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经营与合同签订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经营与合同签订

时间:2023-10-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独立的经营权,依法自主决定其资产的经营方式。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可以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行使经营权,资产所有权不变。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资产投资或者参股企业经营,投资数额较大的,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经营与合同签订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独立的经营权,依法自主决定其资产的经营方式。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可以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行使经营权,资产所有权不变。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农村集体资产的,应当制定经营目标,明确经营责任,促进农村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除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外,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依法采取招标、公开竞投、公开协商等方式确定经营者。禁止非法压价发包或者出租集体资产。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内部家庭承包方式依法承包、流转、经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所承包的土地经营权的流转。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资产投资或者参股企业经营,投资数额较大的,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可以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第三方进行。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农村集体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一)数额较大的资产实行参股、联营、股份合作、合资、合作经营的;

(二)数额较大的资产进行拍卖、转让、置换等产权变更的;(www.daowen.com)

(三)数额较大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的;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改制、改组及其设立或者占有份额的企业兼并、分立、破产清算的;

(五)其他依法需要进行资产价值评估的。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价值评估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并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应当向本组织全体成员公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监事机构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评估报告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评估机构书面提出异议,该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解释。

监事机构对评估机构书面解释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书面解释之日起十日内,提请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委托其他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复评。受委托进行复评的机构应当在约定时间内作出复评结论。未经复评,不得否定初评报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监事机构提出,由监事机构办理。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聘请管理人员,参与集体资产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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