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广东省地方性法规汇编: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与管理规定

广东省地方性法规汇编: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与管理规定

时间:2023-10-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之间不分级别,无隶属关系。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是人民调解工作专用章,应当专管专用。第十七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业务登记、统计和档案管理等各项调解工作制度。第十八条 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协会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的自律性组织,依照章程对会员进行自律管理。

广东省地方性法规汇编: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与管理规定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与其业务领域和范围保持一致。

人民调解委员会之间不分级别,无隶属关系。

第九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调解民间纠纷;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三)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或者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协助基层人民政府排查民间纠纷。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在自然村、小区(楼院)、车间等设立人民调解小组,聘任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

第十一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并经协商一致,可以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也可以在特定区域和特定行业、专业领域或者为群众认可、有专业特长的人民调解员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开展调解工作。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人民调解组织所在地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和材料:

(一)设立、变更、撤销人民调解组织的;

(二)选任、聘任、罢免、解聘人民调解员的。

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变更、撤销情况进行统计,及时将人民调解组织及其人员组成和调整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通报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www.daowen.com)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有关规定产生。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从下列人员中推选或者聘任:

(一)本乡镇、街道辖区内已设立的其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任;

(二)本乡镇、街道司法所工作人员;

(三)在本乡镇、街道辖区内居住的具备一定法律知识、专业知识,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成年公民。

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设立单位组织推选或者聘任。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至五年,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单位决定,可以连选连任或者续聘。

第十五条 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名称和人民调解标识,公开人民调解员名单、调解原则、工作纪律等信息。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是人民调解工作专用章,应当专管专用。

人民调解工作室、人民调解小组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统一使用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或者分印章,不得制作、使用人民调解工作室、人民调解小组印章。

第十七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业务登记、统计和档案管理等各项调解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协会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的自律性组织,依照章程对会员进行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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