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广东省地方法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与市场退出措施

广东省地方法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与市场退出措施

时间:2023-10-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十四条 市场准入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已取消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恢复。第十九条 市场监管部门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不得违法要求申请人接受中介服务。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对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或者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对其采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相关证照等市场退出措施。

广东省地方法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与市场退出措施

第十四条 市场准入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负面清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没有法定依据不得设定或者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已取消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恢复。

第十五条 工商登记前置许可事项范围按照国家编制的目录执行,确需调整的,由省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有权机关批准或者取得授权。

工商登记后置许可事项目录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标准化制度,制定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明确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期限、流程、裁量标准和申请的材料、格式文本等事项,并在行政许可受理场所、政务网站公布。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务服务平台和网上办事大厅,集中办理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简化流程,提高效率。

第十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时,不得违法增减条件和程序。(www.daowen.com)

市场监管部门实施备案等非行政许可事项时,不得设置前置性限制条件,不得以行政许可的条件和程序要求行政相对人。

第十九条 市场监管部门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不得违法要求申请人接受中介服务。

行政许可前置环节确需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公证信用评级、咨询等有偿中介服务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维护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规则,清理和废除妨碍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不得限制、妨碍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不得限制、妨碍其他地区的商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对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或者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对其采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相关证照等市场退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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