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监管程序,落实监管责任,组织和督促所属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做好市场监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具体标准和规范,明确监管事项、依据、程序等,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管信息交换共享机制,编制监管信息共享目录,运用信息技术,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提高监管效率。
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自动监控系统实施在线监管,并可以运用移动执法、电子案卷等信息网络技术,提高监管效能。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省统一的数据标准、依托电子政务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实现各级人民政府之间和部门之间市场监管信息的交换共享,并与社会信用信息等平台互联互通。
第二十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市场监管信息产生、更新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市场主体的行政许可、备案、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表彰奖励等监管信息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到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并对其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依法对市场主体实施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如实记载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一)随机抽取市场主体和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进行检查;
(二)根据监管需要,对特定领域、行业、事项进行专项检查;
(三)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商品进行抽样检验检测;
(四)对投诉举报、上级交办、部门移交、媒体报道的线索和检验检测发现的问题进行核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www.daowen.com)
第二十九条 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
(二)查阅、复制、登记保存有关的合同、原始记录、销售凭证、账簿、电子文档等资料;
(三)检查有关的财物、场所,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经营的物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对于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保密。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考核、管理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执法裁量标准,严格限定和合理规范裁量权的行使。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执法台账、执法文书管理,完善登记立案、监督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决定等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管部门对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采用提醒、约谈、告诫等方式实施监管。
第三十二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交易平台、网络商品和服务经营者以及其他网络交易服务机构的监管,建立网络交易信用档案,督促落实网络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实名登记和身份核实制度,依法查处网络交易中的违法行为。
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实行网络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实名登记和身份核实制度,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披露制度,为网络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服务,采取措施保障网络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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