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广东省地方性法规汇编:水土保持监测与监督

广东省地方性法规汇编:水土保持监测与监督

时间:2023-10-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监测情况和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告监测情况。第三十二条 水土保持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伪造、虚报、瞒报监测数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水土保持工作情况,扩展监督举报途径,为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参与监督提供便利条件。

广东省地方性法规汇编:水土保持监测与监督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完善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水土流失进行动态监测。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监测情况和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告监测情况。

第三十一条 挖填土石方总量五十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征占地面积五十公顷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相应机构对水土流失进行监测。监测情况应当按照规定报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

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建设项目,鼓励生产建设单位自行或者委托相应机构对水土流失进行监测。

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相应机构对水土流失进行监测。

第三十二条 水土保持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伪造、虚报、瞒报监测数据。

第三十三条 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被考核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内容,考核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制度;

(二)依照确定的权限对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审批;

(三)对生产建设单位实施水土保持方案和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www.daowen.com)

(四)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水土流失问题,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五)依法查处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行为,将查处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并予以公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辅助开展水土保持检查工作。

第三十五条 生产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对生产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同时检查水土保持方案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应当要求生产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通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机制,对举报事项依法进行处理,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水土保持工作情况,扩展监督举报途径,为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参与监督提供便利条件。

社会公众发现破坏水土保持设施、违法开发利用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举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按规定公开查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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