。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保险机构开发岭南中药材种植保险产品,构建市场化的岭南中药材种植风险分散和损失补偿机制。
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保险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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