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监管统筹和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市场监管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调整所属市场监管部门的权责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所属市场监管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
第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确定;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市场监管部门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涉及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实施部门为市场监管部门;
(二)不涉及行政许可但有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主管部门为市场监管部门;
(三)不涉及行政许可且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市场监管部门;
(四)涉及多个部门且监管职责分工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市场监管部门。
第九条 市场主体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与许可事项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由行政许可实施部门予以查处。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市场主体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www.daowen.com)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市场监管部门的不同层级对同一市场主体及其生产经营行为均有监管职权的,原则上由最低一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监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发现市场违法行为但无权查处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赋予特大镇人民政府行使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部分市场监管职权,委托较大镇、一般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使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部分市场监管职权。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整合市场监管职能,相对集中行使执法权。
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整合所属机构的执法职能,交由一个机构履行。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将适宜由行业组织承接的市场监管职能或者事项,转移、委托给具备条件的行业组织。
第十三条 市场监管的范围、方式、程序需要通过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规章进一步明确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