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广东省地方性法规汇编: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与选举工作要求

广东省地方性法规汇编: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与选举工作要求

时间:2023-10-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掌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状况和集体经济组织基本情况,了解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动态,做好指导监督工作。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明确离任人员资料交接的具体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交接工作顺利进行。

广东省地方性法规汇编: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与选举工作要求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掌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状况和集体经济组织基本情况,了解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动态,做好指导监督工作。

第三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平台,完善交易规则和相关制度,规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提供更多的财产交易方式选择,优化农村集体资产交易。

第三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根据监督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明确离任人员资料交接的具体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交接工作顺利进行。(www.daowen.com)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离任时,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接受离任审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机构和监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财务人员离任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移交印章、文件、凭证、合同、会计账簿等资料。

第三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规定填写资产统计报表,做好资产统计报告工作。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股份合作进行指导,建立健全股权流转机制,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所持有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的更多有效实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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