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集中分布的岭南中药材天然种质资源,可以依法设立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进行保护。
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中药资源普查。省人民政府农业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依托专业机构统一建立保护种类种质资源库,为良种繁育科学研究提供可持续利用种质资源。
采集属于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岭南中药材天然种质资源,应当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农业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农业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对保护种类种质资源的选育及保护工作,通过设立岭南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进行。岭南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应当设立保护标志,标明繁育种类、认定单位、建设单位等,接受社会监督。
道地化橘红产地化州,道地广陈皮产地新会,道地阳春砂产地阳春,道地巴戟天产地德庆、高要,道地何首乌产地德庆等地,应当设立岭南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广藿香主产地湛江、肇庆,广佛手主产地肇庆,沉香主产地东莞、中山、茂名、惠州、揭阳等地,优先设立岭南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
设立岭南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生产保护种类良种隔离、栽培条件和保存良种的条件;
(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必要的检测设备;
(三)繁育种源来源清楚、具备道地特征,具有相关保护种类的采种林或者母种田;
(四)具备一定的种子种苗产出能力。
岭南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的设立由生产者、经营者提出申请,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农业或者林业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www.daowen.com)
第二十一条 岭南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的建设和保护,应当执行优质岭南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和保护的相关规定,并施行更为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
不再作为岭南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岭南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生产的种子种苗,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供应优质岭南中药材生产基地。
禁止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岭南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种质资源。
第二十三条 岭南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应当制定和执行种子种苗生产技术规程,建立产品质量保证制度,对本基地种子种苗生产、初加工等各环节进行质量控制。
第二十四条 岭南中药材种子种苗生产实施传统与现代繁育技术相结合,以保持岭南中药材遗传特性的稳定。
在保持道地种性前提下,鼓励利用现代科学技术进行保护种类的种质资源创新、品种复壮、品种改良等培育活动。
第二十五条 种子种苗生产应当执行种子种苗检验、检疫规程。经农业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检验、检疫,不符合标准的,不得作为种子种苗使用。
禁止假冒岭南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种子种苗产品。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岭南中药材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岭南中药材种质资源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农业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由受理申请的部门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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